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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漁政執法能力建設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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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0日,農業農村部官網發佈了《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漁政執法能力建設的指導意見》。 [1] 
中文名
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漁政執法能力建設的指導意見
發佈時間
2021年11月10日
文件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漁業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加強漁政執法監管對保障國家漁業權益、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保護漁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推進水域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進入新時代,長江“十年禁漁”、涉外漁業管理、海洋漁業資源管理、漁業安全生產監管等執法任務對機構職責、體制機制、能力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意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等文件部署要求,現就加強漁政執法能力建設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全方位強化漁政執法隊伍建設,深化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提升漁業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水平,為漁業高質量發展和鄉村全面振興提供堅強支撐保障。
(二)主要目標。到2025年,權責清晰、上下貫通、橫向聯動、指揮順暢、保障有力、廉潔高效的漁政執法體系更加健全,漁政執法裝備科技信息化水平進一步提升,漁政執法人員素質進一步提高,多部門執法協作機制進一步完善,漁政執法能力適應新時代重大執法任務需要。
二、健全執法機構,完善執法機制
(三)健全漁政執法機構。沿海、內陸大江大湖和邊境交界等水域漁業執法任務較重、已經設有漁政執法機構的,繼續保持相對獨立設置;整合進入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推動在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上加掛漁政執法機構牌子。加強漁政執法隊伍建設,強化漁政執法力量,按照水域特點和執法任務量,配齊配強漁政執法人員,確保事人相配、任務明確、責任到人。明確省市縣執法職責,推動責任下壓、重心下移、保障下傾,增強基層實力、提升基層戰鬥力。推動在邊境交界水域和沿海重要漁區建設部省共建共管漁政執法基地,強化國家漁業權益維護,改善漁政執法條件。加強沿海漁港監督力量建設,沿海一級以上重點漁港全面實施駐港監管。加快推進長江流域“一江兩湖七河”漁政執法能力建設,確保長江沿岸漁政執法機構全部達到“六有”(有健全執法機構、有充足執法人員、有執法經費保障、有專業執法裝備、有協助巡護隊伍、有公開舉報電話)標準。
(四)加強輔助人員管理。建立漁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制度,加強輔助人員基礎素質考核,嚴把人員入口關。強化日常管理,輔助人員取得適任職務船員證書後方可駕駛漁政執法船艇,禁止獨立從事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工作。漁政執法輔助人員着裝和輔助執法標誌可由省級漁業漁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工作實際情況作出規定。充分發揮漁民熟悉水情漁情優勢,鼓勵以漁民志願者為主組建漁政協助巡護隊伍。
(五)深化全面執法合作。建立健全與同級外事、公安、海警、水利、市場監管、交通運輸(海事)等相關部門的執法協作機制,構建全鏈條、全水(海)域聯合打擊涉漁違法違規行為機制。強化不同層級、不同區域漁政執法機構間的執法協同機制建設,開展陸海統籌,實施干支流、左右岸、上下游、江河湖庫聯合執法、聯動執法,完善信息共享、情況通報、案件協辦等制度機制,形成執法閉環。
三、規範執法行為,加大執法力度
(六)嚴格人員持證上崗。落實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漁政執法人員經漁業專業法律法規知識考試合格後,方可授予執法資格,從事漁政執法工作。按照“幹什麼、考什麼”的原則和《漁業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考試大綱》要求,在相對獨立設置的漁政執法機構範圍內實施漁政執法資格考試。做好與地方政府規定的法律知識考試銜接,實現漁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統一考試與地方政府組織的考試成績共享互認。地方政府規定本地區行政執法人員須通過法律知識培訓和考試方可進行專門考試的,從其規定。
(七)規範漁政執法程序。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規範漁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完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相關配套制度和工作機制,除重點領域和根據問題線索開展的靶向性監管以外,原則上所有日常漁政執法檢查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進行。落實漁政執法工作規範,細化漁獲物等涉案物品處置、易腐(爛)物品證據保全等執法程序規範。規範漁政執法案卷製作,相對獨立設置的漁政執法機構製作的案卷首頁應當標註“中國漁政”標誌。組織開展漁政執法案卷評查,持續發佈執法典型案例和指導性案例。健全水生野生動物價值評估、漁具漁法認(鑑)定、水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漁業資源損害評估等執法支撐體系。按照“誰執法誰公示”原則,及時向社會公開漁政執法信息。強化漁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工作銜接。
(八)聚焦重點執法任務。聚焦長江“十年禁漁”、涉外漁業、海洋和內陸休禁漁制度、清理取締涉漁“三無”船舶和“絕户網”、水生野生動物規範經營利用、水產養殖(含苗種)秩序監督和質量安全管理、安全生產監管等執法任務,持續實施“中國漁政亮劍”系列專項執法行動,加強大案要案跟蹤督辦,嚴厲打擊嚴重涉漁違法違規活動。穩妥推行漁獲物定點上岸。推動出台漁業行業失信聯合懲戒制度。開展漁業專項普法活動,加大以案釋法工作力度,推動法治文化與漁文化深度融合。
四、改善執法條件,提升執法手段
(九)強化執法裝備建設。各地漁業漁政主管部門要加強與財政部門溝通協調,將漁政執法運行經費、執法裝備建設更新運維經費、涉漁“三無”船舶和非法網具等罰沒物品處置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支持保障。按照《關於實施漁業發展支持政策推動漁業高質量發展的通知》(財農〔2021〕41號)精神,統籌用好漁業發展補助政策及相關資金,開展漁政執法船艇碼頭、信息化監管監控裝備配備及運維。加強駐港監管機構等基層一線漁政執法機構辦公用房保障,與漁港設施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加強相對獨立設置的漁政執法機構外觀建設,統一懸掛(塗刷)中國漁政標誌,實現外觀標誌統一化、設施設備標準化。嚴格落實漁政執法船艇註冊制度,強化日常管理,完善管理檔案。漁政執法船艇、車輛應當刷寫“中國漁政”標誌。禁止使用漁政執法船艇、車輛從事非公務活動。
(十)提升信息化應用水平。把信息技術和科技裝備作為推動漁政執法創新發展的引擎、提升執法效能的着力點。綜合運用互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提升漁政執法科技支撐能力。建設漁政執法綜合管理系統,實現辦案流轉網上運行、執法文書在線生成、執法監督隨時可控、數據分析實時量化,加快執法信息互聯互通。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設漁政執法綜合管理中心。
(十一)暢通公眾監督渠道。充分發揮中國漁政執法舉報受理平台作用,健全羣眾舉報投訴的受理處置、核查督辦、結果公開與反饋工作機制。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專業服務機構等社會主體協助開展監管執法活動,實現專防與羣防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
五、提升執法能力,加強執法監督
(十二)加強技能培訓。深入開展漁政執法技能大練兵、競賽比武、模擬執法、體能訓練、交流學習等活動,組織區域間交流學習,加快提升執法實戰和辦案能力。積極開展執法示範單位和示範窗口創建。通過集中執法、聯合執法、案件集中評議,強化一線漁政執法人員現場處置、調查取證、法律運用、新型裝備使用等實務技能,培養一批漁政執法業務能手。
(十三)強化保障考核。加大與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溝通協調力度,推動建立健全一線漁政執法人員立功獎勵、水上值勤辦案津補貼制度,提高職業傷害保障水平。加強漁政執法服裝保障。開展漁政執法隊伍教育整頓活動,從隊伍管理、辦案流程、涉案財物管理、紀律約束等方面加強問題查擺糾治,實施交叉考評和現場考評,以考促建。建立科學的漁政執法績效考評體系,將參加業務培訓、執法辦案、立功受獎、遵紀守法、落實上級部門督辦案件等情況,納入對執法機構、人員考核範圍。建強漁政保障中心,強化漁業法律法規、漁政執法支撐體系及智庫建設。
(十四)完善責任追究。明確部門執法權責事項,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和盡職免責,對於失職瀆職、弄虛作假、妨礙執法人員正常履責辦案、為涉黑涉惡人員充當保護傘的,要追究負責人黨紀政紀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推動建立“執法有依據、行為有規範、權力有制約、過程有監督、違法有追究”的漁政執法責任制度體系。
六、加強組織保障,抓好貫徹落實
(十五)提高思想認識。各級漁業漁政主管部門要從講政治和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漁政執法能力建設的重要性。無論隊伍機構隸屬關係如何、存在形式如何,都要堅持全國漁政執法“一盤棋”,做到職責任務不變、指揮體系不變、協作機制不變。要始終緊抓漁政執法主責主業,強化日常監管和專項整治,持續嚴管,務求實效,確保職責任務不變;保持與同級漁業漁政主管部門和上級漁政執法機構密切聯繫、有效銜接,分工明確,步調一致,確保指揮體系和業務歸口不變;深化部門、區域和水陸執法協作,齊抓共管、協同聯動,確保協作機制不變。
(十六)加強組織領導。要高度重視漁政執法能力建設工作,把提升漁政執法能力作為漁業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務列入議事日程,加強對漁政執法機構的監管和業務指導。要明確漁政執法能力建設工作分管領導和責任處室,統籌負責漁政執法能力建設工作。
(十七)加大支持力度。各地漁業漁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漁政執法體系的支持和指導,主動向當地黨委、政府彙報漁政執法能力提升相關情況,積極爭取政策、資金、項目等支持,保障任務落地見效。
各地漁業漁政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落實本意見的具體工作方案,確保取得實效。要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做好加強漁政執法能力建設的宣傳報道,及時總結推廣先進典型和成功經驗,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農業農村部
2021年11月8日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