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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運
(物流名詞)
鎖定
- 中文名
- 轉運
- 外文名
- transship
轉運內容簡介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的禁止轉運,實際上僅是禁止海運港至港除集裝箱以外的貨物運輸的轉運。但該解釋僅適用於信用證業務的處理而不涉及買賣合同條款的解釋。進口商如果要禁止任何形式的轉運,在申請開證時也應明確列明禁止轉運的條款。
轉運貨物的監管
轉運監管規定
(二)運輸工具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在出境地海關同時辦理貨物進出境報關手續,即先出口申報並在報關單註明為轉運貨物,出口申報後再辦理進口報關手續,在進口報關單中註明集裝箱號、封志號、出口報關號,最終將進口報關單號填寫在出口報關單中。
(三)轉運貨物自進境起到出境止,屬海關監管貨物,海關一般不予實施查驗或僅作外形核對,但海關保留查驗權。具體監管責任劃分:進境地海關負責將貨物監管到貨物離開進境地海關監管碼頭(即到離開進境地港區為止);出境地海關負責貨物從離開進境地 海關監管碼頭到最終出境止。
(五)對於所申報的轉運貨物如屬於國家嚴禁進口或重點敏感商品或散雜貨,必須由進境地海關負責押運到出境地海關。
(七)轉運貨物必須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海關手續並轉運出境。逾期未辦的,海關按照海關法規定提取變賣。
(八)運輸工具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必須嚴格按照海關的上述規定辦理海關手續,並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轉運報關程序
(1)載有轉運貨物的運輸工具進境後,承運人應當在進口載貨清單上列明轉運貨物的名稱、數量、起運地和到達地,並向主管海關申報進境;
(2)申報經海關同意後,在海關指定的地點換裝運輸工具;
(3)在規定時間內運送出境。
轉運出境申報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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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家標準《物流術語》 GB/T 18354-2006 .全國物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2007年5月1日[引用日期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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