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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妄給妻室案

鎖定
軍人妄給妻室案,此案發生於明洪武十七年至十八年(公元1384—1385年)間。 [1] 
中文名
軍人妄給妻室案
出    處
《御製大誥初編》第六
發生年代
明代
涉及人物
史靈芝

軍人妄給妻室案案件記載

《明大誥》裁:“山西洪洞縣姚小五妻史靈芝,繫有夫婦人,已生男女三人。被軍人唐閏山於兵部朦朧告取妻室。兵部給予勘合,著落洪洞縣將唐閏山家屬起赴鎮江完聚。方起之時,本夫告縣,不繫軍人唐閏山妻室。本縣明知非理,不行與民辨明,擒拿奸詐之徒,推稱內府勘合不敢擅違。及至一切內府勘合,應速行而故違者,不下數十餘道。其史靈芝,系人倫綱常之道,乃有司之首務,故違不理,所以有司盡行處斬。”明朝建立後,朱元璋實行“重典治吏”的政策,對貪贓與科斂害民、亂政壞法與瀆職、違禮犯分和敗壞封建人倫關係的官吏嚴懲不貸。此案有司首先違禮犯分,對敗壞封建人倫關係的犯罪行為予以縱容,而且還對“一切內府勘合,應速行而故違者,不下數十餘道。”朱元璋從重人倫,興教化的思想出發,法外用刑,將有司盡行處斬。 [1] 

軍人妄給妻室案案件影響

此案被朱元璋收入《明大誥》中,成了明初的一個著名判例,通行天下。此案例也比較典型地反映了朱元璋的“明刑弼教”的思想。 [1] 
參考資料
  • 1.    東方傳統文化研究院華夏文化研究所組織編寫 .中華法案大辭典 .北京 :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 ,1992.01 :第55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