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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船提單

鎖定
轉船提單是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 (輪船公司) 簽發一份包括全部航程但須中途換船轉運的提單。即裝載託運貨物的船舶從起運港不直接駛往目的港,而須在其它港口換船轉運,甚至多次改裝其它船隻才能運至目的港,由簽發提單的輪船公司負責代辦轉運手 續。由於中途換船轉運要增加轉船的有關費用,且易使貨主承擔因轉船而發生丟失、損壞貨物的風險,有時還會因貨物不能及時改裝到第二程船舶,導致貨物運抵目的港的時間推遲,所以在一般情況下進口商不願接受轉運提單。但按國際慣例,如信用證條款中沒有明確規定禁止換船轉運時,承運人在簽發包括全部航程的提單中註明貨在中途轉船者,銀行在議付這類單據時,不能因此而拒付,而應視作直達提單予以接受。 [1] 
中文名
轉船提單
外文名
Transshipment B/L
對    象
貨物
途    徑
中途轉船
基本解釋
轉船提單往往由第一程船的承運人簽發。轉船提單在填制時,只記載第一程船的船名,第二程船名不記載,只寫上“在某地裝上替代船轉運”的字樣。所不同的是中途港和目的港的填寫,轉船提單的中途港名稱應填寫在卸貨港一欄中,目的港則應載於最後目的港一欄中。銀行只有在信用證中規定可接受轉船提單時,才接受這種提單。
參考資料
  • 1.    王文元,夏伯忠.新編會計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