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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商部

鎖定
農商部,是中華民國政府設立的機構。1913年12月27日由原農林部、工商部合併成立。1913年12月22日、1914年1月8日分別公佈了《修正農商部官制》、《農商部分科規則》,規定農商部直隸於大總統,管理農林、水產、牧畜、工業、商業、礦務等事項。1914年7月10日,再次修正農商部官制,將原礦政局改為礦政司,編制與職權未變,其他各司同原官制。1923年5月,據農商部修正的分科規則,總務廳增設勞工科。農商部1927年7月撤銷,分設農工部和實業部。原農林部、工商部的直屬機關改隸農商部。 [1-2] 
中文名
農商部
成立時間
1913年12月27日
類    型
官署名

目錄

農商部歷史沿革

農商部於1913年12月27日由原農林部、工商部合併成立。1913年12月22日、1914年1月8日分別公佈了《修正農商部官制》、《農商部分科規則》,規定農商部直隸於大總統,管理農林、水產、牧畜、工業、商業、礦務等事項。 [1] 
農商部設總長1人,承大總統之命,管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並所轄各官署;對於各省巡按使及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監察指示之責;於主管事務對於巡按使及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呈請大總統核奪。設次長1人,輔助總長整理部務,監督各職員。設技監2人,技正16人,技士32人,承長官之命,掌技術事務。 [1] 
農商部內部機構有秘書處、參事廳、總務廳、礦政局、農林司、工商司及漁牧司。其職掌與編制如下: [1] 
秘書處:設秘書4人,承長官之命,掌管機要事務。 [1] 
參事廳:設參事4人,承長官之命,掌擬訂關於本部主管之法律命令案事務。 [1] 
總務廳:下置文書、統計、會計、庶務4科。分別掌理文書收發、分配、編制;不屬於各司及總務廳其他各科文書之擬撰並保存;典守印信;職員及僱員進退記錄,部務會議記錄;文件公佈;統計材料整理及統計報告的編制;會計計核;經費出納,預算、決算;官有財產之管理;器物之購置及管理,整理衙署,監督衙役等事項。 [1] 
礦政局:設局長一人,承長官之命,總理礦政事務。下置第1-4科,分別掌理礦業提倡、獎勵;礦權特許及撤銷;礦業税;礦業訴願;礦業監督;礦業警察;官營礦業;礦區勘定;礦業調查,地質調查;官營煉廠;礦業用地;冶業監督;分析礦質及一切礦業事項。該局還附設地質調查所。 [1] 
農林司:下置第1-4科,分別掌理農業、林業保護、監督、獎勵及改良;農產物及蠶絲;耕地整理及水利;氣候測驗及天災蟲害之預防、善後;官有荒地之處分,官有林及保安林;狩獵;農會及農業、林業各團體;萬國農會及考察外國農業等一切農林事項。 [1] 
工商司:下置第1-5科,分別掌理工商業保護、監督、獎勵及改良;官辦工商業;工商業團體;工廠之監督及檢查 ; 工人之保護及教育;工商業之調查及商品陳列、檢查、試驗;度量衡之製造、檢查及推行;交易場及種公司設立、核准及監督;商標特許及專賣;保險運送外國貿易等一切工商業事項。 [1] 
漁牧司:下置第1-3科,分別掌理水產監督、保護;漁業監督、保護;公海漁業獎勵;漁業團體;牧畜改良;種畜檢查及獸疫等一切水產牧畜事項。 [1] 
農商部各司設司長1人,承長官之命,分掌各司事務;設僉事、主事若干、承長官之命,分掌總務廳及各司事務。因繕寫文件及其他特別事務得酌用僱員。 [1] 
1914年7月10日,再次修正農商部官制,將原礦政局改為礦政司,編制與職權未變,其他各司同原官制。 [1] 
1923年5月,據農商部修正的分科規則,總務廳增設勞工科。 [1] 
農商部1927年7月撤銷,分設農工部和實業部。 [1] 
原農林部、工商部的直屬機關改隸農商部。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