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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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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中國農村社會通過集體和個人集資,用以為農村居民提供低費的醫療保健服務的一種互助互濟制度,它既是中國醫療保障制度中有特色的組成部分,也是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內容。
中文名
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起    源
抗日戰爭時期
目    的
為農村居民提供低費的醫療
類    別
互助互濟制度

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歷史沿革

早在抗日戰爭時期,解放區就出現過農民集資興辦的合作醫療。新中國成立後,一些地方在土地改革後的農業互助合作運動的啓發下,由羣眾自發集資創辦了具有公益性質的保健站和醫療站。
1956年,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中亦規定,合作社對於因公負傷或因公致病的社員要負責醫療,並且要酌量給以勞動日作為補助,從而首次賦予集體介入農村社會成員疾病醫療的職責。隨後,許多地方開始出現以集體經濟為基礎,以集體與個人相結合、互助互濟的集體保健醫療站、合作醫療站或統籌醫療站。可以説,從建國到50年代末,農村合作醫療處於各地自發舉建的階段。
1959年11月,衞生部在山西省稷山縣召開全國農村衞生工作會議,正式肯定了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此後,這一制度遂在廣大農村逐步擴大。1965年9月,中共中央批轉衞生部黨委《關於把衞生工作重點放到農村的報告》,強調加強農村基層衞生保健工作,極大地推動了農村合作醫療保障事業的發展。到1965後底,全國已有山西、湖北、江西、江蘇、福建、廣東、新疆等1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一部分市縣實行了合作醫療制度,並進一步走向普及化;即使在“文化大革命”中,由於合作醫療深受農民歡迎,到1976年,全國已有90%的農民參加了合作醫療,從而基本解決了廣大農村社會成員看病難的問題,為新中國農村醫療保障事業的發展寫下了光輝的一頁。
不過,在70年代末期以後,農村合作醫療遭到了破壞,並開始走向低潮。1979年12月,衞生部、農業部、財政部、國家醫藥管理總局、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聯合發佈了《農村合作醫療章程(試行草案)》,各地又根據這個章程對農村基層衞生組織和合作醫療制度進行整頓,堅持農民羣眾自願參加的原則,強調參加自願,退出自由,同時改進了資金籌集辦法。
此後,雖然少數地區的農村合作醫療事業得到了恢復與發展。但隨着80年代農村承包責任制的推行,鄉村公共積累下降,管理不得力,各級衞生行政部門又未能及時加強引導,全國大多數農村地區原有的以集體經濟為基礎的合作醫療制度遭到解體或停辦的厄運,絕大部分村衞生室(合作醫療站)成了鄉村醫生的私人診所。
據1985年全國10省45個縣的調查,農村居民中仍參加合作醫療的僅佔9.6%,而自費醫療則佔到81%,1986年支持合作醫療的村繼續下降到5%左右,當時只有上海的郊縣、山東的招遠、湖北的武穴、江蘇的吳縣、無錫、常熟等為數不多的地區繼續堅持合作醫療。
進入80年代後期,農村社會成員的醫療問題又引起了有關政府部門的重視,一些地方在總結歷史經驗的基礎上,根據農村的發展變化,亦對傳統的合作醫療制度因地制宜作了改進,從而呈現出不同的模式。農村合作醫療事業作為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一個方面,已被列入國家衞生部門的發展計劃,正在逐步恢復和發展。
綜上可見,中國的合作醫療事業所走的道路是曲折的,這種曲折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有所不同,它主要是因為農村承包責任制的推行使之失去了集體經濟基礎,同時又無得力的政策引導所致,其後果就是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村社會成員1976年佔農村人口的90%鋭減到1986年的5%左右,一些地方又出現了農民看病難,看不起病,甚至因病陷入困境、絕境的現象。農村合作醫療事業曲折發展的這一過程,應當成為中國現階段整個社會經濟改革發展中的一個深刻教訓。

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特點介紹

在過去的數十年間,中國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有過成功,也有過挫折,並迄今仍處於低潮時期,但其特色卻是鮮明的。

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合作醫療以農村居民為保障對象

在中國,城鎮居民一般有公費醫療、勞保醫療或醫療社會保險制度給予保健與疾病醫療保障。而佔全國總人口70%以上的農村社會成員卻缺乏必要的醫療保障。合作醫療作為農民羣眾在長期與疾病作鬥爭中逐漸形成和發展起來的一種醫療保障制度,便成了解決農村居民疾病醫療與保健問題的主要依託。因此,合作醫療是農民創造的,也為農民的健康服務,從而主要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合作醫療以羣眾自願為原則

合作醫療是合作化運動的產物,實質是上羣眾的互助互濟,它從一開始就強調羣眾自願的原則,通過政策引導、實施效果引導以及羣眾相互影響等來吸引羣眾參加。例如,國家在政策上重視並扶持合作醫療,把合作醫療當作為農村居民辦實事;合作醫療本身年具有的公益性、福利性使農民認識到其好處;羣眾之間的影響,又能推動農村社會成員的積極參與;合作醫療制度正是在上述三個因素的引導下由農民自願參加並最終成為一項醫療保健制度的。在新的歷史時期,合作醫療仍應堅持羣眾自願的原則,但這並不排除政策引導、政府扶持等措施,將羣眾自願參加引向羣眾自覺參加,使合作醫療成為農村社會的羣眾性醫療保障制度。

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合作醫療以集體經濟為基礎

在過去數十年間,合作醫療制度與農村社、隊集體核算制度相適應,其經費主要源於集體公益金的補助,社員看病只需納少量的費用,從而是一項低償的農村集體福利事業。農村改革後,合作醫療走向低潮正是因為失去了這種集體經濟的保障。從中國農村的現實條件出發,無論是富裕地區還是貧困地區,均不可能由農民獨自承擔這種責任。而保障國民健康、增進國民健康又是國家和社會應該承擔的職責。儘管國家和各經政府不可能在農村重走正面臨着重重困難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的老路,但也不能放手不管。因此,國家和社會對農村居民的健康的職責,又將會主要通過政策引導和農村集體經濟的供款來實現,集體經濟在過去是合作醫療的經濟基礎,在今後仍將是農村合作醫療的必要基礎。

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合作醫療以全方位服務為內容

雖然合作醫療的層次低,設施簡陋,但從過去數十年的實踐來看,它又有着十分豐富的內容。在實行合作醫療的地區,它不僅為農村社會成員提供一般的門診和住院服務,而且承擔着兒童計劃免疫、婦女孕產期保健、計劃生育、地方病疫情監測等任務,並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開展各種預防工作和飲食及飲水衞生、愛國衞生工作等。由此可見,合作醫療雖建立在鄉、村,是中國最低層次的、粗放型的醫療保障,但“麻雀雖小,五臟俱全”,對保障農村社會成員的健康發揮着多方面的積極作用。
此外,農村合作醫療還能就近或上門提供醫療服務,極大地方便了農村居民的疾病醫療和保健需要。合作醫療的上述特點,決定了它在現階段中國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不可或缺性和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不可替代性。

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合作形式

在80年代以前,中國農村合作醫療事業的模式是統一的,規範化的,這是因為全國均實行社、隊集體核算,而具有統一的基礎和統一的社會政策。然而,農村改革以後,農村的經濟結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地區發展水平極不平衡,同一地區甚至同一鄉、村的發展也不平衡,再要恢復、重建全國統一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顯然是不現實的。在這種條件下,國家雖然倡導恢復與推廣農村合作醫療事業,但又難以實施統一的政策。因此,自80年代以來,主要由各地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加以探索,從而形成了多種形式的農村合作醫療模式。具體而言,農村現行合作醫療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村辦村管型

即合作醫療站(點)自行籌建,並由村委會管理,其經費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提留)和本村羣眾共同承擔,實施對象限於本村居民,個人享受合作醫療的範圍與標準均由村制定,它是過去中國農村合作醫療的主要形式。如1985年,在上海市郊縣實行合作醫療的3037個村中,由村辦村管的佔83.5%。

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村辦鄉管型

在這種模式下,合作醫療站(點)仍由村委會籌建,合作醫療經費由集體與個人共同籌集,但享受的範圍與標準由村、鄉協商制定,經費由鄉衞生院或鄉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按村核算,經費超支由各村自負。

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鄉村聯辦型

在這種模式下,合作醫療站(點)由鄉、村區建,合作醫療經費除村集體提留和個人供款外,鄉級政權還補助一部分;經費由鄉統一管理,鄉和村分成核算,提留和報銷比例由鄉、村協商確定,享受的範圍與標準由鄉級政權統一制定。如1985年,上海市郊縣農村合作醫療中,就有13%屬於這種模式。

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鄉辦鄉管型

這種模式下,合作醫療站(點)由鄉級政權負責籌建,合作醫療經費由鄉、村、個人三方籌集,由鄉統一管理、統一核算,享受範圍和標準由鄉統一制定。

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多方參與型

在這種模式下,除鄉、村兩級農村基層政權外,還有其他地方參與籌建農村合作醫療站(點)。如上海市金山縣、湖北監利縣等在當地政府與羣眾的支持下,就初步建立了合作醫療健康保險制度。以金山縣的試點鄉亭新鄉為例,鄉建立“合作醫療健康保險管理委員會”,由縣衞生局、縣人民保險支公司和鄉政府參與管理和協調,農村居民以户為單位、鄉鎮(包括村)企業以企業為單位自願參加,交費登記,由鄉“健管會”發放醫療保健卡,憑卡就診或逐級轉診,按一定比例補償醫療費用。所統計,從1987~1989年,該鄉共籌集醫療保健保險基金107.5萬元,同期全鄉支付醫藥費143.5萬元,其中由患者自交41.3萬元,由保健基金支付102.2萬元,另支出管理費4.5萬元,收支基本平衡。

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大病統籌型

在這種模式下,合作醫療只負責達到“大病”標準的農村社會的醫療問題,一般疾病不在合作醫療範圍之列。如江蘇高郵市就推行大病合作醫療制,其基本內容是:每人每年交納1.5元左右的統籌金,由鄉鎮專户儲存,凡農村社會成員一次支出醫藥費50~100元的報銷20%,一次支出100~500元的報銷30~40%,依此類推,最高可報銷70%左右,全市32個農村鄉鎮的70多萬農民居民都自願地參加了這種大病合作醫療。

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混合保障型

一些地方建立起綜合性的農村基層保障制度,合作醫療被包容其中,如山西省潞城縣石窟鄉、湖南省臨湘縣源潭鎮長源村等,均建立的是鄉、村基層社會保障制度,合作醫療保障與養老保障等均是其基本內容,從而具有網絡性、綜合性。

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總結

上述不同模式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均在探索發展之中,村本位辦好還是鄉本位好、單項辦好還是綜合保障好仍有爭論。一些地方稱之為醫療社會保險或醫療保險,尚不符實。因此,它們均屬於農村合作醫療保障,其在多方集資、量入為出、綜合服務、保障居民健康方面均是一致的。
據中國農村醫療保健制度研究課題組1988年對16省的20個縣的6萬多農村居民進行抽樣調查,參加各種合作醫療的已佔30%;再據1993年《中國第三產業年鑑》的資料,到1992年底,在中國農村651031個村級醫療點中有294417個為村或羣眾集體設置,佔37%(個體醫生辦的醫療點佔44%,鄉衞生院下設點及其他形式的佔19%);少數地區發展更快,以上海郊縣為例,合作醫療經過建立—滑坡—恢復的過程後,1992年已有2875個村實行了合作醫療,佔市郊農村的96.5%。可見,合作醫療正在廣大農村走向恢復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