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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法律顾问处

军队的律师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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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法律顾问处是军队的律师工作机构。1989年2月27日,中央军委批转的总政治部《关于加强军队政法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要建立和健全法律咨询机构,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军以上单位可设立法律顾问处,师以下部队设立法律咨询站、组、其成员可由具有法律知识的离退休干部和在职人员兼任。至1990年底,全军已有法律顾问处81个,其中军区级单位有12个,军级单位有69个,有律师工作人员538人。总政冶部已给192人颁发了《军队律师工作证》。这些法律顾问处根据军队政治工作条例的规定,隶属所在单位政治机关领导,大都由政治部一名领导担任主任,业务上接受政法部门指导,实行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以特遨,兼职律师为主体,以专职律师为骨干。 [1]
中文名
军队法律顾问处
类    型
军队的律师工作机构
军区级军事机关是相当于军区级别的军事领导机关。军区又称大军区,指在本国领土,按战略区域设立的军队一级组织。一般以领导机关所在地、辖区、地理方位或序数命名。直属中央军委领导,鸦嘱遥设有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等机关。下锸一定数量部队、省军区、院校等。负责全区诸军兵种合成作战的指挥和所属部队训练、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及后勤工作等。相当于军区一级的领导机关,如海军、空军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由于“确实不能避开酷旬欠,需要将军事设施拆除或改作民用的,欠雅喇由省、自治区、直腿院煮照笑辖市人民政府和军区级军事机关商定,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将批准权嫌归授予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是适应禁区对安全保护特殊需要采取的措施之一。军区级不限于军区,因辨陵主腿为有的军事禁区是跨军兵种重兆坑、跨军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