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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投資
鎖定
- 中文名
- 追加投資
- 類 型
- 企業
- 批 准
- 國務院
- 執 行
- 2002年
我國的追加投資政策
從事經國務院批准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其投資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資項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單獨計算並享受税法第八條第一、二款所規定的企業所得税定期減免優惠:
(2)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註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1500萬美元,且達到或超過企業原註冊資本50%的。以上税收優惠須經企業申請,報省級主管税務機關批准後執行。各省級主管税務機關將批准情況報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備案。
外商投資企業對追加投資項目的生產、經營情況,與其先期投資的生產、經營情況應加以區分,分別設立賬冊、憑證,準確計算各自應納税所得額。凡不能合理計算各自應納税所得額的,主管税務機關可按企業收入、資產等比例合理劃分各自的應納税所得額。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2002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追加投資業務,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可就其按税法有關規定確定的減免税年限中自2002年1月1日後的剩餘年限享受優惠,2002年1月1日以前已徵税款不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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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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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
- 2. 追加投資 .大連市國家税務局.2008/06/18 [引用日期201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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