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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編制

鎖定
軍事編制是軍隊或武裝力量組織系統、機構設置和人員、裝備的具體規定。是軍事組織的微觀構成。是軍隊和武裝力量控制員額,設置機構,配備幹部、補充兵員配發武器裝備的依據和準則。目的在於實現軍事組織的人員和武器裝備的最佳組合,使軍隊和武裝力量成為精幹、高效、充滿活力、能完成各項預定任務的嚴密的組織實體。軍事編制是軍隊編成的法規,通常由最高統帥部或軍事領導機關以命令的形式頒佈具有權威性、規範性、強制性,穩定性的特點。軍事編制的種類可分為:平時編制和戰時編制、訓練編制和作戰編制、滿員編制和簡編編制、固定編制和非固定編制、正式編制和臨時編制、現役部隊編制和預備役部隊編制。 [1] 
中文名
軍事編制
定    義
是軍隊或武裝力量組織系統、機構設置和人員、裝備的具體規定。是軍事組織的微觀構成
軍事法院是有的國家稱“軍事法庭”。行使軍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中國的軍事法院是國家設立在軍隊中的審判機關,是屬於軍隊建制的專門人民法院。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大軍區級單位軍事法院,集團軍級、軍級單位軍事法院。各級軍事法院設在同級政治機關,依法設院長一人,副院長、審判員、書記員若干人。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院長,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軍事法院通過審判軍職人員的犯罪案件,懲辦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犯罪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以保衞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維護社會秩序和軍隊秩序,保護國家軍事利益和其他公共利益,保護軍隊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保障軍隊現代化、·正規化和革命化建設的順利進行。軍事法院同時還兼管軍隊司法行政工作,並受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在軍事刑事訴訟中,軍事法院的主要職權是:對軍事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判;同時,直接受理屬於自己管轄的自訴案件。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