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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

鎖定
農藥管理是按政府頒佈的法規和有關制度管理農藥生產、儲運、銷售和使用的行政措施。目的是保證農藥的質量和施用安全,並防止或減少產生不良副作用。
中文名
農藥管理
類    型
行政措施
對    象
農藥
方    式
管理
文件內容
發展概況各國的技術水平和農藥發展歷史不同,農藥管理的重點也各異。發展中國家多着重於農藥的質量管理。一些發達國家則已從質量管理進入較全面的安全管理階段,重點是保證人畜和環境的安全。有的在法規中規定必須提供農藥毒性、致突變性以及有關代謝研究和藥理學研究方面的資料。農藥管理工作多數國家由農業部門主管(日本、英國、法國、聯邦德國等),有的則由衞生部門(意大利)或環境保護部門(美國)負責。對農藥的登記審批工作,一般先由各有關專業人員組成的審議機構提出審查意見,最後由主管部門批准。截止到1982年,全世界已有31個國家建立了農藥管理法規。  中國在1957年至1982年前曾對農藥管理中的一些具體問題,分別作出有關規定。如規定有機磷、有機氯農藥及糧食倉儲用熏蒸劑的使用範圍、停止生產和進口含汞農藥、加強農藥質量管理、制訂國外農藥田間藥效試驗管理辦法、公佈28種農藥的安全使用標準及其他農藥的使用範圍等。1982年公佈農藥登記規定,由農牧漁業部主管,下設農藥檢定所負責具體工作。同年公佈的食品法,對食品中農藥的安全性鑑定程序也作了規定。  主要內容包括質量管理、安全性管理和使用管理3個方面。  質量管理 首先是建立質量標準。規定農藥產品應具備的技術指標包括有效成分含量,粉劑的細度、乳油的乳液穩定性、閃點,可濕性粉劑、膠懸劑(或濃懸劑)的懸浮率,顆粒劑的顆粒直徑範圍,符合熱貯、冷凍試驗的條件等。國際上通用的農藥質量標準有聯合國糧農組織(FAO)標準,和適用於衞生方面的世界衞生組織 (WHO) 標準。每個技術項目都要有準確檢驗方法,世界各國多參照國際農藥合作分析委員會(CIPAC)和WHO標準中規定的方法進行。中國在20世紀80年代初實行三級標準,即國家標準、部標準和企業標準。以後將逐漸採用國際標準。  安全性管理 其措施是凡申請登記的農藥品種,要提供以下安全性資料,以確保人的健康並減輕農藥對環境生態系統的為害。①原藥的蒸氣壓、水溶性和辛醇/水分配係數,預測其是否會以大濃度進入大氣,以及其在環境中的運轉和在動物脂肪組織中的生物蓄積潛力;②用兩種供試動物進行的有關原藥及其製劑經口、經皮吸入的急性毒性試驗資料,以評定其對人畜的急性毒性;③用兩種供試動物90天投藥飼養的慢性毒性試驗結果;④用兩種供試動物經口投藥 2年飼養的慢性毒性試驗資料,以評定對動物器官有無損害,有無致癌毒性;⑤提出無作用劑量值,以確定每日允許攝入量(ADI)和制定最大允許殘留量 (MRL);⑥繁殖後代試驗結果,以評定有無致畸毒性;⑦農藥施用後對環境生態系統有無影響的資料,以評定對有益生物如蜜蜂、家蠶、鳥類及其他水生動物的影響;⑧對代表性魚種的半數致死濃度(TLm 值)等;⑨按照規定的施藥方法,農藥在農作物上的消解動態、實際殘留量以及施入土壤後的半衰期和殘留量測定方法等;⑩施藥人員防護辦法;為防止農藥在日曬、高温下引火爆炸而註明的儲運注意事項、中毒的解救辦法等。  使用管理 凡申請登記的農藥品種,要提供在本國1年或2年由政府承認的藥效試驗單位進行的試驗結果,確定適用的範圍、施用量、施用時期、施用次數和安全間隔期;標籤上要有詳細的使用説明。通過審查,保證具有藥效,並不致發生藥害,農藥殘留量不致超過規定的標準。經審查符合要求者准予登記。各國對登記有效期間有不同的規定,到期可重新申請。已登記的農藥,根據以後發現的問題,主管部門可以宣佈限用、禁用範圍,直至撤銷登記。  存在問題和發展趨勢農藥的開發週期較長,耗資較大,因此開發者希望所提供的資料能適用於許多國家的管理法規。但各國對申請農藥登記所要求的資料內容以及所規定的農、畜產品和農藥最大允許殘留量的標準不盡相同。為了便於農、畜產品的國際貿易往來,聯合國糧農組織於1977年和1982年先後召開農藥登記國際標準化特別政府磋商會議,研究確定登記前評價和預測農藥對環境的影響所需的資料,以及藥害評定的程序和試驗方法等,可望使有關最大允許殘留量和農藥殘留檢驗方法等的規定逐漸趨於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