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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爵律
鎖定
- 中文名
- 軍爵律
- 出 處
- 出土秦簡
- 數 量
- 共兩百零一枚簡
- 律文數量
- 律文一百零八條
軍爵律簡介
軍爵律僅有兩條。其中一條“從軍當以勞論及賜,未拜而死,有罪法耐?(遷)其後;及法耐?(遷)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賜。其已拜,賜未受而死及法耐?(遷)者,鼠(予)賜。 軍爵律”(第153-154簡),説明在拜爵前有有罪犯法應耐遷者,皆不得拜爵。此條法令為漢所承襲,在《二年律令‧爵律》中也出現相應的律文:“當 (拜)爵及賜,未 (拜)而有罪耐者,勿 (拜)賜。”(第392簡)此外,還規定可以用爵位贖免身為隸臣妾的親人。(第155-156簡)如果一個士兵在戰場上斬獲兩個敵人“甲士”首級,他做囚犯的父母就可以立即釋放。如果他的妻子是奴隸,也可以轉為平民。
軍爵律軍爵律二條
軍爵律之一
【原文】
從軍當以勞論及賜,未拜而死,有罪法耐?(遷)其後;及法耐?(遷)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賜。其已拜,賜未受而死及法耐?(遷)者,鼠(予)賜。
【譯文】
從軍有功應授爵和賞賜的,如還沒有拜爵本人已死,而其後嗣有罪依法從應耐遷的;以及本人依法應耐遷的,都不能得到爵和賞賜。如已經拜爵,但還沒有得到賞賜,本人已死及依法應耐遷的,仍給予賞賜。
軍爵律之二
【原文】
欲歸爵二級以免親父母為隸臣妾者一人,及隸臣斬首為公士,謁歸公士而免故妻隸妾一人者,許之,免以為庶人。工隸臣斬首及人為斬首以免者,皆令為工。其不完者,以為隱官工。
【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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