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避决定是司法机关针对办案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是否应当退出案件处理程序作出的职务判断。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回避由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审判阶段审判人员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院长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1]。行政诉讼领域则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其他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纪检监察机关中,法医等司法鉴定人员若与当事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关系时,由法院院长作出回避决定 [3]。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 [1]。
- 刑事诉讼主体
- 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法院院长 [1]
- 救济程序
- 可申请复议一次
- 行政诉讼主体
- 审判委员会/院长/审判长
- 鉴定人回避
- 法院院长决定 [1]
- 侦查阶段
- 决定前不停止工作 [1]
- 纪检监察
- 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3]
刑事诉讼回避决定规则
播报编辑
根据《刑尝达备事诉跨翻鸦讼束档法》及相关整罪赠愚司法解释:
- 侦查人员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同级检察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决定 [1]
- 检察人员回避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长作出,检察长本人回避由检察委员会决定 [1]
- 审判人员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 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回避统一由法院院长决定 [1]
例外情形包括侦查人员在回避决旬凶局定作出前不得停止侦查工作,但存在显而易见需要骗陵回避的情形时应立即中止 [1]。复议申请需在收到决定书后五日垫旬拒内提出,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举键兵行。
行政诉讼回避决定机制
播报编辑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 普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书面审查后作出决定
- 书记员、翻译人员等辅助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回避申请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特殊情况下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充申请。被申请人员原则上暂停参与案件审理,但需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除外。
纪检监察领域特殊规则
播报编辑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时:
- 司法鉴定人员(如法医)与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关系时,由法院院长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作出回避决定 [3]
- 纪检监察人员本人或近亲属与检举控告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3]
- 对回避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 [3]
回避决定效力与争议处理
播报编辑
刑事诉讼中回避决定的法律效力存在以下特征:
- 被回避的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自动失效,需重新鉴定 [4]
- 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审判人员作出的裁判文书可能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 [2] [4]
-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决定具有法律监督属性
学术界建议建立分级审查机制,对公安机关已回避人员参与的侦查行为效力由检察机关认定,法院则应全面审查审判人员回避情形对裁判结果的影响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