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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龍

(最高檢抗訴糾正的一起故意殺人申訴案被告人)

鎖定
辛龍,最高檢抗訴糾正的一起故意殺人申訴案被告人
中文名
辛龍
性    別

辛龍人物經歷

2023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了一起經最高檢抗訴糾正的故意殺人申訴案相關情況。被告人辛龍與被害人張某豔(女,歿年33歲)曾系男女朋友關係,張某豔因辛龍對其隱瞞離婚後仍與前妻共同生活的事實等感情問題與辛龍產生矛盾。2015年3月5日,在張某豔住處,辛龍與張某豔又因感情問題發生爭執,其間,辛龍掩住張某豔的口鼻,致張某豔機械性窒息死亡。其後,為掩蓋罪行,辛龍將張某豔的屍體拋至樓下。

辛龍抗訴糾正

2015年6月17日,公安機關以辛龍涉嫌故意殺人罪移送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檢察院於2015年7月6日移送大連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大連市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1月13日以辛龍涉嫌故意殺人罪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其間,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志(被害人父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8月1日以辛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31416元。
宣判後,辛龍提出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12月29日以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未排除合理懷疑,定案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為由,將此案發回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2018年1月24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處辛龍無罪,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志的訴訟請求。大連市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2月13日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11月13日以大連市人民檢察院抗訴不當為由決定撤回抗訴,同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2018年11月22日,申訴人張某向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撤銷遼寧省人民檢察院的撤回抗訴決定,對辛龍涉嫌故意殺人罪一案的無罪判決提起抗訴。遼寧省人民檢察院經複查認為,不符合抗訴條件,決定不予抗訴。2020年1月,申訴人張某向最高檢申訴。
2020年11月,最高檢第十檢察廳將案件移送第二檢察廳審查。第二檢察廳受理此案後,承辦檢察官經認真全面審查分析案卷材料和有關證據後認為,雖然在案證據存在一定欠缺,辛龍拒不認罪,但原判認定辛龍無罪的理由不能成立,辛龍故意殺人的事實可以成立,後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聽取意見,專家一致認為,該案原無罪判決確有錯誤,但由於證據存在一定欠缺,量刑上可留有餘地,專家同時提出了補強證據的意見建議。根據承辦人審查情況、參考專家意見,第二檢察廳決定對該案立案複查,承辦人自行補充偵查,開展系列調查取證工作。
一是赴案發地大連市與遼寧省和大連市兩級檢察機關共同研究本案事實證據和法律認定問題,並赴該案原偵查機關與本案原偵查人員進行座談,深入瞭解有關情況。
二是復勘案發現場,重新取證。雖然該案案發於2015年3月,但案發現場、被害人張某豔生前住宅至今仍處於封存狀態,承辦人與該案原偵查人員一同進入案發現場進行復勘,提取現場遺留拖鞋等有關物證並委託鑑定,實地勘查了被害人的墜樓地點,模擬重走了辛龍供述的來去被害人家的路線。
三是對辛龍開展調查。承辦人依法對辛龍進行詢問調查,重點詢問了其與被害人認識交往過程、案發當晚在被害人家的具體情況等,與以往偵查階段訊問筆錄相比,在關鍵問題上取得重大突破,進一步補強了定案的證據。
四是圍繞焦點問題案發現場嫌疑足跡是誰留下開展大量工作。因案發後無法找到留下現場足跡的鞋,原審期間未進行鑑定比對,無法確定嫌疑足跡是誰留下,這也是法院認為不能排除第三人作案、判決無罪的重要理由之一。為此,承辦人專門走訪了最高檢信息技術中心聽取意見,並將本案足跡有關材料送中國刑警學院足跡專家徵求意見。同時,要求原偵查機關讓辛龍穿上與嫌疑足跡類似的拖鞋,提取辛龍足跡,委託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組成專家組對嫌疑足跡進行會檢,會檢意見“傾向認定現場鞋印與樣本鞋印(所採辛龍足跡)為同一人所留”。
在上述調查工作基礎上,第二檢察廳提出原無罪判決確有錯誤,應予糾正進行抗訴的意見,後經最高檢檢委會審議,認為原判錯誤應予糾正,決定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最高檢於2022年2月11日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同年6月2日,最高法院指令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於同年12月27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辛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據最高檢相關負責人介紹,以往申訴案件糾正一般多為被告人申訴的有罪案件糾正為無罪,此案系被告人故意殺人被判無罪後,被害人家屬長期申訴,後申訴至最高檢,最高檢通過向最高法院抗訴糾正錯判,將無罪糾正為有罪,將逍遙法外數年的犯罪人繩之以法,還被害人以公道。此案的辦理充分體現檢察機關認真對待羣眾信訪、以人民為中心的辦案作風,彰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正義會遲到但不會缺席”的樸素正義理念。此外,本案原審無罪判決後,被告人辛龍申請並獲得國家賠償33.58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而被害人家屬卻未獲得任何賠償補償,一切經濟損失包括喪葬費都要由自己承擔,隨着再審改判,此境況也將得以糾正。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