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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籍定樣

鎖定
隋文帝統一天下後,以富國解民困,輕徭薄賦在確保國家賦税收入之同時,穩定民生。由於魏晉南北朝以來,户籍不清,税收不穩。於是於開皇五年(585年)下令輸籍法,作全國性户口調查,以增加國家税收,改善經濟,盡掃魏晉南北朝以來隱瞞户籍之積弊 [4-5] 
輸籍定樣,又稱“輸籍法”,是隋朝制定各户等級和納税標準的辦法。蒐括隱藏户口,以防止人民逃税和抑制士族、豪強佔有勞動人口,從而確保政府收入,並加強中央集權 [1]  [3] 
由中央政府制定劃分户等的標準,發到各州,規定每年正月初五,縣令派人到鄉村,以三黨、五黨(一黨為一百家)為一團,依定樣確定户,根據標準定户等上下,重新規定應納税額,以防止人民逃税和抑制豪強地主佔有勞動人口,造成税負不合理現象 [2-3] 
中文名
輸籍定樣
別    名
輸籍法
相    關
兵役、力役、税收、授田等
詞語解釋
制定各户等級和納税標準的辦法
推行背景
南北朝以來户口隱匿嚴重
建立時間
開皇五年(公元585年)
建立朝代
隋朝
創建人
隋文帝楊堅

輸籍定樣簡介

輸籍法是隋代制定户等和納税標準的辦法。開皇五年,左僕射高熲鑑於兵役、力役、税收、授田等都與户等有關,而當時户等的劃分因長吏怠惰,多有不實,於是建議由中央確定劃分户等的標準,叫做“輸籍定樣”,頒佈到各州縣,規定每年1月5日縣令出查,百姓300家到500家為一團,依定樣確定户等,寫成定簿,即稱“輸籍之法”。利用這一方法,將大量隱漏、逃亡的農民轉為國家編户,通過大索貌閲和輸籍定樣,剝奪許多士族豪門控制的依附民,削弱其經濟勢力,而增加封建國家的賦税收入,為建立比較完善的户籍制度創造了條件。輸籍法,是隋文帝楊堅在隋朝初年為整頓政治經濟秩序所採取的一項重大舉措。
由於史籍對輸籍法的記載較為簡略,故史學界對這一課題缺乏研究。各類教科書及史學著作對輸籍法的解釋,往往僅侷限於對有限史料的直譯。然而,仔細推敲,人們對輸籍法的一般理解是存在一定問題的。

輸籍定樣推行背景

晉末南北朝幾百年的動盪不安,使得户口隱漏日趨嚴重,世家大族、豪紳富户廕庇了大量無地或少地的農民,國家所能直接掌握的勞動力減少。如在北方,由於規定未婚只繳半租,有的地方户籍上都不見有妻子的登錄。有的豪強大族,一户之內有數十家,人數多達數萬,國家賦税收入因此而鋭減。此外,不少農民為了逃避政府繁重的賦税徭役,或在法定服役年齡上弄虛作假,或者乾脆隱瞞户口。這些現象嚴重影響國家正常的賦税徭役,削弱了中央政府的力量,同時也使均田制很難在隋有效統治地區內認真付諸實施。
隋朝建立後,着手清查户口,大索貌閲即是一項重要措施。開皇五年,隋文帝下令在全國各州縣大索貌閲,核點户口。所謂“大索”就是清點户口,對在籍編户成員的姓名、出生年月、相貌和身體特徵都詳細記錄在冊;所謂“貌閲”,則是將百姓與户籍上描述的外貌一一核對,驗明正身。隋文帝規定,凡出現户口不實的情況,地方官吏里正、保長黨長要被流放,處罰相當嚴厲。同時,為了防治“容隱”,又規定凡堂兄弟以下親屬同族而居的,必須分立户口(“析籍”)。通過這次大規模的貌閲活動,隋朝政府新掌握了户口164萬多,大大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壯大了隋朝的國力。
但大索貌閲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私家與政府爭奪勞動人手的社會現實,只要政府的賦税徭役繁重,就不可能從改變上有所好轉。在這種情況下,重臣高熲在文帝的支持下不得不採取與貌閲配套措施――“輸籍法”。“輸籍,凡民間課輸,皆籍其數,使州縣長吏不得以走弄出沒”。

輸籍定樣推行由來

總述
自公元581年楊堅建立隋朝,到公元960年趙匡胤滅後周建立北宋,為隋、唐、五代時期。隋、唐時期是我國封建經濟向上發展和統一國家的重建時期。五代時期則是唐末藩鎮割據的繼續,經濟重心開始向南方轉移。這一時期的統計除五代統計停滯不前外,隋、唐統計處於發展階段,特別是唐代的統計進入了一個全面發展的階段。
貌閲
隋文帝楊堅 隋文帝楊堅
隋代防止逃避賦役户口的一種措施。隋代為加強對人民的搜刮,嚴防脱漏户口、隱瞞年齡和逃避賦役,於開皇五年(公元585年),高祖令州縣貌閲:“閲其貌以驗老小之實”。即檢閲人口的形貌,查核有無低報年齡及偽報老病的種種情況。並規定户口不實者,里正、黨長流配遠方;大功(堂兄弟)以下,皆令另立户籍,以防隱匿。計搜得壯丁四十四萬三千,人口一百六十四萬餘。大業五年(公元609年)。採用裴藴建議,再度貌閲。規定户口有一個不實者,官司解職;凡檢舉得一壯丁者,令被糾之家代輸賦役。計搜得壯丁二十萬三千,人口六十四萬一千五百。
輸籍法
輸籍法即輸籍定樣。隋代制定各户等級和納税標準的辦法。尚書左僕射高熲鑑於“人間課輸,雖有定分,年常徵納,除注恆多,長吏肆情(營私舞弊),文帳出沒,復無定籍,難以推校”。②乃於開皇五年(公元585年)奏請頒佈輸籍法。隋文帝採用了他的建議,規定每年正月五日縣令派人出查,令百姓五黨(五百家)或三黨(三百家)為一團,根據定樣標準劃分户等上下,重新規定徵歲差役與應納税額,寫成定簿。利用這一手段,蒐括隱藏户口,以防止人民逃税或抑制士族、豪強佔有勞動人口,從而增加政府收入,加強中央集權,為隋代富強奠定了基礎。
府兵在州縣落籍
隋朝改變過去兵民分治、府兵另立户籍的做法。開皇十年(公元590年),隋文帝命令:“凡是軍人,可悉屬州縣,墾田籍帳,一與民同”。中央設十二衞大將軍,分統諸府軍隊,總隸屬於皇帝。改革後的府兵及其家屬在州縣落籍,平時從事生產,實行“寓兵於農”,減輕國家軍費開支,府兵的統帥權集中到中央,加強了中央集權。

輸籍定樣推行效果

隋文帝 楊堅 隋文帝 楊堅
輸籍法的核心是:“定其名,輕其數,使人知為浮客,被強家收大半之賦,為編氓奉公上,蒙輕減之徵”。也就是説,輸籍法從法律上杜絕了地方官吏營私舞弊現象,使輸籍額及每户所承擔的情況公開化;輸籍法系“輕税之法”,農民作為政府的均田户較作為“豪室”的隱户,所受的剝削程度要輕一些。應該説,高熲的改革抓住了當時問題的關鍵。輸籍法實施後收到了預期的成效,“自是奸無所容矣” ,也就是説隱户和隱瞞歲數的情況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輸籍法即輕税之法的實行,是隋代從政策上對個體小生產農業及其家庭手工業的保證,它保證了政府對賦税徭役的獲得及對編户齊民有效控制
隋文帝楊堅推行均田制,整頓户籍。實行“輸籍定樣”在第一個的基礎上確定户口數,編制“定簿”,以此為依據來收取賦税。
開皇三年,清理出陰漏丁男44.3萬人共計164.15萬口。高祖令州縣大索貌閲,户口不實者,正長遠配,而又開相糾之科。大功已下,兼令析籍,各為户頭,以防容隱。於是計帳進四十四萬三千丁,新附一百六十四萬一千五百口。”
這些舉措防止地方豪強和官僚勾結,營私舞弊。將從豪強手裏依附的人口解放出來,增加了國家的勞動力,調動貧苦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使國家掌管的納税人丁數量大增。
另外還根據宰相高熲的建議,實行了“輸籍之法”。即由國家制定“輸籍定樣”(劃分户等的標準),發到各州縣,每年正月五日,縣令派人到農村,依定樣劃分户等,作為徵調賦税、力役的依據。由於國家規定的賦税、力役數量低於豪強地主對佃農的剝削量,許多原來依附豪強地主的農民紛紛脱離地主,向官府申報户口,納税服役,成為國家的編户。
在大索貌閲的基礎上,隋文帝又接受大臣的建議,實行輸籍定樣。即規定每年正月五日,由縣令集合里正、鄉長、黨長輸籍定樣,決定每户的徵課。自此以後,賦役根據人口狀況由政府統一決定,地方官吏要在這上面作文章就很困難了。
封建國家和地方豪強之間在對人口的控制方面存在着尖鋭的矛盾。隋朝政府積極實行“大索貌閲”和“輸籍定樣”的措施,從豪強士族手中把大批户口收歸政府控制,打擊了大地主階級的兼併勢力,加強了中央集權國家的力量。
參考資料
  • 1.    《資治通鑑·陳長城公至德三年》:“ 高熲請為輸籍法,徧下諸州,帝從之,自是奸無所容矣。” 胡三省注:“輸籍,凡民間課輸,皆籍其數,使州縣長吏不得以走弄出沒。”
  • 2.    朱紹侯、齊濤、王育濟主編 .《中國古代史上冊》:福建人民出版社,2014-8:406-407
  • 3.    古代徵税的依據是按貧富高下確定百姓的户籍等級  .新華網.2020-06-01[引用日期2024-03-02]
  • 4.    楊陵區人民政府  .楊堅.2021-02-10[引用日期2024-03-02]
  • 5.    楊 堅  .陝西省地方誌辦公室.2009-03-13[引用日期2024-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