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辯護證據
鎖定
- 中文名
- 辯護證據
- 性 質
- 證據分類的一種
- 特 點
- 按照證據在控訴和辯護職能上所起
- 作 用
- 有助於全面收集和審查判斷證據
凡是證明沒有發生犯罪事實,以及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證據,都屬於辯護證據。
辯護證據不一定是無罪證據。有時一個證據具有控訴和辯護的雙重性質,如被告人對犯罪行為的自首,就其供述的犯罪行為來説,屬於控訴證據,就其自首行為來説,又屬於辯護證據;有時一個證據中,既有控訴的內容,又有辯護的內;有些證據,只有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説明其控訴或辯護的性質。
辯護證據通常是由辯護一方提出的證據。但並非絕對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大陸法系國家公訴人也有責任提出辯護證據。在英美法系國家,辯護證據原則上由被告一方提出,控訴一方沒有提出辯護證據的責任。控訴證據和辯護證據的分類,有助於全面收集和審查判斷證據。防止定案的片面性。
- 詞條統計
-
- 瀏覽次數:次
- 編輯次數:8次歷史版本
- 最近更新: GHY懒癌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