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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出投資審計
鎖定
- 中文名
- 轉出投資審計
- 定 義
- 對建設單位發生的構成投資完成額、經過批准轉撥給其他單位的投資支出所進行的審計
轉出投資審計,一般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一、轉出投資項目及其內容審計。審計人員可以根據被審計單位“轉出投資“帳户的記錄進行檢查,看其所列項目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的規定。未報經財政部門的同意,建設單位和主管部門都不得自行增加和改變。對於未經批准而擅自轉移建設資金的,應弄清情況,作出處理;
二、撥付其他單位投資和移交其他單位的未完工程審計。審查時,審計人員可以查閲撥付投資或移交未完工程所簽訂的合同,以及上級批准的文件,瞭解撥付和移交的原因是否正常。不得隨意多撥或移交未完工程。要深查多撥的原因,防止貪污舞弊;
三、技術裝備費審計:
(1) 要注意審查支付技術裝備費的對象,是否是地方國營建築企業;對於中央所屬建築企業承包工程時,不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