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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

鎖定
《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是記錄軍人基本信息及照片的表格 [1]  。根據公安部、總政治部、總參謀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下發的(公通字[2001]47號)“關於認真做好軍隊和武警部隊人員公民身份號碼編制工作的通知”精神和“關於編制軍隊和武警部隊人員公民身份號碼工作的實施意見”,各縣、市、區公安機關在接到《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後,按照(公通字[2001]47號)文件的編制原則和管轄範圍逐人審定把關,從中揀出不屬本轄區核對、補編號碼的人員,並及時出具公函,將登記表退回送交檔案資料的武裝部或軍隊主管部門處理 [2] 
中文名
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
用    途
記錄軍人基本信息及照片
類    型
登記表
部隊人員居民身份證號碼應由原籍或部隊駐地的公安機關,根據GB11643-1999《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進行編制。編號需經軍人所在部隊政工部門,發公函至其原籍或駐地縣級公安機關,公函內容包括一式三份的《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收函單位根據表格內容(含軍人基本信息及照片、部隊審核意見等),查詢核實當事人入伍前户籍資料,編制軍人公民身份號碼。其程序如下:①核查軍人常住户口有沒有註銷,如沒有註銷,收函單位通知其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對當事人户口註銷;②當事人户口確認被註銷後,收函單位根據其户口登記、居民身份證登記歷史記錄,為其編制軍人公民身份號碼;③收函單位對已編好的軍人公民身份號碼,在全國範圍內進行聯網核查,如果重號,則重新編號、重新核查;不重號時,確認該號碼為當事人的公民身份號碼;④收函單位根據核查結果,填寫當事人公民身份號碼編碼信息、審核意見,回函至其所在部隊政工部門 [1] 
各縣、市、區公安機關在接到《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後,按照(公通字[2001]47號)文件的編制原則和管轄範圍逐人審定把關,從中揀出不屬本轄區核對、補編號碼的人員,並及時出具公函,將登記表退回送交檔案資料的武裝部或軍隊主管部門處理。以其它符合條件和管轄範圍內的,要認真做好居民身份證編號的核對、補編及長升位工作。新編制的公民身份號碼應及時登錄在《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內(一式三份),並簽署意見,加蓋户口專用章,將登記表留存一份後,於接到軍隊公函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編號賦碼交給武裝部或軍隊主管部門。具體做法是:
1、入伍前曾經領取過居民身份證的現役軍人和從未領取過居民身份證的中級士官、初級士官、義務兵,各縣、市、區公安機關要將其《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分發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派出所要依據保存的註銷户口人員常住人口登記表、口卡、編碼本、計算機存儲的註銷户口人員信息逐人逐項核對,確保無重號、錯號、無效證號和一人多號。派出所將核對正確的15位碼在《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的“曾領取居民身份證編號”欄內登記後返還縣、市、區公安機關。由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將核對無誤的《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存儲,並在《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的“公民身份號碼”欄內過錄18位公民身份號碼。
2、對入伍前未領取居民身份證,但派出所核對時發現已編制號碼的中級士官、初級士官、義務兵,如其號碼正確無誤,要繼續使用原編碼。由派出所在《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的“曾領取居民身份證編號”欄內填寫15位號碼後返還縣、市、區公安局,縣、市、區公安機關再將其《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信息輸入計算機存儲,在相應位置過錄18位公民身份號碼。
以上使用原有編號的軍人公民身份號碼順序碼要以派出所為單位逐人登記造冊上報縣、市、區公安局,以方便今後查詢使用。
3、入伍前未領取過居民身份證且無編號的現役軍人,中級士官、初級士官、義務兵統一由原籍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補編號碼;其他現役軍人由其軍隊駐地或隨軍家屬户口所在地的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補編號碼;由軍隊管理的離退休幹部、待移交政府安置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分別憑軍隊團級以上主管機關和主管單位出具的公函,由其居住地或幹休所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補編號碼。上述三類人員編號中的地址碼採用編號地縣、市、區的行政區劃代碼,順序碼使用預留的機動號段。凡新編制的軍人公民身份號碼都統一採用計算機生成,並逐入登記在新建立的《公民身份號碼順序碼登記表》上,其填寫要求和文檔資料管理與常住人口完全相同。
4、曾經領取過居民身份證,但經核對發現原編號有差錯需重新編號的,要按照居民身份證號碼清理糾錯和公民身份號碼編制的原則、要求進行糾錯編碼。必要時,縣、市、區公安機關可出具相應的糾錯編碼公函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