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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管制

鎖定
軍事管制,由軍隊接管政府權力,對全國或部分地區、某些行業、個別部門實行的一種特殊的強制性管理和控制形式。
通常在戰爭、騷亂、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非常情況下實行。
中文名
軍事管制
外文名
military control
簡    介
由軍隊接管政府權力
決定權
一般由國家法律規定

軍事管制發展歷史

由軍事當局臨時代行國家政權機關職能,對全國、局部地區或部門進行管理和控制的特殊法律措施。

軍事管制各國軍管

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有軍事管制的立法和實踐。

軍事管制英國

英國的軍事管制法是根據皇家特權令,適用於暫時由英王軍隊佔領的外國領土的法律;當處於戰爭狀態,或存在叛亂、入侵及其他嚴重的社會動亂時,軍事管制法可以作為例外在本國內部實施,軍事當局可取代平常的政府和執法機關;在這種情況下,司法權由軍事法庭和軍事裁判庭行使。

軍事管制美國

美國在南北戰爭期間曾宣佈實行軍事管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聯邦政府共實行過9次軍事管制。

軍事管制蘇聯

蘇聯在衞國戰爭初期,也曾對歐洲地區的加盟共和國實行軍事管制。

軍事管制土耳其

1980年9月,武裝力量接管了土耳其全國政權,在全國實行軍事管制。

軍事管制馬達加斯加

2002年2月22日,馬達加斯加因首都塔那那利佛市市長自行宣佈就任新總統,原任總統隨即宣佈全國進入緊急狀態,並於28日宣佈從3月1日起在首都實行軍事管制,將全部總統權力移交首都軍事長官。

軍事管制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規定,對剛解放的大、中城市也普遍實行軍事管制,由中央人民政府或前線軍政機關委任軍隊人員組成軍事管制委員會,接管舊政權機關,肅清殘餘敵人,沒收官僚資產,履行政府職能,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建立新的政權機關和各種機構。

軍事管制軍管條件

軍事管制通常在以下情況下實施:
國家遭受外敵入侵處於戰爭狀態,需要保障全力應付戰爭時;
社會秩序出現大的動亂需要嚴格控制局勢時;
國家政權更迭或政權機關不能正常行使職權,需要採取強制措施時。

軍事管制組織形式

鑑於軍事管制措施的嚴厲性,實行軍事管制一般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批准。
通常由軍事部門組成軍事管制委員會,執行軍事管制任務,接替國家或地方政權機關實施管理;對地方部門的軍事管制,可由軍事部門兼管或派出代表對其實行監督管理。

軍事管制任務

在實行軍事管制的地區和部門,由軍事管制機構根據保衞國防、保障國家安全、穩定社會秩序等需要,頒佈一些特殊的命令、規定、制度,強制公民承擔一些特殊的義務。
必要時,可實行戒嚴、限制交通,調整工作時間,徵用勞動力和交通工具,限制社會團體集會、結社、出版、遊行、罷工等自由,以及採取其他限制措施。
在軍事管制期間,如發生違抗軍事管制機構的命令、破壞國家安全、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可提交軍事管制機構審理,按軍事管制法規追究刑事責任。

軍事管制時間

軍事管制作為政權統治的一種形式,應是臨時性和過渡性的,形勢穩定後,即應還政於民。但是,在具體實行中有的可能長達數年之久。

軍事管制作用

實施軍事管制,對於在非常狀態下控制局勢,維護社會秩序,應付戰爭,保證社會生產、工作等順利進行,建立和恢復國家政權機關的正常職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有些獨裁政權也利用軍事管制維護其專制統治。

軍事管制資料來源

發佈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1] 
參考資料
  • 1.    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中國大百科全書·軍事:中國大百科出版社,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