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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養老保險

鎖定
所謂農民工養老保險是國家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確保農民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農民工個人繳費和用工單位繳費以及政府財政收入共同構成了農民工退休所領取養老金的數值。根據政策規定,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以後,可以在退休時享受更多的養老金權益。
城鎮農民工是隨着我國城鄉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而產生和發展壯大的羣體,是生活在城鎮和農村之間的邊緣人,具有流動性強、非正規就業多、自我保護能力差等特點。怎樣將農民工平穩地納入社會保險制度體系,是我國急需解決的一大問題,就得從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必要性入手,分析農民工養老保險中的問題與原因,並在此基礎上,提出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的建議。
中文名
農民工養老保險
性    質
社會保險制度
國    家
中國
受益人羣
農民工

農民工養老保險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農民工養老保險構建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


  農民工是從農民中率先分化出來,與土地保持着一定經濟聯繫、從事非農業生產和經營、以工資收入為基本生活來源,並具有非城鎮居民身份的非農化從業人員,是我國城鎮化進程中形成的特殊社會羣體。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是提高城鎮化水平,轉移農村人口,優化城鄉結構,推進城鄉先進生產力發展的重大舉措。以現代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替代傳統的土地保障,解除農民工的後顧之憂,有助於農民工思想觀念和消費觀念的現代化,有助於城鄉精神文明建設,是先進文化發展的必然方向。根據農民工流動性強,工資收入低等特點,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制度,是最大限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滿足農民工利益要求的具體體現。

農民工養老保險維護社會穩定的客觀需要


  我國現階段農民工總數在1.5億以上,80%的農村家庭有人外出務工,如果農民工老年生活沒有保障,勢必影響整個農村的穩定。今後大量生活無着落的老年農民工滯留城市,將會對社會和諧與穩定、城鎮經濟的發展造成重大影響。且農民工主要是以年輕人組成的一個高活力羣體,如果失去經濟生活來源,又不被城市社會保障體系所接納,對城市沒有任何歸屬感,將會給社會治安帶來隱患。為農民工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也為構建和諧社會打下堅實的基礎。

農民工養老保險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現狀

1.參保人員增多,但參保率低。隨着改革開放和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農民進入城市務工。據統計,我國進城務工的農民有超過2億人,全國80%的農村家庭有人外出務工,為工業化進程和現代化建設做出了巨大貢獻。隨着收入增加,生活水平的提高,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逐年增加。雖然參保人數有所增多,但參保率卻存在下降趨勢,全國僅有不到2千萬農民工參加了養老保險,參保率僅為10%。近幾年來出現的 “退保潮 ”使得參保率下降更為嚴重。在珠江三角洲地區回家過年的農民工辭工退保成潮流,有的地區農民工退保率高達95%以上,這些使得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越來越嚴重。
  2.養老保險的模式不斷創新。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和政府通過借鑑外國經驗和吸取教訓,實事求是地對中國的社會保障模式進行創新。
  關於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模式,近年來我國在實踐中形成了三種主要的模式:一是把農民工納入到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障體系中,並建立特殊的繳費和待遇政策;二把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歸入農村新型養老保險的範疇,等他們年老時回到户籍所在地,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三是針對農民工特殊性,建立專門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在全國進行統籌。這些模式都各有利弊,在實際生活中,都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仍存在不足的地方。我們要對這些模式進行長期的考察,制定出具有特色的、適合我國社會發展的農民工養老保險模式。

農民工養老保險農民工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農民工養老保險農民工流動性大的特點與制度設計之間的矛盾

農民工流動性大的特點與養老保險長期穩定繳費需求之間的矛盾。農民工流動性較大的特點決定了大多數農民工很難滿足現行養老保險制度設計要求的連續、且長期的繳費時間規定。繳費基數和繳費比率是養老保險制度設計必備的兩個基本要素,它們的確定決定保險基金數額的大小。在各地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實施辦法中,存在着繳費基數與繳費比率地區之間差異較大的現實。當然,考慮到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繳費基數與繳費比率的多樣化對於公平目標的實現是合理的,但是,確定繳費的標準和依據不同,不僅造成農民工養老保險費用及待遇標準地區性差異較大,更是直接增加了農民工流動時保險關係遷出地與遷入地之間的轉移與對接的困難。

農民工養老保險養老保險費率過高與資金供給困難之間的矛盾

養老保險制度的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我國農民工的養老保險費率也由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就各地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踐情況來看,繳費率普遍是參照當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交費率制定的,存在着普遍過高的現象。當前各地普遍參照現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率,來設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費率,忽視了農民工工資水平普遍偏低的實際情況,超出了農民工的承受能力。所以一方面造成農民工對參加養老保險的抵制情緒;另一方面,過高的繳費率也加重了企業的負擔。企業往往為了降低產品成本,逃避繳費,使得需要劃歸個人賬户的部分也難以到位。
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不高且封閉運營與農民工社會保障利益流失之間的矛盾
制度的統籌層次越高,越有利於不同收入人羣之間社會保障風險的分散,越有利於體現社會公平與社會正義的涵義。對於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而言,統籌的層次越高,越有利於農民工的流動,有利於更好的實現人力資源的最優配置;也利於制度管理成本的節約。我國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基本上都只在縣、市、區級內實現統籌,且在本區域內封閉運營。這種低層次的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導致農民工即使參加務工地區的養老保險制度,但由於工作地轉移、“返鄉”等遷出該地區時,雖然原則上可以自由遷轉社會保險關係,或一次性退還保險費,但都只能帶走個人賬户裏的錢,而無法帶走其務工期間企業為該地區繳納的社會統籌部分。同時,當農民工流入新的城市務工時,更不可能享受該地區社會統籌部分的福利待遇。這種情況導致的直接後果就是農民工在務工期間,對統籌賬户的資金貢獻被無償“侵佔”,社會保障利益消解以致流失。
農民工缺乏參加社會保障的意識一般而言,農民工是有勞動技能但是知識水平相對比較低的羣體,沒有很高的自身保障意識。一方面用工方為減少成本,往往隱瞞社會保險的相關政策,沒有給農民工辦理基本保險;另一方面由於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以及養兒防老思想的影響,他們沒有很強的參保的意識。

農民工養老保險轉移接續困難

從宏觀來看,制約農民工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的主要障礙是我國的城鄉二元體制和不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農民工養老保險轉移接續問題使城鄉問題更加突出,城鄉兩套養老保險制度相互獨立而區別的,互不銜接。農民工來到城市因為缺乏農村和城市之間的社保接續機制,不能就近享受養老保險,處於社保制度的真空地帶。
  2009年12月國務院出台的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保險年限滿15年,才能享受社會統籌賬户待遇。在一個地方工作15年對農民工來説很難實現,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很低。農民工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產生困難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全國社保統籌尚未實現,部分省份省級統籌剛剛完成。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只有不斷提高全國社保統籌水平,調節各地區的收支差異,才能順利解決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問題。

農民工養老保險農民工養老保險繳費標準

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繳費難。農民工工資收入普遍較低,使用農民工集中的企業經濟承受能力也普遍較低;而現行城保制度規定繳費標準較高(用人單位繳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工資的8%),許多農民工及使用農民工集中的企業感到難以承受,因而導致大量的農民工沒有參保。
針對農民工收入普遍偏低的特點,《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規定: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工資總額的12%,比規定的平均繳費比例低了8個百分點;農民工個人繳費比例為4%至8%,可以根據本人的收入情況合理選擇和確定。過去已經參加城保的農民工及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調整繳費比例。這樣規定,可以大大降低農民工及其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以最大限度地將農民工納入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 [1] 

農民工養老保險完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建議

農民工養老保險實行全國統籌

現行的以市縣為統籌區域的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着地方政府不積極,轉移接續難等諸多問題,影響了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效果。如果該制度實行全國統籌,使其與地方財政脱鈎,收支不影響地方財政,也就比較容易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同時會增加農民工投保的積極性。

農民工養老保險推進立法


  強化執行。通過法律手段促使用人單位嚴格遵守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的規定,保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時簽訂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明確法律責任和法律制裁措施,依法嚴懲虛報職工人數、逃脱繳納保險責任等現象。同時,當農民工離開參保地返鄉時,本人社會養老保險關係無法轉移的,暫時封存其個人賬户,保留其保險關係,待其達到最低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其户籍所在地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賬户餘額及對應的基礎性養老金權益和基金轉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到時仍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將個人賬户餘額一次性退還本人。

農民工養老保險實施土地換保障

適當扶持農民工就業和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轉讓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工,可直接參加養老保險,並根據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為5年以上的個人賬户積累額,促進農民工從傳統土地保障到養老保險的平穩過渡。對土地使用權置換出的土地換保障資金,直接進入農民工的個人賬户,既可增加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户的積累,又可促進農村土地經營規模的擴大、加快城鎮化進程。

農民工養老保險加強社會保障的理念宣傳

僅有硬件制度環境上的建設是不夠的,農民工養老保障制度能否建立,最終還是取決於參與主體的觀念。如果農民工、企業、用人單位的觀念不能轉變,那麼硬件的建設只會變成一種形式。所以,政府要積極的加強法制宣傳,改變農民工對養老保障包括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的看法,改變他們依靠家庭養老、子女養老的傳統觀念,消除他們對社會保障體系的不信任;同時,還應該對整個社會進行公民平等的教育宣傳,消除人們對農民工的歧視心理,讓農民工真正的融入到城市的生活中去。
  農民的身份與工人的職業使得他們處於城市與農村之間的“邊緣地位”,這種尷尬的身份不僅給農民工的心靈帶來創傷,更使許多本應屬於他們的社會權益得不到實現。只有給農民工以穩定的、可預期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才能有利於和諧社會的構建,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關注農民工的生存環境,關注農民工的權益保障,不僅僅是為了解決當前“民工潮”帶來的各種社會問題,更是我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需要,更是社會公平與社會正義的現實體現。
農民工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現象,他們已成為我國社會發展的一支重要的隊伍。農民工養老保險轉移接續不僅關係到他們的基本權利,社會公平,也關係到國家進步和社會發展的進程。退保潮説明農民工對政府的不信任,不利於農民工權益的保障,同時也是影響社會穩定和建設和諧社會的一個障礙,需要國家和政府高度重視。如何解決農民工養老保險接續問題值得更深入的研究。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