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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税折徵代金

鎖定
農業税折徵代金是指徵收機關按照税法規定,將納税人應納税額的實物量按照國家規定的徵收價格折算成金額,以貨幣形式徵收。農業税折徵代金的價格,統一按糧食“倒三七”比例價(30%按原糧食統購價,70%按原糧食超購價)計算。徵收糧食的,糧食部門也按“倒三七”比例價結算劃轉税款。
中文名
農業税折徵代金
主    體
徵收機關
法律依據
税法
形    式
貨幣形式

目錄

農業税折徵代金具備條件

隨着農業生產的不斷髮展,糧食體制改革和糧食購銷體制及國家專儲體系的日漸完善,不再需要通過農業税徵收實物的手段來籌集糧食,這是徵收實物改為折徵代金的基礎條件。農業税由徵收實物改為折徵代金不會對糧食安全造成衝擊。從目前的糧食定購糧體制看,農業税改為折徵代金,並不影響購糧總量。從市場經濟的角度看,實行糧食‘體制改革後,中央在全國各地都建有中央專儲糧庫,地方各級政府也建起了地方糧食儲備庫,形成了比較完善的糧食收購、儲存、調運、銷售體系。已經能夠滿足中央和地方糧食收購和儲備的需要。

農業税折徵代金優點

①財糧分離、各司其職。在農村税費改革過程中,將農業税由徵收實物改為折徵代金,就是要把農業税徵收與糧食定購政策相分離。農業税徵收實物改為折徵代金後,實行貸幣繳納,納税人賣糧與繳税分開,徵收機關征税與糧食企業收購糧食分開,其權利與義務分明。於國於民,於各部門均有利,農業税徵收實物帶來的一系列難題可以得到解決。
②農業税折徵代金易於實現年税年清。折徵代金既方便農民又利於加強税收監督,改變了以往的徵收實物與納税人、代徵單位、徵收人員等繁雜的公糧結算手續和不必要的費用開支;採取由農業税徵收機關直接徵收,對農業税收徵收任務能及時完成,税款超繳的,超繳部分如數退還,欠繳的,限期足額交清,有利於農業税實現年税年清,使農業税款足額解人國庫,大大降低農業税徵收成本。
③折徵代金簡單易行。在農村税費改革時,將農業税由徵收實物改為折徵代金,就是要把農業税以主糧為計税本位,以國家定購價為計税價格,由區人民政府統一確定,並與計税產量的確定相配套,從而較公平合理地確定農業税税額。農業税總額控制,逐級落實到户。防止隨意增加税負和新的税負不公;按照不同地區不同耕地的產量和統一計税價格,計算出應納税額,然後把農業税徵收任務逐級落實,直至到田畝到農户。以金額下達任務,分夏、秋二季徵收。年初只對每個農户下達農業税應徵税額(人民幣金額),不再體現實物量;原則上每年農業税任務在夏、秋作物收穫後按一定比例繳納,多種經營户也可以常年隨時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