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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爵律

鎖定
軍爵律是中國古代軍事法律之一。關於軍功於爵秩方面法律規定。始見於戰國時期秦國,為商鞅制定的諸法之一。秦代有所沿用。從《睡虎地秦墓竹簡》及其他史料中可知。軍爵律的內容大概有:關於確定20等爵位的規定;關於以斬首與輸粟作為授爵根據的規定;關於依爵級享受不同待遇的規定;關於爵位授與、剝奪及以爵抵罪的規定。《睡虎地秦墓竹簡》中的“軍爵律”不是軍爵律的全部。僅有兩方面規定:(1)關於有軍功爵者死亡及犯罪後是否應授與爵位和賞賜問題。(2)以軍功爵贖免本人及親屬的隸臣妾身仿的標準和辦法問題。 [1] 
中文名
軍爵律
出    處
出土秦簡
數    量
共兩百零一枚簡
律文數量
律文一百零八條

目錄

軍爵律簡介

軍爵律僅有兩條。其中一條“從軍當以勞論及賜,未拜而死,有罪法耐?(遷)其後;及法耐?(遷)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賜。其已拜,賜未受而死及法耐?(遷)者,鼠(予)賜。 軍爵律”(第153-154簡),説明在拜爵前有有罪犯法應耐遷者,皆不得拜爵。此條法令為漢所承襲,在《二年律令‧爵律》中也出現相應的律文:“當 (拜)爵及賜,未 (拜)而有罪耐者,勿 (拜)賜。”(第392簡)此外,還規定可以用爵位贖免身為隸臣妾的親人。(第155-156簡)如果一個士兵在戰場上斬獲兩個敵人“甲士”首級,他做囚犯的父母就可以立即釋放。如果他的妻子是奴隸,也可以轉為平民。

軍爵律軍爵律二條

軍爵律之一

【原文】
從軍當以勞論及賜,未拜而死,有罪法耐?(遷)其後;及法耐?(遷)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賜。其已拜,賜未受而死及法耐?(遷)者,鼠(予)賜。
【譯文】
從軍有功應授爵和賞賜的,如還沒有拜爵本人已死,而其後嗣有罪依法從應耐遷的;以及本人依法應耐遷的,都不能得到爵和賞賜。如已經拜爵,但還沒有得到賞賜,本人已死及依法應耐遷的,仍給予賞賜。

軍爵律之二

【原文】
欲歸爵二級以免親父母為隸臣妾者一人,及隸臣斬首為公士,謁歸公士而免故妻隸妾一人者,許之,免以為庶人。工隸臣斬首及人為斬首以免者,皆令為工。其不完者,以為隱官工。
【譯文】
要求退還爵兩級,用來贖免現為隸臣妾的親生父母一人,以及隸臣斬獲首應授爵為公士,而請求退還公士的爵,用來贖免現為隸妾的妻一人,可以允許,所贖的都免為庶人。工隸臣斬獲首和有人斬首來贖免他的,都令作工匠。如果形體已有殘缺,用作隱官工。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