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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歸信託

鎖定
也被譯為“歸覆信託”、“結果信託”或“回覆信託”。迴歸信託的主要性質為:(1)屬於法定信託(statutory trust);(2)屬於默示信託(implied trust);(3)屬於非意定信託。回回歸信託對中國的啓示主要為:對信託制度靈活性的重要展示,有助於彌補中國信託法中明示信託的不足;對財產出讓人權利的重要保障措施,有助於公平地恢復待定的財產秩序;是司法權積極介入信託實務的有力舉措,有助於扭轉中國行政權過度干預信託實務的被動局面;具有非常可觀的實用價值,可以廣泛地應用於中國方興未艾的信託實務。
中文名
迴歸信託
外文名
Return to the trust
性    質
屬於法定信託
特    徵
已經發生了委託人轉移財產的事實
應    用
中國方興未艾的信託實務

目錄

迴歸信託概念

即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委託人未明示要設立信託,但法院為實施法律或依據委託人未予明示的假定意圖而施加的一種信託。迴歸信託是在財產出讓人意思表示不明確且實際已轉移財產的情況下,由法院推定財產出讓人與財產受讓人之間成立事實上的自益信託關係,即把財產出讓人作為委託人(受益人),由財產受讓人擔任受託人,並且後者負有向前者轉移信託財產及信託利益的義務。 [1] 

迴歸信託性質

關於迴歸信託的性質,學界眾説紛紜。在英美法上,雖然也將信託分為意定信託與法定信託兩種,但就法定信託的內涵,在解釋上並不一致:有人認為法定信託應包括迴歸信託與擬製信託;也有人認為法定信託僅有擬製信託一種,迴歸信託應歸類在意定信託的默示信託。也有學者指出,非意定信託系非由當事人明示而為法院透過推定擬製所成立之信託,可分為迴歸信託公司與擬製信託,其與意定信託相比較,構成要件方面往往無涉意思表示、書面形式或財產轉移,至於效果方面則屬廣義之。還有學者指出,除明示信託外,英美法也承認法定信託和默示信託,這兩類信託無需委託人意思表示這一要素,法定信託是依法律的直接規定而成立的信託,其基礎是法律規定;默示信託則是依法院的推定和擬製而設立的信託,又包括迴歸信託和擬製信託。
由上可見,學理上主要將回歸信託的性質定位為:
(1)屬於法定信託;(2)屬於默示信託;(3)屬於非意定信託。
不應將回歸信託歸屬於法定信託,而應將其歸屬於默示信託或非意定信託,更準確地説就是默示信託。因為迴歸信託是法院依職權推定的,而並非法律直接規定的。另外,非意定信託是與意定信託相對應的,其外延包括了我們所説的明示之外的其他信託類型,默示信託應該只是非意定信託之一。雖然説迴歸信託屬於非意定信託並不為錯,但這僅將信託業與意定信託(明示信託)區分開來,而未將其與其他非意定信託區分開來。所以説將回歸信託的性質定位為默示信託則更為貼切。

迴歸信託特徵

(1)迴歸信託中不存在委託人設立信託的明確意思表示;
(2)迴歸信託中已經發生了委託人轉移財產的事實;
(3)迴歸信託是法院依法推定而成立的特殊信託,重在結果;
(4)迴歸信託的結果是信託利益及信託財產迴歸財產出讓人(即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5)迴歸信託的實際結構是自益信託,委託人的繼承人獲得受益權之情形仍遵循此結構。

迴歸信託分類

如上所述,迴歸信託又分為自動的迴歸信託和假定的迴歸信託。前者指一定情況下自動產生的迴歸信託,後者指一定情況下可由法院推定施加的迴歸信託。一般來説,在下面三種情況下,將產生自動的迴歸信託: [2] 
①財產轉移給受託人設立信託,但委託人未能全部處理信託財產上的受益權,未處理的受益權迴歸委託人或納入其遺產。
②當事人設立明示信託失敗,即委託人將財產轉移給受託人設立信託,但信託目的為法律所不允許,或者轉移財產所有權因越權而無效等,結果,財產以信託的方式迴歸委託人。
③信託目的實現後信託財產仍有剩餘,信託文件又未明確規定剩餘信託財產的處理方式,對該剩餘財產通常施加一項迴歸信託,以委託人為受益人,以填補財產所有權的缺口。
在下面兩種情況下,則可能產生假定的迴歸信託:
①財產的購買者要求將財產轉移到他人的名下,或者轉移到購買者與他人的共同名下而成為共有財產,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買者打算讓他人實際受益。
②財產所有者無償地將財產轉移到他人名下,或者轉移到所有者與他人的共同名下而成為共有財產,且沒有證據表明財產所有者打算讓他人實際受益。在這些情況下,財產上的衡平法權益應當分別屬於財產的購買者、所有者,因此,法院會施加一項迴歸信託,以財產的購買者、所有者為受益人,以便將財產迴歸給他們。正因為這類迴歸信託是由法院根據情況作出假定而施加的,與推定信託相似,所以,有時候法院並未嚴格區分推定信託與迴歸信託,有的法官甚至將兩者互換使用。假定的迴歸信託歸根到底是一種假定,並非確定無疑的。在具體案件中,當事人如有證據推翻這一假定,證明財產的轉移是一項完全的轉讓,意圖使受讓人享有財產的實際利益,那麼,假定的迴歸信託是可以推翻的。法院必須根據委託人的明示或隱含的意圖,來確定是否施加一項假定的迴歸信託。

迴歸信託啓示

1、迴歸信託是對信託制度靈活性的重要展示,有助於彌補我國信託法中明示信託的不足。我國《信託法》確立了較為嚴格的要式信託行為(書面形式),明示信託還可因種種情形而無效或被撤銷,從而使一系列財產轉移或傳承的行為發生不可預期的結果,這在一定程度上限縮了信託制度靈活性和有效性的發揮。另外,現有的財產轉移和管理制度明顯供給不足,亟待內容靈活且形式簡潔的信託制度積極介入。迴歸信託採用意思推定的非明示(或非意定)方式實現財產(或財產權)信託的迴歸效果,既能完善我國現有的信託制度,又能彰顯信託的靈活性。
2、迴歸信託是對財產出讓人權利的重要保障措施,有助於公平地恢復待定的財產秩序。迴歸信託使財產出讓人成為委託人(受益人),對原來意思表示不明確的財產轉移行為作出公平的法律定性和救濟。這既能有效地保障財產出讓人的合法權利,又能公平地恢復待定的財產秩序,有利於提升信託在我國的認知度和普及度。
迴歸信託 迴歸信託
3、迴歸信託是司法權積極介入信託實務的有力舉措,有助於扭轉我國行政權過度干預信託實務的被動局面。通常而言,迴歸信託是在財產出讓人向法院行使請求權時獲得的一種救濟,這使得司法機關和司法權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創設信託(即由推定而判決)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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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在WTO的體制下,司法權是最終的救濟,由司法機關推定而成立的迴歸信託能為部分財產轉移行為提供最終的救濟,而不必囿於行政機關的程序干預。當然,迴歸信託對我國司法工作者的素質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向這一羣體輸送信託觀念和知識已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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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迴歸信託具有非常可觀的實用價值,可以廣泛地應用於我國方興未艾的信託實務。我國剛剛步入正軌的營業信託其實僅發揮了信託價值功能的微小部分,信託在其他諸多領域還有極為廣闊的應用空間。迴歸信託的適用範圍就相當廣闊,例如夫妻(或其他親屬朋友)共同購置物業或投資,明示信託中受益人空缺時的信託利益歸屬,等等。其他國家(或地區)的信託立法以及實踐也已清楚地向我們展示了這一廣闊前景。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