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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人法

鎖定
逃人法是清朝為嚴禁八旗奴僕逃亡和其他八旗人員逃旗而頒佈的法令。
天命十一年(1626年) 始頒,順治五年題準,逃人窩家正法,妻子家產,籍沒給主。順治十三年又題準,凡逃一次者面上刺字,二次者正法。順治十四年又定,窩犯免死,責四十板,面上刺字,家產、人口給予八旗窮兵。康熙七年覆準,三次逃者,絞監候。二十二年又復準,三次逃者免死,發往寧古塔與窮兵為奴。乾隆八年定,不知為逃人誤行容留者,六個月內免議。嘉慶六年又定,三次逃人發往黑龍江等處當差。對逃人及窩主的懲罰,日益寬弛。
中文名
逃人法
性    質
清初六大惡政之一
發    展
《督捕則例》
年    代
順治三年

目錄

逃人法背景

清朝未入關前,曾有多次攻破長城防線,進入關內,大肆擄掠山東、直隸等漢人百姓人口,人數在幾萬至幾十萬不等。此後由於明廷因將此類戰事不利,裁殺或撤職晚明可堪繼用的將領後,清朝軍隊更是如入無人之境,如崇禎十一年(1638年)春,多爾袞、嶽託自青山關入寇,取道通州,涿州,自太行山至運河,分兵八路,入關半年未歸,深入兩千裏,兵峯直破濟南,擄掠奴隸行為擴散至了河南,僅在河南一地,就擄掠了漢女幼童及健壯少丁等四十六萬人至遼東充奴。
清朝初徹底入關後,在近京三五百里內的順天、保定、承德、永平、河間等已是其統治範圍內的各府,更是進行了大量圈佔土地,強迫治下漢人百姓投充補充其壯丁隊伍。淪為農奴的漢人不但遭到殘酷剝削,從事繁重勞動,而且沒有人身自由,更引起大量逃亡。 [1]  為了維護滿洲貴族的利益,清廷進一步制定極其殘酷的逃人法。
入關之後,戰爭已經不是清廷的主要任務。順治帝未能及時轉變策略,將關外為作戰而設計行之有效的農奴生產製照搬到關內,取代故有的封建租佃制,是歷史的倒退。引起大量農民逃亡,為此加重逃人法的處罰力度,無異於火上澆油,造成巨大的社會動盪和經濟損失。康熙帝鑑於此,漸次降低逃人法的處罰力度,逐漸緩解了社會矛盾和民族對立,更深層次的原因是經濟社會的發展促使封建租佃製取代了農奴生產製,對逃人產生無異於釜底抽薪。到康熙中後期,逃人基本絕跡,逃人法雖未被廢止,卻失去了其存在價值和意義,成為一紙空文。

逃人法過程

天命十一年(1626)始頒,中經多次更改。其內容有對逃亡者的處罰規定,還有關於懲罰窩主、獎勵檢舉、獎懲有關官吏和辦事人員等的規定。清入關前,為了制止農奴逃亡,就已陸續制定懲處逃人的法令。入關後,為了維護滿洲貴族的利益,清廷進一步制定極其殘酷的逃人法。逃人法的嚴厲執行,在滿、漢統治階級內部引起激烈爭論。一部分漢族官吏反對嚴懲窩主的刑律,要求修改逃人法。清統治者為了維護滿族王公親貴的利益,最初態度頑固,堅持逃人法。
康熙中期後,隨着旗地農奴制經營逐漸被封建租佃關係所代替,前此嚴懲逃人和窩主的法令已不適應新情況,於是漸次更訂,放寬懲罰。康熙二十五年(1686)規定,改3次逃人處死為給寧古塔窮兵為奴。三十八年決定裁撤兵部督捕衙門,把督捕事宜歸併刑部辦理,將逃人案件逐漸與其他刑事案件同等看待。
雍正二年(1724)規定,逃人在某地居住不到一年,窩主等俱各免議;超過一年,責30板。
乾隆八年(1743),大學士徐本等奏準刊佈《督捕則例》,繼續貫徹了減輕處罰的精神。此後,由於滿族內部的階級分化日益加深,一般旗兵與餘丁等逃亡嚴重,使清統治者把八旗兵丁逃旗作為督捕重點。但用逃人法加強對一般旗人控制的企圖並沒有實現。 [3] 

逃人法評價

以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互動來看待各個時期的逃人法以及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矛盾,闡釋為何在入關以逃人法必須廢止的原因。以及闡明封建租佃製取代農奴生產製的歷史必然。 [2] 

逃人法影響

旗人圈地給各地百姓帶來極大痛苦,所圈之地,原田主被逐出家門背鄉離井。更有強迫失去土地的農民充當奴僕之事,因此紛紛起而反抗,造成了社會動亂。這就是所謂 “逃人”問題。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