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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鎖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以土地等集體所有財產為紐帶,承擔土地承包資源開發資本積累資產增值等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服務的基層經濟組織,依法代表集體成員行使集體資產所有權、享有獨立經濟活動自主權 [1]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羣眾集體所有制經濟
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 [1-2] 
中文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外文名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產生時間
上世紀五十年代初
組織目的
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
組織對象
農民
組織類型
原人民公社組織演變過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歷史演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最初由解放後的合作化運動,農户將自己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交出來形成集體,從而組建成以生產隊為單位的集體經濟組織。深刻地理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與實踐現狀的基礎是須清晰地認識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歷史變遷。而要理清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歷史變遷,則有必要從人民公社談起。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生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範圍內,更多是在一個生產隊範圍內,由農民自願聯合,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地(不包括農村宅基地,也即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人民公社是中國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的一種組織形式。產生於1957年冬季以興修水利為中心的農田基本建設高潮及稍後農村興辦集體工業的過程中。1958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的《關於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號召將高級農業合作社合併轉為人民公社,實行同鄉基層政權相結合的“政社合一”體制,人民公社同時也是農村社會的基層單位。因此,人民公社既是生產組織,也是基層政權。
人民公社是以“政社合一”(“政社合一”其實就是“政經合一”)和集體統一經營為特徵,是當時計劃經濟體制下農村政治經濟制度的主要特徵,代表着農村計劃經濟時代。1958底,全國基本上實現了一鄉一社。人民公社初建階段,一般實行全社統一核算、分級管理。下設生產大隊(其範圍相當於高級社),生產大隊基本以地理意義上的自然村落為基礎而設置,生產大隊以下設生產隊。普遍情況下,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也有以區建社的,則按鄉設管理區,以下建制相同。分配上曾實行口糧供給制。社員的大型牲畜、農具、耕地、自留地等一切與農業生產相關的生產資料轉歸集體經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

1961年後,中共中央提出《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供各地試行;同年秋,又決定將基本核算單位基本上下放到生產隊。1962年9月,《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正式頒佈,明確規定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單位是生產隊,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即生產資料分別歸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三級所有,而以生產隊所有制為基礎。除公社和生產大隊不同程度地擁有一些大型農業機械和水利設施、舉辦一些集體企業外,土地、耕畜和農具歸生產隊所有。生產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直接組織生產和收益的分配。按勞動工分計酬,恢復社員自留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織類型

原人民公社組織演變過來的。鄉鎮(街)集體經濟經營實體(如公司、聯合社等)村經濟合作社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自然村經濟實體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

依據《農業農村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工作的通知(農經發〔2018〕4號)》第一條第(一)項:末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的業務管理工作。縣級農業農村管理部門負責向本轄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放登記證書,並賦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具體工作由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承擔 [3]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分配的職能。具體職能有保護管理農村集體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嶺、荒地和灘塗等資源。經營管理農村集體所有的資源型資產、經營性資產和公益性資產,組織各業集體資產的發包、租賃,拓展物業經營。提供社員生產經營和生活所需的服務。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財務會計、民主理財收益分配產權制度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憑藉組織登記證書辦理銀行開户等相關手續,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依法開展經營管理活動。在基層黨組織領導下,探索明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委員會的職能關係,有效承擔集體經濟經營管理事務和村民自治事務。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