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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行為

鎖定
輔助行為是指“獨立行為”的對稱。又稱“補助行為”、“補充行為”。不具有獨立的實質內容,僅構成其他法律行為效力實現條件的行為。如法定代理人承認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約效力的行為。此種行為僅對基本行為起補充作用;它可以發生於基本行為之前,也可在其之後。輔助行為不同於從行為,它不以其他行為的有效存在為必要前提。 [1] 
中文名
輔助行為
別    名
補助行為
補充行為
學    科
法學
出    處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
本身不能證明案件事實而只能用以説明或核對其他證據的證據。英美法證據分類中的一種證據。證明被告人或證人品格是否端正的證言,證明物證材料來源可靠的證言,説明證人精神正常的材料等,均屬輔助證據。與“補強證據。不同,輔助證據本身不具有與案情的直接關係,不能獨立説明犯罪事實是否存在,且僅限於某些間接證據或個別情況的證明材料。補強證據是可以獨立説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且不限於間接證據。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