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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藥檢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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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藥檢定所(ICAMA,Institute for the Control of Agrochemicals,MOA)始建於1963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的直屬正局級事業單位。承擔農業部賦予的全國農藥登記和管理的具體工作,主要職責是:負責農藥登記管理、農藥質量檢測、農藥生物測定、農藥殘留監測、農藥市場監督、農藥信息交流及對外合作與服務等工作。在職人員近百人,其中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員佔90%,具有副高級以上技術職務人員佔30%,實驗室面積四千平方米,擁有能滿足各種農藥檢測試驗的先進儀器設備。是國家農藥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北京),是中央國家機關精神文明單位。
中文名
農業部農藥檢定所
外文名
Institute for the Control of Agrochemicals
始建於
1963年
隸    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工作成績

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建所以來,尤其是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在農業部黨組的正確領導下,在我國農藥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起草並促進了我國第一部農藥管理法規《農藥管理條例》的頒佈實施;逐步完善了符合我國國情並與世界接軌的農藥登記管理制度;建立了我國農藥管理及試驗檢測體系;培養了一大批農藥試驗和管理人才;擬訂或參與制定了一批適應工作需要的農藥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進行了農藥檢測方法、檢測技術的研究;引進和篩選了一大批我國需要的農藥新產品;開展了全國農產品農藥殘留監測工作;加強了農藥技術和管理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為提高我國農藥管理水平、規範農藥市場秩序、促進安全農產品生產、保證農業豐收和保護生態環境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農藥管理工作面臨着新的形勢和新的任務:農業發展進入新階段,農產品安全已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熱點;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日益提高;加入WTO也對農藥管理提出了新要求。面對新的形勢和任務,農藥管理在指導思想上由過去注重質量管理轉變為質量與安全管理並重;在工作上繼續堅持以農藥登記為中心,把好市場準入關,同時重點抓好農藥市場監督、科學用藥指導和農藥殘留監控。

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機構設置

一、辦公室(加掛人事處、黨委辦公室牌子)
1. 協助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承擔所內外綜合協調工作。
2. 負責以所名義召開的有關會議和所內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
3. 負責起草工作計劃、總結報告及有關綜合材料;組織擬訂所內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4. 負責公文運轉、文件審核、檔案管理、印章管理,以及所內事項的督辦工作。
5. 負責人事管理、勞動工資管理、社團管理、離退休老幹部服務、職工培訓等工作,承辦職工出國政審。
6. 負責黨委、紀委日常工作,協助羣團組織開展工作。
7. 負責應急、宣傳、保密、信訪、安全、車輛管理等事務;政府採購和固定資產管理。
8. 歸口管理農藥標準工作。
9. 承辦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計劃財務處
1. 擬訂農藥檢定體系建設發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
2. 承擔基本建設、財政預算項目的編制、申報及監督執行。
3. 負責科技項目管理,組織申報科技成果。
4. 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
5. 負責政府採購計劃編制、資金使用監管。
6. 負責單位財務日常管理。
7. 承辦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藥政管理處
1. 起草農藥登記管理配套規章、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
2. 組織開展農藥登記審評;農藥風險與效益評估。
3. 負責農藥登記試驗審評;指導農藥登記試驗備案。
4. 負責農藥登記標籤核准。
5. 負責農藥登記資料管理。
6. 組織指導農藥登記初審;組織開展農藥登記諮詢培訓。
7. 承擔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具體工作;農藥登記證印製和發放的具體工作。
8. 承辦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質量審評處
1. 擬訂農藥登記產品化學試驗技術標準和規程。
2. 負責農藥登記產品化學資料的審評;承擔農藥登記產品質量標準的審核。
3. 組織農藥登記試驗樣品檢測、封樣;管理農藥標準品。
4. 負責組織開展農藥相同產品登記認定。
5. 開展農藥登記產品化學驗證試驗。
6. 承擔農藥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仲裁檢驗、藥害樣品檢測。
7. 開展農藥質量標準、檢測技術培訓。
8. 負責國家農藥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日常工作。
9. 承辦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藥效審評處
1. 擬訂農藥登記藥效試驗技術標準和規程。
2. 擬訂小宗作物用藥登記規範並組織實施。
3. 擬訂生物農藥登記管理規範並組織實施。
4. 負責農藥登記藥效資料的審評。
5. 組織開展農藥登記藥效驗證試驗。
6. 參與農作物藥害事故技術鑑定。
7. 組織開展農藥登記藥效試驗技術培訓。
8. 承辦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殘留審評處
1. 擬訂農藥登記殘留試驗技術標準和規程。
2. 負責農藥登記殘留資料的審評。
3. 組織擬訂農藥殘留限量標準、檢測方法和檢驗規程;擬訂農藥合理使用準則。
4. 組織開展農藥登記殘留驗證試驗。
5. 協助開展農副產品中農藥殘留監測。
6. 承擔農副產品中農藥殘留樣品檢測和仲裁檢驗。
7. 組織開展農藥殘留標準、檢測技術培訓。
8. 承擔國家農藥殘留標準審評委員會秘書處工作。
9. 承辦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毒理審評處
1. 擬訂農藥登記毒理學試驗技術標準和規程。
2. 擬訂衞生用農藥登記管理規範並組織實施。
3. 負責農藥登記毒理學資料的審評。
4. 負責農藥對接觸人羣健康影響的評價。
5. 組織開展農藥登記毒理學驗證試驗。
6. 參與農藥人畜中毒事故調查。
7. 組織開展農藥毒理學試驗技術培訓。
8. 承辦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環境審評處
1. 擬訂農藥登記環境試驗技術標準和規程。
2. 負責農藥登記環境資料的審評。
3. 組織開展農藥登記環境驗證試驗。
4. 參與農藥使用環境事故技術鑑定。
5. 組織開展農藥使用環境影響監測與評價。
6. 組織開展農藥環境試驗及檢測技術培訓。
7. 承辦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再評價登記處
1. 擬訂再評價登記政策規定及相關技術規範。
2. 擬訂已登記農藥再評價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
3. 擬訂農藥禁限用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
4. 承擔農藥續展登記具體工作。
5. 組織開展已登記農藥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跟蹤監測。
6. 負責農藥使用事故信息收集和分析。
7. 承辦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監督管理處
1. 擬訂農藥監督管理法規及配套規章並協助組織實施。
2. 承擔農藥登記試驗單位考核和日常管理;協調農藥良好實驗室規範(GLP)體系建設。
3. 協助開展農藥市場監督抽查。
4. 指導地方開展農藥經營許可管理,組織培訓農藥經營人員。
5. 協助受理農藥投訴舉報,參與處理農藥使用事故。
6. 協助查處農藥違法案件,承辦農藥案件聽證、複議、應訴等具體工作。
7. 承辦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一、國際交流與服務處
1. 擬訂農藥登記進出口規範並組織實施。
2. 擬訂出國(境)計劃並組織實施。
3. 參與有關農藥國際公約談判和履約工作。
4. 擬訂進出口農藥登記管理名錄。
5. 組織辦理農藥進出口登記管理放行通知單。
6. 組織開展農藥登記管理國際交流;申報並實施國際合作項目。
7. 跟蹤研究國際農藥管理政策;開展國際農藥管理政策技術交流和服務。
8. 承辦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二、藥情信息處
1. 擬訂農藥檢定系統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2. 承辦農藥政務信息公開。
3. 組織開展農藥生產、經營、使用調查和分析。
4. 負責農藥審批辦公自動化系統、中國農藥信息網、農藥信息數據庫建設及維護;承擔網絡涉密安全工作。
5. 負責農藥輿情監測;協助開展新聞宣傳工作。
6. 負責技術資料和圖書期刊管理工作。
7. 承辦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三、食品法典農藥殘留標準委員會(CCPR)秘書處辦公室(簡稱CCPR秘書處辦公室)
1. 擬訂CCPR工作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
2. 籌備和承辦CCPR年會。
3. 負責跟蹤收集食品法典(CAC)及各國農藥殘留標準制定動態,開展國內外農藥殘留標準比較研究。
4. 負責收集CCPR各成員評議意見,參與CAC相關議題的研究。
5. 承擔農藥殘留貿易措施官方評議。
6. 負責秘書處日常工作。
7. 完成秘書處及CCPR主席交辦的其他工作。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