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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證管理辦法(試行)

鎖定
《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證管理辦法(試行)》是2021年11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事務部制定的辦法。 [2] 
中文名
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證管理辦法(試行)
制定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事務部
通過時間
2021年11月15日
發佈時間
2021年12月13日 [2] 

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證管理辦法(試行)辦法印發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於印發《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證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退役軍人事務局:
為落實《退役軍人保障法》有關要求,做好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證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證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退役軍人事務部
2021年11月15日 [3] 

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證管理辦法(試行)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退役軍人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等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證(簡稱優待證)制發、使用和服務管理,維護持證人權益,提高優待服務管理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優待證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優待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優待證”兩種,分別面向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等其他優撫對象發放。
本辦法適用於優待證的申請、審核、製作、發放、使用、服務、管理及其它相關工作。
第三條 優待證是持證人彰顯榮譽的載體、享受優待的憑證。
第四條 優待證服務管理工作堅持彰顯榮譽、規範有序、精準動態、便捷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負責指導全國優待證制發和服務管理工作,確定並適時調整合作銀行範圍。省(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負責明確本地區優待證服務管理具體要求,在退役軍人事務部確定的合作銀行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合作銀行,推進優待證在本地區的使用。市、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本地區優待證發放和服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 優待證全國統一制發,統一式樣,印有優待證種類名稱、持證人姓名、持證人性別、持證人相片、發放單位等信息。
優待證全國統一編號並以加密方式儲存於優待證芯片內,提供數據服務使用。
第七條 持證人應模範遵守法律法規,保守國家和軍事秘密,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在社會生活中發揮先鋒作用,引領良好道德風尚,珍惜維護榮譽,愛惜優待證。
第八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加強優待證服務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設,建立完善全國優待證管理信息系統,為做好優待證服務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 功能
第九條 優待證由退役軍人事務部聯合相關合作銀行共同製作,優待證以銀行借記卡為載體,不具備透支功能。
優待證關聯的個人銀行賬户按相關規定管理。
合作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做好金融功能相關的服務管理,配合做好優待證服務管理及優待項目拓展等工作,為持證人提供優先優惠等優待服務。
第十條 持證人憑優待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和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公共交通、文化、旅遊等方面的優待服務。
國家將不斷調整基本優待目錄清單項目,以優待證為識別認證載體,充分發揮優待證服務使用功能,更好地為持證人服務。
第十一條 持證人憑優待證享受發放省份提供的優待服務。
鼓勵各地在有條件的基礎上,將本地提供的優待服務面向全國持證人開放。
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等社會各界為持證人提供多元化優待服務。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積極推廣優待證在本地區、相關行業領域的應用,不斷擴大優待證使用範圍、提高優待證知曉度。
在保持式樣標準不變、主要功能不變、管理主體不變、工作流程不變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優待證搭載其他公共服務功能。
第十四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適時推出電子優待證,實現持證人信息在線查驗、優待項目線上服務與線下渠道有效銜接等功能。
第十五條 在基於優待證開展金融領域應用時,應當按照網絡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履行個人金融信息保護責任,切實保障持證人資金與信息安全。
第十六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逐步實現通過優待證關聯的個人銀行賬户發放撫卹補助金、慰問金等。
第三章 申請
第十七條 退役軍人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等其他優撫對象原則上應向户籍地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申請。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申請。
本辦法施行後,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接收退役軍人時,可依對象本人意願完成申領。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由監護人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兩種優待證申領條件均符合的申請人,可根據意願申領其中一種。
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對象,其相關身份均寫入優待證芯片,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優待服務。
第十九條 申請人可申請由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發放優待證。
若申請由常住地省份發放優待證,應符合常住地省(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有關規定。如不符合常住地省(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有關規定,可根據申請人意願轉為申請户籍地省份發放優待證。
第二十條 申請人提出申請前,應建檔立卡。
申請人完成建檔立卡後,可通過互聯網提出線上申請,也可向户籍地或常住地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申請。
第二十一條 本人提出申請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證、近期1寸白底免冠電子相片等相關證件或材料。
委託他人申請的,受託人還需提供受託人居民身份證及委託書等相關證件或材料。
第四章 審核
第二十二條 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檢查申請材料內容是否完備、申請優待證種類是否明確等。
符合要求的,提交縣退役軍人服務中心核實。
第二十三條 縣退役軍人服務中心依據申請材料,核實對象身份是否真實、申請優待證種類是否準確等。符合要求的,報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初審。
初審通過的,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核。
審核通過的,報省(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備案。
初審通過後,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及備案。
第二十四條 申請由常住地省份發放優待證的,由常住地所在省(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負責審核、備案。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核不予通過。
(一)服役期間被部隊除名、開除軍籍的;
(二)處於被剝奪政治權利期限內的;
(三)處於服刑、羈押、通緝期間的。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受過刑事處罰、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被開除公職或存在嚴重影響身份榮譽的其他情形的,由省(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綜合考慮相關因素進行審核,審核情況報退役軍人事務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 省(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備案後,將制證所需信息提供給合作銀行。合作銀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辦理。
第二十八條 省(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應定期將優待證制發情況報退役軍人事務部。
第二十九條 對未受理或未通過核實、初審、審核的,受理申請的退役軍人服務站應及時向申請人反饋情況,並作出説明。
第五章 制發
第三十條 省(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監督有關單位按照《中國金融集成電路(IC)卡規範》等相關要求和標準制作優待證,確保數據存放、傳輸、使用安全。
第三十一條 受理申請的退役軍人服務站在收到優待證時,應做好登記並清點數量、檢查外包裝是否破損等。
受理申請的退役軍人服務站一般應在收到優待證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主動送達、集體頒發或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發放,並做好登記。
退役軍人服務站收到優待證3個月後仍無法聯繫到申請人的,應將該優待證逐級上交至省(區、市)退役軍人服務中心。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收到優待證核對證面信息無誤後,按照有關規定激活金融功能。
證面信息有誤的,申請人應及時聯繫受理申請的退役軍人服務站,交回已領優待證,並由省(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按相關程序重新制作。
第六章 補換
第三十三條 優待證遺失後,持證人應及時告知受理申請的退役軍人服務站,並按照銀行有關規定掛失。
第三十四條 優待證遺失的,持證人可在辦理正式掛失手續後,提出補領申請。
補領新證後找回原證的,持證人應當將原證交回受理申請的退役軍人服務站。
第三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人可以申請更換優待證。
(一)優待證損壞不能在讀卡設備上正常讀取的;
(二)優待證證面污損、殘缺,信息無法辨認的;
(三)優待證證面信息需要變更的;
(四)持證人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發生變化的;
(五)兩種優待證申領條件均符合的持證人需要變更優待證種類的;
(六)其他需要更換的情形。
出現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持證人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到合作銀行更換;出現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持證人應向受理申請的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更換申請,並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需要變更優待證發放省份的,持證人應先取消相應的銀行金融賬户,憑銀行出具的金融賬户取消證明申請更換。
第三十七條 持證人在申請更換優待證時,須交回原持有的優待證。
第三十八條 優待證首次申領免費。
因優待證卡片質量問題造成無法使用的,按相關金融規定認定後,可免費更換;符合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可免費更換。
除上述情形外,需要更換或補領的,相關費用按照合作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收回
第三十九條 持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批准,由受理申請的退役軍人服務站收回其優待證,並報退役軍人事務部備案。
(一)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優待證的;
(二)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優待證的;
(三)户籍註銷的;
(四)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五)處於服刑、羈押、通緝期間的;
(六)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或者被開除公職的;
(七)存在嚴重影響身份榮譽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條 確認收回的,省(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及時通知合作銀行暫停應收回優待證的非櫃面業務辦理功能;仍有相關金融功能需要使用的,由合作銀行在完成金融功能轉移後協助收回。
第四十一條 收回的優待證,由省(區、市)退役軍人服務中心負責登記銷燬。
第四十二條 持證人被收回優待證後,相關情形消失、能夠主動改正錯誤並積極消除負面影響的,可以重新申請優待證,由省(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綜合考慮相關因素進行審核,審核情況報退役軍人事務部備案。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對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優待證,故意污損、劃刻、破壞優待證或者惡搞、醜化、玷污優待證形象,將優待證用於商業、娛樂活動,以及其他不恰當使用優待證的行為,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督促糾正、批評教育。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協調相關部門處理。
第四十四條 省(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應定期會同同級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對生存、婚姻、社保等信息進行比對,及時更新對象信息,實現精準管理。
第四十五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以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優待證服務管理工作中應按照職能職責做好工作。對因履職不力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依規問責追責。
第四十六條 地方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可委託所屬退役軍人服務中心協助配合開展有關工作。
第四十七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應採取技術手段和服務管理措施,保護持證人個人隱私,依法使用有關信息。
第四十八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合作銀行應加強合作,共同建立服務體系,及時解答對象關於優待證申請使用、優待政策、優待項目等諮詢,妥善處理投訴,建立辦理反饋機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指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是指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配偶、父母(撫養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擔撫養義務的兄弟姐妹。
第五十條 軍級以上退休幹部在移交省軍區系統後申領優待證的,具體由省軍區(衞戍區、警備區)政治工作部門與省(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對接辦理。
第五十一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法退出現役的警官、警士和義務兵等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 

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證管理辦法(試行)辦法解讀

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證管理辦法(試行)解讀一

出台背景
2020年1月,退役軍人事務部等20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加強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優待工作的意見》,提出“建立優待證制度”,逐步為退役軍人和“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統一製作頒發優待證。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將國家發放優待證寫入法律。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規範優待證相關管理工作,退役軍人事務部在深入調查研究、反覆研究論證、廣泛徵求意見基礎上,制定出台了《優待證管理辦法》。 [1] 
出台意義
出台《優待證管理辦法》,是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退役軍人工作重要論述、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積極推動退役軍人工作高質量發展的具體舉措,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的關心關愛,有利於提升廣大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的榮譽感、獲得感,有利於在全社會營造“讓退役軍人成為全社會尊重的人,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的濃厚氛圍。 [1] 
主要內容
《優待證管理辦法》共9章、52條,3個部分。
第一部分為總體要求,包含第一、二章,共16條。明確了優待證制發的目的依據、相關定義、適用範圍、工作原則、信息支持、職責分工、功能等。
第二部分為優待證各個環節的工作要求,包含第三至八章,共32條。明確了申請、審核、制發、補換、收回、監督管理等全週期過程的要求。
第三部分為附則,即第九章,共4條。明確了遺屬界定、施行時間等。 [1] 

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證管理辦法(試行)解讀二

《管理辦法》提到,持證人憑優待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和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公共交通、文化、旅遊等方面的優待服務。
持證人憑優待證享受發放省份提供的優待服務。鼓勵各地在有條件的基礎上,將本地提供的優待服務面向全國持證人開放。鼓勵企業、社會組織等社會各界為持證人提供多元化優待服務。
《管理辦法》要求,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逐步實現通過優待證關聯的個人銀行賬户發放撫卹補助金、慰問金等。
《管理辦法》明確,退役軍人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等其他優撫對象原則上應向户籍地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申請。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由監護人提出申請。
兩種優待證申領條件均符合的申請人,可根據意願申領其中一種。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對象,其相關身份均寫入優待證芯片,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優待服務。 [4] 

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證管理辦法(試行)解讀三

《優待證管理辦法》指出,為規範退役軍人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等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證(簡稱優待證)制發、使用和服務管理及維護持證人權益,提高優待服務管理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優待證管理辦法》明確,優待證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優待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優待證”兩種,分別面向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等其他優撫對象發放。優待證是持證人彰顯榮譽的載體、享受優待的憑證。
2020年1月,退役軍人事務部等20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加強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優待工作的意見》,提出“建立優待證制度”,逐步為退役軍人和“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統一製作頒發優待證。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將國家發放優待證寫入法律。
《優待證管理辦法》共9章、52條,3個部分。第一部分為總體要求,包含第一、二章,共16條。明確了優待證制發的目的依據、相關定義、適用範圍、工作原則、信息支持、職責分工、功能等。
第二部分為優待證各個環節的工作要求,包含第三至八章,共32條。明確了申請、審核、制發、補換、收回、監督管理等全週期過程的要求。
第三部分為附則,即第九章,共4條。明確了遺屬界定、施行時間等。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