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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財務公開

鎖定
財務公開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把處理本村涉及國家的、集體的和個人三者利益關係的財務活動情況,通過一定的形式(如上公開欄張貼、電子觸摸屏、發放資料等)和程序告知全體成員,並由全體成員參與管理、實施監督的一種民主管理行為。
中文名
農村財務公開
適用領域
村集體經濟組織
性    質
民主管理行為

農村財務公開規定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其財務活動情況及其有關賬目,以便於羣眾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實向全體成員公開,接受成員監督。實行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的,代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及時提供相應的財務公開資料,並指導、幫助、督促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財務公開。 [1]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的具體任務一般由財會人員完成,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公開。

農村財務公開公開內容

農村財務公開財務計劃

1.財務收支計劃;2.固定資產購建計劃;3.農業基本建設計劃;4.公益事業建設及“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計劃;5.集體資產經營與處置、資源開發利用、對外投資等計劃;6.收益分配計劃;7.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確定的其他財務計劃。

農村財務公開各項收入

1.產品銷售收入、租賃收入、服務收入等集體經營收入;2.發包及上交收入;3.投資收入;4.“一事一議”籌資及以資代勞款項;5.村級組織運轉經費財政補助款項;6.上級專項補助款項;7.徵佔土地補償款項;8.救濟扶貧款項;9.社會捐贈款項;10.資產處置收入;11.其他收入

農村財務公開各項支出

1.集體經營支出;2.村組(社)幹部報酬;3.報刊費支出;4.辦公費、差旅費、會議費、衞生費、治安費等管理費支出;5.集體公益福利支出;6.固定資產購建支出;7.徵佔土地補償支出;8.救濟扶貧專項支出;9.社會捐贈支出;10.其他支出。

農村財務公開各項資產

1.現金及銀行存款;2.產品物資;3.固定資產;4.農業資產;5.對外投資;6.其他資產。

農村財務公開各類資源

包括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園地、灘塗、水面、“四荒地”、集體建設用地等。

農村財務公開債權債務

  1. 應收單位和個人欠款;
2.銀行(信用社)貸款;
3.欠單位和個人款;
4.其他債權債務。

農村財務公開收益分配

1.收益總額;
2.提取公積公益金數額;
3.提取福利費數額;
4.外來投資分利數額;
5.成員分配數額;
6.其他分配數額。

農村財務公開專項公開事項

1.集體土地徵佔補償及分配情況;
2.集體資產資源發包、租賃、出讓、投資及收益(虧損)情況;
3.集體工程招投標及預決算情況;
4.“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及使用情況;
5.其他需要進行專項公開的事項。

農村財務公開公開時間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財務往來較多的,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開一次,具體公開時間由所在地縣級以上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統一確定。對於多數成員或民主理財小組要求公開的內容,應當及時單獨進行公開。涉及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開。

農村財務公開公開形式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設置固定的公開欄進行財務公開。同時,也可以通過廣播、網絡、“明白紙”、會議、電子觸摸屏等形式進行輔助公開。

農村財務公開公開要求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內容必須真實可靠。財務公開前,應當由民主理財小組對公開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提出審查意見。財務公開資料經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民主理財小組負責人和主管會計簽字後公開,並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備案。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後,主要負責人應當及時安排專門時間,解答羣眾提出的質疑和問題,聽取羣眾的意見和建議。對羣眾反映的問題要及時答覆解決;一時難以答覆解決的,要作出解釋。不得對提出和反映問題的羣眾進行壓制或打擊報復。鄉(鎮)、村兩級要建立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檔案管理制度,及時蒐集、整理財務公開檔案,並妥善保存。財務公開檔案應當包括財務公開內容及審查、審核資料,成員意見、建議及處理情況記錄等。

農村財務公開公開監督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監督
1.有權對公開的內容提出質疑;2.有權委託民主理財小組查閲審核有關財務賬目;3.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財務問題進行解釋或解答;4.有權逐級反映財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民主理財小組監督
1.參與制定本村集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2.審核原始憑證,查閲有關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否決不合規開支。對否決有異議的,可提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3.對財務公開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對公開中有關問題提出處理建議;4.向上一級部門反映有關財務和公開中的問題。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理財小組應當自覺接受村黨支部和村務監督機構的工作指導,依法依規履行監督職責,定期向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彙報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監督工作情況,不得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理財小組成員監督不力、怠於履行職責的,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應當終止其職務。
業務部門、本級政府指導與監督
1.指導和監督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本規定實行財務公開;2.指導和監督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財務公開制度;3.對財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查處。
參考資料
  • 1.    農業部 監察部關於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的通知〔農經發2011.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