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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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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1962年9月27日通過。1997年收入中央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十五冊。《修正草案》共分為九章六十條(簡稱“農業六十條”)。第一章,農村人民公社在現階段的性質、組織和規模;第二章,公社;第三章,生產大隊;第四章,生產隊;第五章,社員家庭副業;第六章,社員;第七章,幹部;第八章,人民公社各級監察組織;第九章,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修正草案》規定:農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組織,是我國社會主義社會在農村中的基層單位,又是我國社會主義政權在農村中的基層單位。農村人民公社在一個很長的歷史時期內,是社會主義的互助、互利的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多勞多得、不勞動者不得食的原則。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單位是生產隊;根據各地情況,人民公社的組織可以分為兩級,即公社和生產隊,也可以分為三級,即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人民公社的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辦事。各級權力機關是公社社員代表大會、生產大隊社員代表大會和生產隊社員大會。管理機關是各級管理委員會。人民公社各級的規模應該由社員民主決定,規模大小以對生產有利為原則。生產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直接組織生產和收益的分配;所有社員按照勞動工分按時計入工分手冊,一律同工同酬;生產隊以糧食生產為主,同時根據當地條件,積極發展棉花、油料和其他經濟作物的生產。人民公社應該允許和鼓勵社員利用剩餘時間和假日,發展家庭副業,增加社會產品,增加社員收入,活躍農村市場。 [1] 
參考資料
  • 1.    中國中共黨史學會編.中國共產黨歷史系列辭典:中共黨史出版社、黨建讀物出版社,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