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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設施
鎖定
- 中文名
- 軍事設施
- 外文名
- Military facilities
- 定 義
- 國家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建築、場地和設施
- 功 能
- 軍事指揮、後勤補給、軍事訓練、情報收集等
- 法律保護
-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軍事設施包括內容
(二)軍用機場、港口、碼頭;
(三)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四)軍用洞庫、倉庫;
(五)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台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誌;
(六)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信、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
(七)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
軍事設施法律保護
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規定: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從國家安全利益出發,共同保護軍事設施,維護國防利益。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在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下,主管全國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軍區司令機關主管轄區內陸軍、海軍、空軍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
設有軍事設施的地方,有關軍事機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相互配合,協調、監督、檢查軍事設施的保護工作。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組織和公民都有保護軍事設施的義務。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危害軍事設施。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
軍事設施發展歷程
1990年2月23日
1990年12月
國務院、中央軍委下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就成立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的確定與劃定,以及其他需要明確的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有力推動了軍事設施保護法的貫徹執行。
[2]
2001年1月12日
2005年7月、2010年7月
2006年6月、2011年10月
2009年4月
2014年6月27日
截止2014年,我國軍事設施90%依法劃定了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範圍、作戰工程安全保護範圍(兩區兩範圍),落實了圍界、標識、監控等保護措施,對於保障軍事鬥爭準備順利進行,維護國家安全利益,促進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2]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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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
- 2. 中國軍事設施90%依法劃定“兩區兩範圍” .中國新聞網[引用日期2019-08-14]
- 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決定(主席令第十號)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1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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