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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承包經營權

鎖定
《民法通則》第80條第2款規定;“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定。”可見,農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公民·集體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進行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中文名
農地承包經營權
外文名
contractual operation right of farmland
出    處
《民法通則》
特    徵
主體是農業生產者
取    得
農地承包經營權的設定

目錄

農地承包經營權特徵

A:農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是農業生產者;
B:農地承包經營權的標的物是集體所有的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
C:農地承包經營權的目的在於在他人的土地上從事農業活動。

農地承包經營權取得

農地承包經營權基於法律行為而取得的方式主要是農地承包經營權的設定。承包人與發包人通過合同創設農地承包經營權。

農地承包經營權保護

土地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收回和調整承包地。
原户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現役義務兵、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和大中專院校的在校生、畢業生、服刑人員,在土地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或者調出其原承包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剝奪婦女合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涉及土地承包的規定、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會議的決議、村規民約中,不得有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侵害婦女土地承包合法權益的內容。
土地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後,新居住地有地源的,應當按照方便生產生活的原則解決其承包地。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