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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公社

鎖定
農村公社亦稱“農民公社”、“毗鄰公社”、“地域公社”、“農民村社”,簡稱“村社”。廣義為農業公社、遊牧公社、遊獵公社等不同類型社會組織的總稱;狹義專指農業公社原始社會解體過程中形成的、以地域性生產資料所有制二重性為特徵的社會組織形式,即同時存在私有制和公社所有制為特徵的社會組織。狹義專指具有這一特徵的農業公社;廣義還包括具有這一特徵的遊牧公社和遊獵公社。又稱農民公社、毗鄰公社、地域公社、農民村社,簡稱村社。世界各地普遍經歷了農村公社發展階段
中文名
農村公社
外文名
agricultural community
別    名
農民公社
屬    性
社會組織

農村公社研究歷程

對農村公社的研究,開始於19世紀中葉,首先普魯士的官吏兼作家A.F.von哈克斯特豪森發現了俄國的公社土地所有制,其後德國歷史學家G.L.R.毛勒論證了日耳曼人的馬爾克公社。K.馬克思、F.恩格斯用唯物主義觀點研究農村公社形態,對公社的性質及其歷史演變作了理論上的概括。
世界各地普遍經歷了農村公社發展階段。在英國、德國、法國、瑞典、俄國、波蘭等國,曾長期保留農村公社形態。在亞洲,從印度次大陸爪哇島,都有農村公社的遺蹟。在非洲美洲和大洋洲,當殖民主義者入侵時,不少土著民族處在農村公社發展階段。
在中國,中原漢族在春秋、戰國時期,還保留着農村公社組織;地處邊疆的一些少數民族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時仍處在農村公社階段或保留其殘餘形態。

農村公社類型

由於生產條件和生活方式的不同,農村公社可分為農業公社、遊牧公社、遊獵公社、以及次生形態的公社等類型。
農業公社
農業公社是在農業經濟基礎上形成的村社組織。遍佈世界各地。拉丁美洲印加人稱作愛利尤的公社的晚期,大洋洲美拉尼西亞人的科羅公社、德國的馬爾克公社、俄國的米爾公社、 印度的哥羅摩公社、 中國漢族地區稱作邑或社的公社的早期,都屬於原生形態的農業公社。
中國雲南省西盟縣的佤族勐海縣布朗族隴川瑞麗盈江縣景頗族,景洪縣的基諾族西藏自治區米林縣珞巴族等,在新中國成立時均處於農村公社發展階段廣東海南島黎族晚期的“合畝”組織(見黎族合畝制),亦屬於農業公社類型。
農業經濟的穩定性決定了公社的規模可達數百户。公社境內的耕地、荒地、牧場、山林、河流均歸社員集體所有。耕地的利用有兩種形式:①每年或隔年重新分配;②自然佔用調整(社員在自選地段內耕種,他人不得佔用,拋荒后土地仍歸公社所有,再由他人佔用)。宅旁園地、牲畜、生產工具、房屋屬社員私有。
遊牧公社
遊牧公社是在遊牧生活條件下形成的公社組織。在中亞遊牧民族哈薩克人、吉爾吉斯人、阿爾泰人、圖瓦人、哈卡斯人以及布里亞特人中存在很久。分佈在中國北方和西北地區蒙古族阿寅勒哈薩克族柯爾克孜族的阿烏爾,均系非血緣(或非血緣近親)的人們自願組合的公社組織。四川省和西北地區的藏族中原來的血緣組織已解體,形成地域性的遊牧公社。 牧場大部分公有,一部分被土官、 牧主、寺院佔有。
在哈薩克族的封建制度下的阿烏爾公社一直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時,成為其遊牧社會的基層單位。每個阿烏爾均有首領,多由年長者擔任,管理公社的日常生產和生活。阿烏爾的名字以其首領的名字命名。哈薩克人以部落為單位佔有大片牧場,凡屬本部落的各阿烏爾均可自由利用。
近代以來公社內部貧富分化懸殊,富牧利用合羣放牧的形式,佔有貧苦牧民的勞動力。呼倫貝爾牧區鄂温克族尼莫爾公社,亦屬於地域公社類型。尼莫爾系鄂温克語,意為“鄰居們”,是由共同放牧的五、六户或十餘户牧民組成的遊牧集團。牧場公有,自由放牧。牲畜、帳幕私有。富有者在“互相合作”的名義下,佔有貧苦牧民的剩餘勞動
阿烏爾和尼莫爾等公社組織,後來已不再是由原始社會階級社會的過渡性組織,它已蜕變為依附於封建制度下的次生形態的公社組織。
遊獵公社
遊獵公社是在遊獵生活條件下形成的公社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東北大小興安嶺山區的鄂倫春族以遊獵為主的烏力楞公社,即屬這一類型。烏力楞系由鄂倫春語“烏力爾託”一詞引伸而來,意為子孫們。鄂倫春族的烏力楞原系父系家庭公社組織,自17世紀以來隨着生產力的提高,烏力楞由父系家庭公社發展成為地域公社。它能適應遊動的生產、生活方式,公社的規模很小。20世紀20年代,今鄂倫春族自治旗呼瑪縣愛輝縣遜克縣等地 309户鄂倫春族居民,分別屬於40多個烏力楞,平均每個烏力楞7户左右。烏力楞均由兩個以上氏族的成員組成,獵場公有。由於獵區地域遼闊,人口少,流動性大,沒有形成部落或氏族間的地域界線,只有各自習慣的遊獵區域。槍支、馬匹和獵犬屬私有。公社內集體狩獵和個人狩獵並存,獵獲品的平均分配和個體佔有制並存。獵民的貧富分化主要表現在馬匹佔有的多寡上。缺馬者借用別人的馬匹要付一定比例的獵獲品作為報酬。公社內部出現了剝削關係。
次生形態的公社
由原生形態的公社蜕變形成,依附於階級社會中的一種農村公社組織。在世界各地分佈很廣,存在的時間亦很長。典型者如德國的馬爾克公社延續到中世紀,俄國的米爾公社殘存到十月革命前夕。印度的哥羅摩公社與種姓制度相結合,存在很久。中國古代以井田制為基礎的村社組織,一直延續到春秋、戰國時期。
次生形態的公社與原生形態的公社有本質區別。在次生形態的公社中相當面積的土地被圈佔為領主田,其餘土地雖還保持寨公田的形式,但其所有權已被封建領主篡奪,社員要耕種公社的“份地”,必須盡各種封建義務。
雲南省西雙版納地區傣族中,次生形態的農村公社依附於封建農奴制下,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民主改革時,還保持其完備形態。公社以寨父(波曼)為首領,由寨母(咩曼)、長老(陶格)等組成議事會,主持公社日常事務。下設管理武裝的“昆悍”、通訊聯絡的“波板”、 執掌文書的“昆欠”、 管理水利的“板門”、管社神的“波摩”、管理佛寺的“波沾”等。公社還有不脱產的金匠、銀匠、木匠、獵手、屠宰師、釀酒師、歌手等,形成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社會。公社的土地分為領主地段和農民地段兩部分。民主改革前,西雙版納傣族地區領主地段佔當地耕地總面積的14%,農民地段中,寨公田佔耕地總面積的58%,家族田佔19%,其餘 9%的土地為社員私有田。寨公田用抽籤或投籤方式定期重新分配。公社社員自稱為“魯農”,意為小輩或僕從,失去自由民身份,變成依附於封建領主的農奴。公社首領被土司加封為“叭”、“鮓”等基層行政官吏,被授予俸祿田,享有各種特權,成為公社農民最直接的統治者。
井田制
井田制是中國古代的村社組織,並一直延續到春秋、戰國時期,是馬克思、恩格斯所論述的農村公社或馬爾克在中國的具體表現形式。
井田制是否存在及其性質,學界歷來歧見多出。一種意見是肯定井田制的存在。認為西周耕地劃分為公田私田的制度就是傳統的井田制。郭沫若也肯定井田制的存在。如果承認井田的存在,而井田的農村公社特點或具有農村公社的若干特點等説法就能逐漸成為各家共識。有學者直接認為井田制就是農村公社。多數學者認為,中國古代存在過農村公社,農村公社只存在於原始社會末期,到夏代,村社成員已淪為奴隸。但對於井田制是否就是農村公社問題也有不同意見,反對以商、周的井田制或邑、室、裏、社、書社等和農村公社混為一談。認為井田制是原始共產制、奴隸制國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土地所有制、農村公社土地所有制等等。另一部分學者則否定井田制的存在:認為西周領主們的土地疆界縱橫交錯,但並沒有一井九百畝的區劃。

農村公社意義

氏族公社是原始社會的基本單位,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以血緣紐帶和血統世系相聯結的社會組織形式。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經階段。氏族公社經歷母系氏族公社父系氏族公社兩個階段。母系氏族公社經矇昧時代高級階段繼續發展,到野蠻時代低級階段臻於全盛。到野蠻時代中高級階段,隨着社會生產力勞動分工的發展,母系氏族公社漸為父系氏族公社所取代。
氏族公社其政治經濟的本質是:生產資料的氏族佔有制是氏族社會生產關係的基礎,氏族成員地位平等,無階級無剝削;隨着私有制和階級的產生,氏族公社就趨於解體。在階級社會初期,仍不同程度地保存着氏族公社的某些殘跡。
農村公社源自父系家庭公社
農村公社是由父系家庭公社發展而來的。由於生產的發展,出現了冶金業,開始了金屬工具的使用。這個時期相當於考古學上的金石並用時代到初期金屬時代。金屬器的使用,增強了人類對抗自然界的力量,提高了小集體乃至個體家庭的生產能力,於是,小家庭作為生產單位從作為社會生產組織的父系家庭公社中分化出來,促進了私人佔有制的產生和發展,公社成員間產生了貧富分化,維繫公社統一體的血緣紐帶逐漸鬆弛,以至失去作用。新的經濟利益社會利益造成公社成員間的流動,同時有了由不同血緣關係的人們所組成的雜居村落,於是出現了基於地域聯繫農村公社。由於生產的需要,如灌溉系統的建立和擴大等,又進一步鞏固了村社內部的關係,並擴大了與其他村社的聯繫。
早期農村公社明顯地保留着起源於家庭公社的痕跡。 公社中各家庭聚族而居, 有公有的土地,家庭的首領參加公社的管理機構。農村公社有共同地域、共同經濟和共同的宗教祭祀活動。公社實行民主管理,由各家族的代表或民主推選的首領組成管理機構,處理日常事務,社員大會討論決定公社重大問題
公社組織的地域性和生產資料所有制的二重性(即內部同時存在私有制和公社所有制),是農村公社的基本特徵。農村公社掙斷了氏族公社、家庭公社的血緣紐帶,由不同氏族的人們按一定地域組成。公社範圍內的天然資源如森林、 荒地、牧場、草場、魚場、 水源等,在首領組織下由社員共同利用。耕地分配給社員耕種,實行自然調劑或定期重新分配,收穫物歸耕者所有。 牲畜、生產工具、住宅、宅旁園地屬社員私有。
演變為階級社會的必然階段
生產資料所有制的二重性決定了農村公社原始社會階級社會過渡的必然性。馬克思在《給維·伊·查蘇利奇的覆信草稿》(1881)中指出:“農村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會形態的最後階段,所以它同時也是向次生的形態過渡的階段,即以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向以私有制為基礎的社會過渡。”階級社會的某些因素,互相對立的階級集團,都是在農村公社階段逐步形成的。

農村公社公社解體

公社發展到晚期,隨着個體勞動商品交換的發展,土地逐漸成為可以抵押和買賣的私有財產,僱傭勞動和有息借貸關係日益發展。貧困負債者以自身抵債或出賣子女為奴隸,家長奴隸制遂發展起來,公社社員分化為不同地位的階層或等級。在商品貨幣經濟的衝擊下,農村公社逐漸解體並最終消亡。
農村公社生產資料所有制二重性,曾為公社經濟的發展賦予強大的生命力。到了農村公社晚期,這種二重性就成為公社解體的決定性因素。社員私有的宅旁園地是發展私有制的立足點。個體勞動的發展及其產品的私有,激發公社社員的生產積極性及其最終佔有土地的慾望。原來定期調整分配的土地,由起初延長調整的年限,繼而發展為在必要時進行個別抽補調整,最後成為社員可以租佃或買賣的私有財產。商品貨幣經濟滲入公社內部,把原來經濟平等和社會平等的公社社員分化為貧困者和富有者。貧困破產者因負債淪落為債務奴隸,加上戰爭俘虜,形成了被壓迫的奴隸階級,為家長奴隸制的發展提供了奴隸來源。富有者利用奴隸勞動經營大規模農業生產,兼營手工業作坊,將產品在市場上出售。古代希臘就是隨着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由農村公社進入奴隸制社會的典型。
由於歷史進程的不同,在一些國家和地區,農村公社的傳統形式長期保存下來,但它不再是由原始社會向階級社會發展的過渡性的社會形態,已蜕變為依附於奴隸制或封建農奴制下的公社組織形式。在這種公社裏,耕地雖按傳統實行定期重新分配,但土地所有權已被奴隸主或封建領主所篡奪,社員以承擔各種貢賦或勞役為代價,耕種公社的“份地”。後來的發展,農村公社從內容到形式都逐步消亡。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