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輻射防護三原則

鎖定
輻射防護三原則包括:輻射實踐正當化輻射防護最優化個人劑量當量限值(劑量控制)。
中文名
輻射防護三原則
外文名
ALARA
三原則
輻射實踐正當化 劑量控制等
分界線
不可接受的和可耐受的

輻射防護三原則基本釋義

是指在施行伴有輻射照射的任何實踐之前要經過充分論證,權衡利弊。只有當該項所帶來的社會總利益大於為其所付出的代價的時候,才認為該項實踐是正當的。
此項原則要求:效益≥代價+風險。
同時,不僅引入新實踐需要做正當性判斷,對已經存在的實踐,當其效能與後果有了新的變化時也應當審查其正當性。必須指出,個人或人羣組與社會獲得的淨利益可能在程度上是不一致的。

輻射防護三原則相關理論

(As Low As Reasonably Achievable,ALARA,合理可能儘量低)在實際的輻射防護中佔有重要的地位。在實施某項輻射實踐的過程中,可能有幾個方案可供選擇,在對幾個方案進行選擇時,應當運用最優化程序,也就是在考慮了經濟和社會等因素後,應當將一切輻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達到的儘可能低的水平。

輻射防護三原則劑量限值

是“不可接受的”和“可耐受的”區域分界線。它也是輻射防護最優化的約束上限。做這個約束限制的本意在於羣體中利益和代價的分佈不均勻性,雖然輻射實踐滿足了正當化的要求,防護也做到了最優化,但還不一定能對每個個人提供足夠的防護,因此,對於給定的某項輻射實踐,不論代價與利益分析結果如何,必須用此限值對個人所受照射加以限制。
輻射防護三原則
職業照射(任何工作人員)
公眾照射(公眾中關鍵人羣組的成員)
連續5年的年平均有效劑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性平均),20mSv
任何一年不得超過50mSv
年有效劑量,1mSv
特殊情況下,如果5個連續年的年平均劑量不超過1mSv,則某一單一年份的有效劑量可提高到5mSv
眼晶體的年當量劑量,150mSv
眼晶體的年當量劑量,15mSv
四肢(手和足)或皮膚的年當量劑量,500mSv
皮膚的年當量劑量,50mS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