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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法庭
鎖定
軍事法庭,①軍事法院內設立的分工負責審判工作的組織機構。由庭長一人、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負責代表軍事法院依法審判軍職犯罪案件。②戰爭期間軍隊內臨時組成的審判組織。負責審判戰時情況下的軍職犯罪和戰俘。往往就特定案件成立,案件審判完畢即撤銷。③戰爭結束後為審判戰犯臨時組成的國際或國內審判組織。負責審判戰爭犯罪分子,任務完成後即行撤銷:如1956年為審判日本戰犯組成的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④一些國家的軍事審判機構,同軍事法院。參見“軍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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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法庭簡介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是二戰結束後建立的專門懲治日本戰爭罪犯的國際刑事特別法庭,由中、美、英、法、蘇等11國的法官組成。
國際刑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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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法庭基本介紹
軍事法庭紐倫堡
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又稱歐洲國際軍事法庭。1945年8月8日,蘇、美、英、法在倫敦簽訂了《關於控訴和懲處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的協定》及其附件《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後又有希臘等19個國家加入),據此成立的國際軍事法庭,於同年10月18日在柏林接受了偵查與起訴委員會對H.戈林、R.赫斯等24名被告的起訴,並於同年11月20日至次年10月1日在紐倫堡對這些德國主要戰犯進行了審判(見戰爭犯罪、紐倫堡審判)。
軍事法庭(7張)
關於偵查與起訴委員會的組織 ,憲章第14條規定:“每一簽字國為偵查主要戰爭罪犯之罪狀及起訴,應各指派檢察官一人”,組成偵查與起訴委員會。紐倫堡審判中的四國首席起訴人分別是:美國的R.H.傑克遜法官、英國的H.肖克羅斯爵士、法國的F.德芒東和蘇聯的R.A.魯登科中將。偵查與起訴委員會“對於一切事項,應以過半數之投票決定之,併為便利計,按照輪流之原則指定一人為主席;但如對於應受本法庭審判之某一被告之指定或該被告應被控訴之罪名,雙方之投票相等時,則應採取主張該被告應受審判或對該被告提起訴訟之檢察官之意見”。
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的審訊,基本採取的是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憲章第24條規定,“審判程序將照下列順次進行:
1.起訴書應於本法庭宣讀之。
2.本法庭應訊問每一被告,究願承認'有罪'或'無罪'。
3.檢察官應作起訴開始之陳述。
4.本法庭應訊問檢察官和被告,彼等有何種證據可提出於本法庭,該項證據是否採納應由本法庭決定之。
5.檢察官方面之證人應先被訊問,其次訊問被告方面之證人。此後如經本法庭之許可,檢察官或被告雙方得提出互相反駁之證據或證人。
6.本法庭得於任何時間,對於任何證人與任何被告,加以任何訊問。
7.檢察官與被告均得詰問並反詰任何證人及任何作出證言之被告。
8.被告向法庭陳述意見。
9.檢察官向法庭陳述意見。
10.每一被告得向本法庭作一次最後陳述。
11.本法庭宣告判決及刑罰。”同時,為了不致因英美法系繁複的證據規則而影響對德國主要戰犯的迅速審判,憲章第19條規定:“本法庭應不受技術方面證據規則之拘束。本法庭在可能之範圍內,得采取及適用簡易迅速而非技術性之程序,並得採納其所認為有證據價值之任何證據。”
軍事法庭遠東國際
是二戰結束後建立的專門懲治日本戰爭罪犯的國際刑事特別法庭,由中、美、英、蘇等11國的法官組成。1945年9月2日,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無條件投降後,蘇美英三國外長於同年12 月16~26日舉行了莫斯科會議,議定並徵得中國同意:“設立盟國管制日本委員會”。 依據《波茨坦公告》、莫斯科英、美、蘇外長會議決定,1946年1月19日,盟軍最高統帥D.麥克阿瑟公佈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1946年4月26日修正)。
軍事法庭刑事法庭
軍事法庭盧旺達
是根據聯合國安理會1994年11月8日第955號決議建立的國際軍事法庭,也是迄今為止惟一被授權起訴非國際性武裝衝突中實施種族滅絕罪的國際性法庭。1996年9月以來,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和盧旺達國內法院對政府監禁的7.5萬人進行了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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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法庭刑事法院
2002年7月1日在荷蘭海牙正式成立,是根據聯合國通過的《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創建的世界上第一個常設國際刑事司法機構,它有權對種族滅絕罪、戰爭罪、反人類罪和侵略罪進行審判。國際刑事法院與聯合國有直接聯繫,但又獨立於聯合國之外,不受聯合國及安理會約束。美國政府由於考慮到《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可能對美國的軍人、外交官和官員不利,於2002年宣佈從國際刑事法院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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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法庭中國
中國人民解放軍歷史上,曾經將具有軍事法院性質的審判機關稱為軍事法庭。1931年9月鄂豫皖區蘇維埃政府發佈的《革命軍事法庭組織條例》規定,紅軍師以上、地方各縣軍區指揮部及軍事委員會分會之下,設立革命軍事法庭。1954年1月,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成立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庭,統一管理全軍的軍事審判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同年11月1日,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庭改稱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通常情況下,軍事法庭的組織形式是軍事審判庭,由軍事審判機關在審理某一刑事案件時依法成立。包括獨任制的審判庭和合議制的審判庭。有時,為審理特種案件成立特別軍事法庭。1945年,山東軍區發佈的《山東省各級軍事法庭組織條例》規定,為審判戰爭罪犯及漢奸案件,特於軍事管理期間在山東軍區司令部,膠東、渤海、魯中、濱海、魯南等軍區司令部及各城市衞戍司令部內設軍事法庭。1956年,中國為審判日本侵華戰爭罪犯,設立了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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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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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
- 2. 關於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新浪網[引用日期2013-03-01]
- 3. 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中國大百科全書·軍事:中國大百科出版社,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