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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叛逃罪

鎖定
軍人叛逃罪,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條規定,指軍職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
中文名
軍人叛逃罪
外文名
Soldiers defected crime
類    別
犯罪類型
性    質
非常嚴重

軍人叛逃罪概念

依照刑法的規定,軍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是軍人叛逃罪。構成這一犯罪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有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為。軍人的職責是保衞祖國和人民的利益,如果他們以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危害祖國和人民利益為目的逃往境外的,不僅違背了軍人的職責,同時對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也造成了危害,因而對這種行為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種犯罪行為既包括從境內逃往境外,也包括合法出境而在境外叛逃。
2、行為人的叛逃行為是發生在履行公務期間的。這也是區分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標準。如果行為人不是在履行公務期間叛逃的,如在出國探親期間或者國內休假期間逃往境外的,不能構成本罪,情節嚴重的,可按照逃離部隊罪的規定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對於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對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作了特殊的規定,並規定了更重的刑罰。這是由於航空器、艦船是軍隊的主要武器裝備,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的往往給國家的軍事利益造成重大的危害,對於這種行為必須予以嚴懲。因而對於這種行為規定比一般叛逃行為更為嚴厲的處罰是必要的。另外,對於脅迫他人叛逃的,攜帶重要武器裝備叛逃的,攜帶大量或者重要的軍事機密叛逃的,叛逃後進行嚴重危害國家國防利益的活動的等特別嚴重的情況,也應當區別一般的叛逃罪,給予更嚴厲的處罰。因而,刑法規定對於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軍人叛逃罪構成要件

軍人叛逃罪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軍事利益和國 (邊)境秩序。
軍人不同於普通公民,保衞社會主義祖國的安寧和維護祖國的尊嚴,是軍人神聖的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五十九條 軍人必須忠於祖國,忠於中國共產黨,履行職責,英勇戰鬥,不怕犧牲,捍衞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1]  我軍《軍人誓詞》也明確要求軍人“在任何情況下決不背叛祖國”。顯然,軍人叛逃的犯罪行為嚴重違背了軍人的職責,危害了國家和國防的安全,必須依法懲處。

軍人叛逃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
叛逃境外,是指行為人以背叛祖國為目的,從境內叛逃至境外的行為。既包括通過合法手續出境而叛逃的,也包括採取非法手段出境而叛逃的情形。叛逃至外國駐華使館、領館的,應以叛逃境外論。在境外叛逃,是指行為人以背叛祖國為目的,因履行公務出境後擅自離隊或者與派出單位和有關部門脱離關係,並滯留境外不歸而叛逃。叛進行為必須發生在履行公務期間,並且必須危害了國家軍事利益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是因私合法出境後與派出單位和有關部門脱離關係,並滯留境外不歸的,屬於出走,不應認定在境外叛逃,但其如在境外有投敵叛變的行為,則可以投敵叛變罪論處。

軍人叛逃罪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軍人。即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軍人叛逃罪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叛逃行為,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一危害結果的發生。主觀上,必須具有背叛祖國的目的。行為人是否具有背叛國家的目的,應以其出逃的原因以及在境外的行為來分析認定。凡因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而出逃的,因觸犯我國法律,為逃避制裁而出逃的,以及出逃後公開發表叛國言論的,投靠境外的反動機構、組織的,參與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申請政治避難的等,都應認定有背叛國家的目的。行為人因貪圖享受、求學、婚嫁和其他一些個人原因出逃,在境外沒有實施上述背叛國家言行的,不應認定其有背叛國家的目的。

軍人叛逃罪認定

(一)本罪與本法第109條叛逃罪的法規競合問題
本法對軍人叛逃罪和第109條的叛逃罪的規定存在部分法規競合關係,即本法第109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叛逃罪的規定可以包括一部分軍人叛逃罪。當軍人叛逃時,應優先適用本章的規定,以軍人叛逃罪論處。
(二)區分本罪與逃離部隊罪的界限
軍人叛逃罪與逃離部隊罪都有離隊不歸的行為,在定罪上可能發生混淆。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軍人叛逃罪侵害的是國防安全秩序,而逃離部隊罪侵害的是兵役秩序。
2、軍人叛逃罪的行為人必須逃亡到境外,而逃離部隊罪的行為人並不要求逃往境外。
3、主觀方面,軍人叛逃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背叛國家的目的,而逃離部隊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僅有逃避服兵役的目的。
軍人叛逃到境外的行為本身必然包含了逃離部隊、逃避服兵役的行為,因此在適用法律上,應根據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軍人叛逃罪論處,不能再定逃離部隊罪實行數罪併罰。
(三)區分本罪與本法投敵叛變罪的界限
軍人叛逃罪與投敵叛變罪都有叛變的行為,在定罪上可能發生混淆。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軍人叛逃罪侵害的是國防安全秩序,而投敵叛變罪所侵害的是國家安全秩序。
2、軍人叛逃罪表現為出逃到境外,叛逃後並不一定投靠具體的機構、組織,即使投靠也不是投靠敵對的機構、組織,而投敵叛變罪則不一定逃到境外,但必須有具體的投靠對象,而且這些投靠對象必須是敵對的國家、集團、機構、組織等。

軍人叛逃罪處罰

根據1997年《刑法 [2]  [3]  第430條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節嚴重通常是指,國(邊)境值勤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外逃的;組織他人外逃的;攜帶武器外逃的;行兇毆打或以暴力威脅國(邊)境執勤人員外逃的等。戰爭正在進行期間越境外逃;乘執行戰鬥任務之機外逃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脅迫他人叛逃的;策動多人或者策動軍隊中、高級指揮人員和其他負有重要職責(如機要人員)的人員叛逃的;攜帶重要或者大量軍事秘密叛逃的;叛逃後為敵人效勞,進行嚴重危害國防安全活動的,等等。構成本罪的行為人逃往的國家或者地區應屬於非敵對性質的,如果逃往敵對國家或地區的,應當依照本法第109條的投敵叛變罪論處;如果是擅離部隊或者逾假不歸,情節嚴重的,可按擅離軍事職守罪、逃離部隊罪等論處。

軍人叛逃罪刑法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條
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 

軍人叛逃罪相關説明

1、所謂“叛逃”,是指從國內逃往國外、境外不歸,以及逃往外國駐華使、領館,並有反對憲法所確立的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行或者申請“政治避難”的行為。因觸犯我國刑律,為逃避制裁,逃往國外、境外的,視為“叛逃”。
2、本罪中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指揮人員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職責的人員叛逃的;攜帶軍事秘密叛逃的;引誘、煽動、組織他人叛逃的等;所謂“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是指脅迫他人叛逃的;策動多人或者策動指揮人員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職責的人員叛逃的;攜帶重要或者大量軍事秘密叛逃的;叛逃後進行嚴重危害國防安全活動的等。
3、本罪主體是軍人。適用本罪時應區分軍人叛逃罪與投敵叛變罪的界限。軍人叛逃罪與投敵叛變罪,在投向境外的敵國、敵對組織和在境外投向敵國、敵對組織相似。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一是侵害的客體不同。前罪侵犯的同類客體是軍事利益,直接客體是出境軍人和軍人出境的管理活動。後罪的客體是國家安全。二是客觀方面不同。後罪是必須投向敵國、境內外的敵對組織,前罪必須是叛逃往境外的非敵對國家、組織。三是主體不同。前罪必須是軍人,後罪既包括軍人,又包括非軍人。四是主觀方面不同。軍人叛逃罪必須明知逃往的國家、地區為非敵對國家、地區,而投敵叛變必須明知是敵國或境、內外的敵對組織。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