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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合作社

鎖定
農業合作社是建國初期為恢復生產、增強農民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而成立的農村生產互助組織。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出現各種農民專業合作社,極大地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
中文名
農業合作社
前    提
土地私有制
基    礎
農村家庭承包經營
性    質
非盈利性企業
產生時間
建國初期
定    義
增強農民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而成立的農村生產互助組織
農業合作社的早期是由農民自發組建的小型合作、互幫互助的組織,其前提仍然是土地私有制,即土地是各家各户的,合作社只是在農忙季節調配勞動力。
1953年春,中國土地改革基本完成,獲得土地的農民有着極大的生產積極性,但分散、脆弱的農業個體經濟既不能滿足工業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又有兩極分化的危險。中國共產黨當時認為只有組織起來互助合作,才能發展生產,共同富裕。1953年,先後發佈了《中共中央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和《中共中央關於發展農業合作社的決議》,中國農村開始了互助合作運動。到1956年底,基本實現了農業合作化。後來農業合作社的活動不斷擴大,於1958年發展成人民公社。此後,農業合作社發展道路經歷20多年的曲折探索。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隨着農業經濟的不斷深入發展,農民的生產經營合作意願逐漸增強,自發組織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專業經濟組織,全稱為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使千家萬户小生產的農民組織起來,抱成一團,使農民真正成為千變萬化大市場的主體,提高農業標準化、規模化、市場化程度,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
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農村流通領域撮合成交或直接組織農產品交易,迎合農業、農村和農民的發展需求,在廠商和農民、城市和農村之間築起經濟橋樑。為農民的專業化生產提供產前、產中和產後服務。
農民專業合作社代表和維護社員權益,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的要求、建議和意見,爭取相關政策。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內形成和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同時,規範和約束社員、農業企業、農產品市場的行為,化解行業內外的矛盾,維護農業市場秩序和相關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
為了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06年10月31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7年12月27日對該法進行了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學會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