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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承包合同

鎖定
在實行農業家庭承包經營過程中,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為了發包、承包集體所有的土地等生產資料以及依法確定給農户集體長期使用的國有自然資源,明確相互的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協議。一般可按承包項目劃分為耕地、果(茶、桑)園、林木、水面、草原、荒地、農業機械、水利設施等承包合同。農業承包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農村承包經營户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中文名
農業承包合同
性    質
合同
適用範圍
農户
作    用
農户受法律保護

農業承包合同主要區別

農業承包合同 農業承包合同
農業承包合同與一般的經濟合同如財產租賃合同,有着顯著的區別。
①雙方的關係不同。
出租人對承租人的經營狀況概不負責,租金則完全由出租人自享;承包人只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商品生產者,承包金則由包括承包人在內的本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共享。
②權利讓與的程度不同。
出租人只對租金和財產的完整無損有要求,承租人有較充分的經營自主權;發包人不僅對承包物的使用方向、使用方式有要求,而且對於利用率和產生率都有要求,如承包人不得荒蕪土地、粗放經營等,承包人經營自主權遠沒有承租人充分。
③原則不同。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經濟關係完全基於市場法則,而發包人與承包人雙方的經濟關係則取決於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積累制度和分配原則,帶有福利性質。集體經濟發達的地方,承包人可以免交承包金,有的甚至不僅免交承包金,而且承包人還可以從集體那裏領到一筆補貼。

農業承包合同合同條款

訂立合同雙方:
__縣__鄉__村__組__(以下簡稱甲方):
__縣__鄉__村__村民(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調動農民發展農副業生產的積極性,增加集體和個人收入,提高經濟效益,為城鄉市場和出口提供更多的農副產品,根據中央(83)、(84)一號文件的精神,經村民大會討論同意和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承包副業的項目、內容_______
第二條、承包期限承包期為__年,從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有權對乙方承包的特定副業項目生產經營實行監督檢查
2.甲方必須合理分配給乙方國家下撥用於發展副業生產的化肥、農藥、專項貸款和其它物資,合理安排乙方接受業務技術部門的培訓
3.甲方應該定期公佈集體的財務帳目和副業生產提成費用的支出情況,接受乙方的財務監督檢查。
第四條、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在承包期內,必須向甲方上交承包款__元(或上交__公斤__,__公斤__)其中,一九__年__月__日以前上交承包款__元(或上交__公斤__,__公斤__);一九__年__月__日以前上交承包款__元(或上交__公斤,__公斤__)。(或:按乙方的收入比例分成,甲方得__成,乙方得__成。)
2.對以上交承包款為承包形式者,乙方有權根據市場需求,自主調整生產經營項目;對以特定副業項目為承包形式者,乙方在完成承包項目規定的任務之後,有權自主調整經營項目。乙方在不違背國家政策、法律的前提下,有權自主決定生產和經營活動。
3.乙方有權獲得國家下撥的用於發展副業生產的公肥、農藥,專項貸款和其它物資,有權接受發展副業的生產技術培訓。
農業承包合同
第五條、雙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如不按時、按量分配給乙方國家下撥用於發展副業生產的公肥、農藥、專項貸款指標和其它物資,應按其價值的__%,向乙方償付違約金。
2.乙方如不按時,按量向甲方上交承包款(或特定的農副產品),應按其價值的__%,向甲方償付違約金。
第六條、不可抗力在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乙方生產、經營的家副業產品損失,經調查證實後,甲方應根據實際情況,減少或免除乙方承擔的義務
第七條、其它本合同自承包開始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滿自行失效。合同期滿後。甲乙雙方如願意繼續承包,應重新訂立合同。合同執行期間如乙方去世,其家庭成員有承包繼承權。合同執行中,甲乙雙方不得隨意更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亦不因甲方代表人的變更而變更。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必須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交村委會、(如經公證或鑑證,則應送公證或鑑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甲方:__縣__鄉__村__組__(公章)
代表人:__(蓋章
乙方:__村民__(蓋章)
__年__月__日訂

農業承包合同行政法規

國家規定的行政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的授權範圍,根據法律、政策的要求,運用指導、組織、監督檢查等行政手段,促使農業承包合同當事人依法簽訂、履行、變更、解除農業承包合同和承擔違約責任,制止和查處利用農業承包合同的違法活動,稱為農業承包合同管理。由於農業承包合同數量多達3億份以上,而且季節性強,情況複雜,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已被授權為農業承包合同主管機關。
管理機關的主要職責
①宣傳普及有關法律、政策。
②指導農業承包合同的簽訂。
③負責農業承包合同的簽證,管理合同檔案。
④指導合同的變更、解除。
⑤監督農業承包合同的履行。
⑥農業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負責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調解或仲裁。
仲裁
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處理合同糾紛案件,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進行仲裁。
合同發生糾紛後,協商不成,調解也不能達成協議,根據當事人一方的申請,由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裁決處理。裁決後,由合同管理機關寫出仲裁決定書。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者,仲裁決定書即生效。這種方法,既不同於調解,也不同於法院的判決,它是對合同糾紛進行法律性質解決的一種行政措施。既有自願的一面,也有強制的一面。農業承包合同仲裁遵循以下原則:
a.堅持先調解、後仲裁的原則。
b.堅持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c.堅持當事人雙方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
調解
合同發生糾紛後,雙方當事人不能或難以自行協商解決的,合同管理部門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過説服教育的辦法,使雙方當事人明辨是非,消除分歧,自願達成新的協議,這種方法不經仲裁,不經審判,不用強制,是在自願的基礎上解決糾紛,符合廣大農民的願望,也是解決大部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主要手段。
在調解時,遵循以下原則:
a.自願原則。調解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進行,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不能強迫調解。調解時,雙方充分發表意見、充分協商,在雙方互相諒解的情況下使糾紛得到解決。
b.合法原則。農業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調解承包合同糾紛不得違背法律、法規、政策,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並且要依法達成調解協議
無效合同
訂立農業承包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合同
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
②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利益的。
③違反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
④發包方無權發包的。
⑤濫用權力或者採取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訂立的。無效農業承包合同由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確認。無效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農業承包合同被確認無效後
①尚未開始履行的,不得履行,發包方依據無效合同預先取得的承包金或者集體提留,應當退給承包方。承包方依據無效合同佔有、使用的承包物,應當退給發包方。
②正在履行的,按照有利生產、減少損失的原則,由無效合同的確認機關確定停止履行的時間。確認合同部分無效的,如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合同雙方,一方有過錯,應當賠償對方遭受的經濟損失;雙方都有過錯,則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