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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須錢

鎖定
軍須錢是金代雜税。世宗大定三年 (公元1163年) ,對宋作戰,為補貼軍費,攤派軍須錢。大定十年定物力至50貫者,輸官80緡,其費可報一軍; 不足50貫者,數户湊齊。章宗時,北攻蒙古等部,於承安三年(公元1198年) 重新按物力均徵。 [1] 
中文名
軍須錢
類    別
金代雜税
以河夫錢為比,每徵河夫錢1貫者徵軍須錢4貫。臨邊西京、北京、遼東三路每1貫河夫錢徵軍須錢2貫、臨橫、全州二處兵衝之地免徵。初規定一年分三限送納,後又改為半年分三限輸納。 [1]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