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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實施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規定

鎖定
《農業部實施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規定》是一份由農業部科技發展中心印發的文件。
中文名
農業部實施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規定
為加強農業
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
本規定適用
由科技部和財政部共同實施的
農業部
農業部科技發展中心

農業部實施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規定引言

農辦科【2006】5號
中國農業科學院、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及有關部屬事業單位:
為了加強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管理,逐步實現管理制度化、科學化、規範化,根據科學技術部、財政部《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精神,結合我部項目實施情況,我部研究制定了《農業部實施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科技教育司。
附件:農業部實施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規定
二〇〇六年二月五日

農業部實施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規定文件內容

農業部實施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規定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逐步實現項目管理制度化、科學化、規範化,提高轉化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科學技術部、財政部《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監理和驗收辦法(試行)》,結合農業部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由科技部和財政部共同實施的、農業部負責監理的、農業部部屬科研、教學、推廣單位承擔的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
第三條 項目管理遵循“突出重點、擇優支持、規範管理、強化監督”的原則,提高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率。
第四條 農業部科技教育司(以下簡稱“科教司”)、農業部科技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和項目單位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共同負責項目實施工作。
農業部實施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規定 -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科教司負責轉化資金項目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六條 中心協助科教司承擔項目申報、評審、監理和驗收等具體工作。
第七條 中國農業科學院、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以下簡稱“三院”)協助科教司做好項目管理工作。
第八條 加強信息溝通與協調。科教司建立定期聯繫制度,在項目申報、評審、監理、驗收等關鍵環節,及時與項目組織單位溝通情況、交流信息;中心不定期印發《農業部實施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情況簡報》,在農業部科教信息網上開闢“科技成果轉化”專欄,為項目單位提供交流平台;“三院”應及時與部科教司通報項目實施總體情況,溝通信息;項目單位認真組織項目實施,每半年上報1次項目實施進展情況。
農業部實施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規定 -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九條 科教司根據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結合農業部工作重點,確定申報重點領域,分配推薦項目數量。
有關單位根據要求進行申報。“三院”根據分配的項目數量按規定程序組織申報,並排出推薦順序。
第十條 申報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申請書》;
(二)《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合同書(內容草本)》;
(四)相關附件(含附件目錄):包括申請單位法人證明(複印件)、成果證明、能説明知識產權歸屬及授權作用的證明文件、審計報告與財務報表、企業章程(企業申請提供)等;
(五)申報材料的電子版。
第十一條 紙質申報材料一式11份,其中正本2份,副本9份,並分別在封面右上角標註“正本”、“副本”。副本申請書首頁的“申請單位公章”、“單位法人代表人簽字”均須為原件。
農業部實施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規定 - 第四章 項目評審
第十二條 科教司根據項目特點,按照不同領域聘請有關技術、管理、財務專家,建立項目評審專家庫。
第十三條 中心負責對上報推薦項目進行形式審查並登記造冊,審查內容包括:申報材料是否齊全、真實、合法和有效,各項內容填寫是否完整。
第十四條 根據項目申報領域,從項目評審專家庫中遴選評審專家建立專家組,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按照評審程序、評審標準、評審工作守則等要求進行評審,採取獨立打分制。
評審的程序、標準及工作守則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中心對專家評審結果進行彙總,經科教司審核後,報送科技部。
農業部實施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規定 - 第五章 項目監理
第十七條 項目經科技部、財政部批准後,由科教司組織項目單位按規定簽訂項目合同。
第十八條 項目監理由科教司組織,中心參與,會同“三院”和有關專家,採取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全面檢查與重點抽查相結合、實地考察與上報材料相結合等方式對項目進行監理。
第十九條 每年1月31日前由中心提出本年度項目監理計劃,經科教司批准後,按計劃、有步驟的開展監理工作。
第二十條 項目監理內容包括:項目組織實施情況;項目資金到位與使用情況;項目科技成果的熟化程度、技術水平、技術經濟指標完成情況;項目存在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措施等。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每年11底前填報《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監理表》,並於12月10日前將監理表、相關附件和數據軟盤一式兩份報送中心。中心經審核彙總,提出監理意見,起草年度監理總結等材料,經科教司審核後,報送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單位名稱或項目主持人發生變更,應於30日內正式行文説明原因、附具證明,經科教司提出意見並報科技部批准後方可繼續執行項目。
第二十三條 因不可抗拒原因,項目單位需對合同內容及目標進行調整時,應當提出書面申請,説明原因並附具證明,經科教司提出意見並報科技部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及時向科教司、中心和有關部門通報項目最新進展、實施情況。中心負責以簡報形式將日常監理結果及項目實施情況上報科技部、財政部、農業部等有關部門。
農業部實施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規定 - 第六章 資金使用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規章制度,加強項目資金的監督與管理,單獨設帳核算,規範資金使用,專款專用。
第二十六條 轉化資金應主要用於在成果熟化過程中必需列支的儀器設備、材料等硬件購置、試驗示範、基本建設改造、培訓等方面。
第二十七條 轉化資金不得用於金融性融資、股票、期貨、捐贈和福利性支出。
第二十八條 鼓勵項目單位多方籌措資金用於轉化資金項目。
第二十九條 因項目單位原因造成的合同終止,須及時進行財務清算,上交轉化資金餘額,並提交審計意見。
農業部實施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規定 - 第七章 項目驗收
第三十條 項目單位於合同到期後1個月內提出項目驗收申請。中心根據各項目單位驗收申請提出項目驗收計劃。經科教司批准後,報送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同時通知項目單位。
第三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根據中心下達的驗收計劃積極做好驗收準備工作,包括驗收材料和驗收現場。
項目單位應於計劃驗收日期15日前,將全套驗收材料、驗收專家組建議名單和驗收議程建議報送中心,經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二條 驗收材料包括:《項目執行情況總結報告》、《項目合同書》複印件、《項目驗收表》,項目數據軟盤、資金使用審計報告,及其它附件材料。
第三十三條 驗收專家組成員名單由項目單位提出建議,報中心確定。專家組由該領域的技術專家、管理專家、財務專家5至7人組成。
第三十四條 項目驗收採取會議驗收並查看現場方式進行,由科教司或科教司委託中心主持。重大項目報請科技部主持。
第三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在驗收後10個工作日內,將修訂的驗收材料報送中心。報送的驗收材料包括:《項目驗收表》一式三份、數據軟盤一式二份、《項目總結報告》等材料一式兩份。
農業部實施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規定 - 第八章 獎 懲
第三十六條 科教司對項目組織得力、管理規範、成效顯著的單位,予以表揚,申報項目時優先推薦。
第三十七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單位,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建議緩(減)撥或停撥經費、中止或終止合同,或三年內不受理項目申請:
(一)不按《合同書》要求進度進行項目實施;
(二)不按規定使用項目資金;
(三)不按要求及時提供項目執行情況報告;
(四)不按規定接受監督檢查;
(五)因項目單位原因造成項目未通過驗收。
第三十八條 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對弄虛作假、翫忽職守、以權謀私等行為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後果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農業部實施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規定 -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科學技術部、財政部《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監理和驗收辦法(試行)》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由科教司負責解釋。 [1-2] 

農業部實施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規定實施日期

二〇〇六年二月五日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