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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商行為

鎖定
輔助商行為是指雖不直接從事商品交易,但卻間接溝通生產和消費渠道並附屬於買賣的一些輔助行為。如運送、倉庫、居間、行紀、代辦商等營業行為。有的把與固有商和輔助商有密切聯繫的行為,如銀行、交易所、信託、出版、印刷、廣告、保險、服務、娛樂等所謂第三、第四種商行為也作輔助商行為。 [1] 
中文名
輔助商行為
屬    性
政法術語
並不具有獨立的內容,而僅僅是輔助其他法律行為生效的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分類的一種。例如,法定代理人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所作出的允許和承認。這種行為一般比較少見。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