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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權

鎖定
迴避權是法律賦予的可以要求某些司法人員不參加訴訟活動的權力。各國關於迴避權的規定有所不同,如聯邦德國規定有權申請審判官迴避的是檢察官、被告人或自訴人;日本只規定檢察官、被告人有申請權;法國則規定被告人或者他的律師、公設律師(公訴人)有權申請陪審官迴避。 [1] 
中文名
迴避權
定    義
法律賦予的可以要求某些司法人員不參加訴訟活動的權力
在中國,有權申請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迴避的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時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應當申請回避。
參考資料
  • 1.    郭翔.犯罪學辭典: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