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輔助佔有

鎖定
輔助佔有又稱佔有輔助,是指佔有人對於其物系基於特定的從屬關係,受他人指示而為事實上的支配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法律之力。
中文名
輔助佔有
別    名
佔有輔助
關    係
從屬關係
定    義
佔有人對物系基於特定的從屬關係

輔助佔有名詞內容

在輔助佔有中,所謂特定的從屬關係,也叫命令服從關係,是指僱傭合同關係、勞動合同關係或基於其他受他人的指示而為佔有的類似關係。所謂他人,又稱“主人”,是指處於上級地位而享有指示權的人。受他人指示而為事實上佔有的人,叫作佔有輔助人,他是佔有人的佔有機關。所謂受他人指示,是指接受和服從他人的命令。 [1] 
居於社會的從屬支配關係,均屬此列。從屬關係的產生,是基於合同還是依據法律,是基於私法抑或公法,其存續時間的長短,外部可否認識,皆所不問。佔有輔助人是否擁有為“主人”佔有的意思,亦不重要。
佔有輔助制度,古雖有之,但在現代分工的工商業更具有重要意義。工人對其使用的工具,售貨員對其櫃枱的商品,銀行經理對其經手的金錢,電腦操作員對其辦公桌,都處於佔有輔助關係。

輔助佔有關係介紹

輔助佔有與自己佔有以佔有人是否親自佔有標的物為標準進行的劃分。 [2] 
自己佔有,是指佔有人自己對物進行事實上的管領。比如,所有人親自支配與控制所有物。輔助佔有,是指基於特定的從屬關係,受他人指示而對物進行事實上的管領。比如,銀行出納接受儲户的存款。

輔助佔有區分實益

我國《物權法》現在沒有明確規定並區分自己佔有與輔助佔有。從一些國家或者地區的立法例考察,區分自己佔有與輔助佔有的實益主要在於: [2] 
其一,自己佔有為可以獨立存在的佔有,而輔助佔有是不能單獨存在的。佔有輔助人在其從屬關係的範圍內,取得對某物的事實上的管領時,即由發出指示人取得佔有。
其二,佔有輔助人雖然事實上管領某物,但並不因此而取得佔有,而是以他人為佔有人。佔有人享有由佔有所生產的權利,負擔因佔有所產生的義務。佔有輔助人既然不屬於佔有人,自然也不享有基於佔有而產生的權利、義務以及所受的保護,其所管領的物受他人侵害時,不享有佔有保護請求權,原則上由發出指示的他人享有與負擔。
比如,甲僱傭乙駕駛汽車,此時,甲為該車的佔有人,乙為佔有輔助人,即使甲強行取回其物,乙也不得對甲主張保護佔有的權利,並無權將佔有讓與第三人。再如,某法人的會計把法人的支票遺失時。此時該支票的遺失人為法人(自主佔有人)而非會計。
因此,申請公示催告時須以法人的名義而非以會計的名義。因此,如果佔有人侵奪第三人財物後由佔有輔助人管領該物,第三人對佔有輔助人也不得主張佔有保護請求權。比如,甲盜取乙的電腦交由職員丙保管時,乙只能對甲而不能對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或者佔有保護請求權。
當然,需要説明的是,佔有輔助人不屬於佔有人,並不意味着沒有適用佔有規定的餘地。一般認為,關於佔有的規定,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於輔助佔有。這一點正好與間接佔有原則上均可以適用佔有的規定不同。

輔助佔有法律規定

所謂的法律特別規定,比如我國台灣地區“民法”第945條關於他主佔有變為自主佔有的規定,第946條關於佔有移轉準用簡易交付的規定(即佔有物在輔助佔有人手中而由其受讓佔有時,也可以適用簡易交付)等,均可適用於輔助佔有。此外,佔有輔助人不得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並不意味着不可以行使佔有人的自力救濟權。
參考資料
  • 1.    .1.0 1.1 崔建遠著.物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01.
  • 2.    .2.0 2.1 劉智慧著.佔有制度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09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