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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調整法

鎖定
《農業調整法》,是美國大蕭條時期由美國總統羅斯福頒佈的一項關於農業的法律,是美國曆史上的重大新政計劃,旨在通過削減農業生產,減少出口順差和提高價格來恢復大蕭條時期的農業繁榮。
1933年首部農業調整法頒佈,於1936年被最高法院宣佈違憲,後經修改於1938年再次頒佈。 [4] 
中文名
農業調整法
外文名
Agricultural Adjustment Act (AAA)
屬    性
法令
時    期
美國大蕭條時期
頒佈人
羅斯福
簽署通過日期
1933年5月及1938年2月(1933年該法案因被判決違憲而失效,1938年經修改後重新出台) [2] 

農業調整法1933年

農業調整法出台背景

農業曾長期作為美國的主導產業發揮作用。國民收入主要來源於農業,農產品是主要出口物資。第一次世界大戰前,農業政策的重點是促進農業技術進步,改善種田方法。一戰後,因戰爭而膨脹起來的美國農業,突遇海外市場對美農產品需要的緊縮,加之激烈競爭的海外市場,導致了1920年的農業危機。隨之而來的1929~1933年經濟危機,使幾百萬農民瀕於破產。在此背景下,羅斯福政府頒佈了《1933年農業調整法》。該法確定支持農民收入為農業政策的主要目標,即要使農產品的購買力恢復到對農場主比較有利的1909~1914年的水平。在當時的美國決策者看來,農業不景氣的癥結在於農業生產過剩和居民購買力不足,從而造成供過於求,導致農產品價格大跌。 [3] 

農業調整法目的和措施

《1933 年農業調整法》的立法重點是進行農產品調整,目的是通過對農產品種植面積的調整,把農業的購買力恢復到1909年至1914年的水平上。 [5] 
主要措施是:為農場主提供抵押貸款,通過政府控制提高農產品價格,同時賦予美國總統更大的權利,使其能夠控制貨幣發行量,通過減少美元的含金量,實現通貨膨脹,達到提高社會購買力的目的。其優點是,授權農業部長及時出台靈活的應變政策,同時,重建農業價格與其他商品的相互價格聯繫,這就是所謂“平價”的概念。法律規定農產品調整範圍限於小麥、棉花、玉米、生豬、水稻、煙草、牛奶以及上述農產品的製品等。隨後通過的修正案把調整範圍不斷擴大到裸麥、大麥、高粱、花生、牛、甘蔗和甜菜、土豆。 [5] 

農業調整法裁定違憲

美國農業調整法案先針對食品與服飾業課税,再結合美國財政部資金對降低產出農民提供補助。1936年,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徵收特定族羣税收以補助農民為非法行為,並宣佈農業調整法案違憲,法案大部分內容遭到廢止,許多中小型農業公司失去政府補助,又因減產計畫失去生財工具,多數皆離開自有農地尋求其他工作機會。 [1] 

農業調整法評價

該法案導致許多農民集體破壞農業設備與殺害牲口,並招致許多抗議。 [1] 
羅斯福指出:《1933年農業調整法》“是一條全新的,沒有人走過的路”,而且“面對前無古人的形勢需要新手段的實驗”。 [5] 

農業調整法1938年

農業調整法背景

在《1933年農業調整法》被宣佈部分違背美國憲法,停止執行之後,《1936年土壤保護和國內配額法》很快在國會通過,部分程度上替代了前者。而農業部長亨利·阿加德·華萊士此前已經意識到制定一部永久性的農業法律的重要性。因為當時美國所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水土保持、建立常平倉、進行作物保險、救濟貧困的佃農、農村災民的安置、整頓土地使用和解決農村不斷髮生的反對控制作物種植計劃的暴亂,同時農場主要求按生產成本銷售農產品的呼聲、與各國簽定貿易協定問題、勞工問題等問題也很嚴重,這些問題交織在一起,矛盾十分突出,而農業問題在當時佔中心地位(Saloutos & Hicks,1951)。為了解決新舊法律過渡期的遺留問題,首先通過了一項《補充撥款法》,籌集資金解決了給予農場主的限制種植面積補貼,此前的補貼款來自對農產品加工商徵收的加工税,並對《1935年土壤侵蝕法》作了補充,成為新的法律執行。 [2] 

農業調整法措施

1.繼續執行土壤保護計劃,實行價格支持政策,採用價格支持和直接補貼的方法,控制農業生產,維持農場主的收入水平。此前,《1936年土壤保護和國內配額法》規定了農場主對土壤的保護可以得到政府的補貼,新的《農業調整法》授權政府實施耕地面積削減計劃,以控制農業產量。計劃分兩類,採用耕地面積配額,促使農場主自願削減農業產量,採用銷售配額,強制性限制農場主的產量,措施還體現了民主作風,即銷售配額要經過2/3以上的農場主的投票通過後才開始執行。還規定,農產品分為基本農產品(小麥、棉花、玉米、水稻和煙草)和非基本農產品兩大類,生產控制和價格支持對於基本農產品是強制性的,而對於非基本農產品則是非強制性的,超過種植限額和銷售限額的農場主不但沒有資格享受補貼,還要受到處罰。 [2] 
2.通過向農場主發放無追索貸款,建立農產品的“常平倉”。聯邦剩餘商品救濟公司延長到1942年6月30日,然後由農產品銷售服務署接管其大部分的功能。法律規定,農業部在既定價格和供應條件下,向執行政府農業生產計劃的農場主(主要包括玉米、小麥和棉花的生產者)提供無追索貸款和由農業部長決定的商業貸款。農業部長在小麥、棉花、玉米、水稻和煙草的供應量達到一定的水平之後,可以宣佈銷售限額,經過農場主的表決,強制生產者執行。所謂無追索貸款,就是農產品抵押貸款,具體的做法仍如由商品信貸公司一直沿用的辦法,在農產品價格急劇下跌時,由政府給予一定水平的財政支持和最低價格保證,在市場對農產品的需求嚴重不足時,由政府幫助農場主建立了一個穩定有效的倉庫,儲存多餘的糧食。這樣的糧倉體系,對於保護農場主和消費者,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2] 
3.實施農作物保險計劃。規定了農作物保險計劃,對農作物進行保險的資格條件和範圍,由政府向農場主預付土壤保護補貼,使農場主有能力支付農作物保險費。根據這項法律,建立了聯邦穀物保險公司,以1億美元作資本,授權從1939年收穫時提供小麥貸款。華萊士提出,農產品保險計劃要和建立常平倉計劃結合起來實施。實際上,這同樣是華萊士以建立常平倉制度為主要思想,解決美國農業根本問題的措施。它規定農場主參加農產品種植保險,為了使農場主能夠支付保險金,便先行支付給農場主一部分資金,使他們承諾參加建立常平倉的計劃。也就是參加政府限制農產品種植計劃的農場主,同樣以穀物作抵押取得貸款,根據來年市場價格,決定歸還商品信貸公司現金或者是放棄對糧食的所有權。保險包括了農作物不可抵禦的災害,如干旱、洪澇、歉收和蟲災等,允許產量波動範圍平衡在50%~75%。 [2] 
4.建立農業實驗室,開發農產品的新用途。這項措施是華萊士穩定美國農業生產,解決農產品長期過剩趨勢的開源辦法。如果前幾項措施着眼於解決當前農作物的生產剩餘問題,這個措施則是從將來為農產品找出路。只有不斷開發農產品的新的用途,才能保證農產品源源不斷生產出來。另外在常平倉爆滿,其他處理手段受限制的情況下,新用途的開發,可以根本緩解常平倉的壓力。 [2] 
總之,第二個《農業調整法》的新內容基本上可以總結為三條,即一是建立常平倉制度,這是人們公認的該法的核心內容,另外兩個分別是作物保險和為城市人口提供的福利,這是保護消費者利益思想的進一步延伸。“由於執行食品券計劃,特定的剩餘農產品通過聯邦剩餘商品公司以救濟方式分發到個人”(de Bedts,1973,67)。 [2] 

農業調整法意義

1940年,農民聚集在俄克拉荷馬州討論農業調整管理計劃 1940年,農民聚集在俄克拉荷馬州討論農業調整管理計劃 [4]
《1938年農業調整法》的意義在於,它是美國有史以來第一個永久農業立法,以建立常平倉制度為核心,確立了對農民和消費者利益的並重,奠定了美國當代農業立法的思想基礎,在很大程度上,1940年以來的美國農業繁榮來自於這項立法奠定基礎的美國農業法律制度。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