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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學資格
鎖定
- 中文名
- 辦學資格
- 外文名
- qualifications for managing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 定 義
- 對社會主體可以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能力限定
- 所屬領域
- 教育
中國憲法和教育法對舉辦學校的主體有三項規定。(1)政府辦學。即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運用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辦學,國家辦學在整個教育事業中占主導地位。(2)非政府組織辦學。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凡在中國境內註冊並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包括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都可自籌資金(即非國有資金)舉辦學校及教育機構。為鼓勵和發展這種辦學形式,國家在用地、有關税收、基地計劃安排以及辦學經費等方面給予適當的幫助。(3)國家允許中國公民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舉辦學校。隨着辦學體制的改革,非政府組織和公民個人依法辦學將是不可缺少的辦學形式。教育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辦學,都不得以營利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