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追加當事人

鎖定
追加當事人,又稱“當事人的追加”。是指在訴訟開始後,法院通知應當參加訴訟而沒有參加訴訟的人蔘加訴訟,使其成為本案當事人。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追加的當事人可能是原告或被告、一人或數人,因案件具體情況而定。人民法院追加當事人,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發出通知,也可以依職權主動通知。被通知追加的人應當按通知參加訴訟。但如被追加的是原告,而他又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可不予追加。被追加的人不出庭進行訴訟的,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判,所作判決、裁定對其具有約束力。追加當事人後,不終止原來的訴訟,原有當事人的訴訟行為仍然有效。 [1] 
中文名
追加當事人
範    疇
法律名詞
簡    介
使未參加訴訟的當事人蔘加訴訟
方    式
書面通知
根據法律的規定,使應當參加訴訟而未參加訴訟的當事人蔘加訴訟的制度。例如,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追加當事人蔘加訴訟,可以是基於當事人的申請,也可以由法院依據其職權進行。當事人申請參加訴訟的,法院經審查認為合理的,應准予追加。追加當事人蔘加訴訟應當採用書面通知的方式。被通知追加的當事人,應當參加訴訟;拒絕參加訴訟的,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判。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