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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

鎖定
業經2002年8月12日農業部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修訂。
中文名
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
頒佈時間
2002年8月12日
施行時間
2002年10月1日
頒佈單位
農業部
發文字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21號

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文件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第 21 號
部 長 杜青林
二○○二年九月六日

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文件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合理利用珍稀、瀕危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加強野生植物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野生植物是指符合《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植物,包括野生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條 農業部按照《條例》第八條和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範圍,主管全國野生植物的監督管理工作,並設立野生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國野生植物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農業部野生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由部內有關司局組成。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畜牧、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條例》和本辦法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野生植物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護
第四條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制定和調整由農業部野生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提出初步意見,經農業部野生植物保護專家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後,由農業部按照《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公佈。
第五條 農業部和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物種天然集中分佈區域,劃定並建立國家級或省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
國家級和省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國家級或省級野生植物類型保護區以外的其他區域,建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保護點或者設立保護標誌。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保護點和保護標誌的具體管理辦法,由農業部野生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負責統一制定。
第七條 農業部根據需要,組織野生植物資源調查,建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資源檔案,為確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及保護方案提供依據。
第八條 農業部建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監測制度,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動態監測。
第九條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環境監測機構,負責監視、監測本轄區內環境質量變化對國家或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情況的影響,並將監視、監測情況及時報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地或周邊地區實施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中對是否影響野生植物生存環境作出專項評價。
建設項目所在區域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條例》規定,對上述專項評價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結果對建設項目提出具體意見。
第十一條 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造成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並報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受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開展野生植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三章 野生植物管理
第十三條 禁止採集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進行少量採集的,應當申請辦理採集許可證:
(一)進行科學考察、資源調查,應當從野外獲取野生植物標本的;
(二)進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馴化,應當從野外獲取種源的;
(三)承擔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應當從野外獲取標本或實驗材料的;
(四)因國事活動需要,應當提供並從野外獲取野生植物活體的;
(五)因調控野生植物種羣數量、結構,經科學論證應當採集的。
第十四條 申請採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採集許可證:
(一)申請人有條件以非採集的方式獲取野生植物的種源、產品或者達到其目的的;
(二)採集申請不符合國家或地方有關規定,或者採集申請的採集方法、採集時間、採集地點、採集數量不當的;
(三)根據野生植物資源現狀不宜採集的。
第十五條 申請採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應當填寫《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採集申請表》,並分別按以下程序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採集許可證》:
(一)申請採集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的,應當經由採集地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採集申請表上籤署審核意見後,向農業部野生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申請辦理採集許可證;
(二)申請採集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應當經由採集地的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採集申請表上籤署審核意見後,向採集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野生植物保護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採集許可證;
(三)採集城市園林或風景名勝區內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按照《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和本條前兩項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負責簽署審核意見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簽署審核意見。同意採集的,報送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負責核發採集許可證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野生植物保護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下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來的審核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並及時通知申請者。確需延長的,審批時間不超過60日。
接受授權的野生植物保護管理機構在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之前,應當徵求本部門業務主管單位的意見。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野生植物保護管理機構核發採集許可證後,應當抄送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採集許可證核發之後,審批單位應當向農業部備案。
第十七條 取得采集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許可證規定的植物種(或亞種)、數量、地點、期限和方式進行採集。採集作業完成後,應當及時向批准採集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野生植物保護管理機構申請查驗。
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本轄區內的採集國家或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活動,應當進行實時監督檢查,並應及時向批准採集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野生植物保護管理機構報告監督檢查結果。
第十八條 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填寫《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二級野生植物申請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報送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野生植物保護管理機構審批。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野生植物保護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做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者。
由野生植物保護管理機構負責批准的,野生植物保護管理機構在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之前,應當徵求本部門業務主管單位的意見。
第十九條 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許可為一次一批。
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許可文件應當載明野生植物的物種名稱(或亞種名)、數量、期限、地點及獲取方式、來源等項內容。
第二十條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採集限定採集方式和規定禁採期。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採集方式和禁採期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規定。
禁止在禁採期內或者以非法採集方式採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第二十一條 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制進出口的野生植物,應當填報《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出口許可申請表》,並經申請者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核意見後,報農業部野生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申請辦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出口許可審批表》。
農業部野生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在報批前應當徵求部內相關業務司局的意見。
農業部野生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應當將簽發的進出口許可審批表抄送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和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 符合《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並經農業部野生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批准進行野外考察的外國人,應當在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人員的陪同下,按照規定的時間、區域、路線、植物種類進行考察。
考察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野生植物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外國人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考察活動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及時將監督檢查情況報告農業部野生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
外國人野外科學考察結束離境之前,應當向農業部提交此次科學考察的報告副本。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三條 在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科學研究、培育利用、宣傳教育及其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採集申請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採集許可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出口許可申請表》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出口許可審批表》等文書格式,由農業部規定。有關表格由農業部野生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統一監製。《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二級野生植物申請表》等其他文書格式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文件修訂

根據2016年5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2016年第3號),農業部決定修改《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2002年9月6日農業部令第21號公佈,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修訂)》,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五項中的“省級以上專業科研檢驗機構出具的”。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