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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法制

(軍事領域名詞)

鎖定
軍事法制是調整國家在軍事領域內各種社會關係軍事法律規範並保證軍事法律規範得以施行的有關制度所組成的有機統一體。 [1] 
中文名
軍事法制
外文名
military legal system
別    名
軍事立法
定    義
建立軍事法秩序活動
意    義
是軍事法秩序前提
包    含
軍事行政執法、軍事司法、軍事法遵守活動
國家關於軍事方面的法律制度。國家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軍事法律、軍事行政法規、軍事法規、軍事行政規章、軍事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以及依法建立起來的國防和軍隊建設的各種制度。是國家用於調整軍事領域各種社會關係的重要依據。廣義的軍事法制還包括軍事法制的制定、執行、遵守、監督、服務、教育和研究。軍事法制的基本問題包括軍事法制的特徵、形式、內容和作用等。指軍事法制本質的外在表現。軍事法制作為國家法制的組成部分,與其他法律制度有着共同的特徵:
①階級性。軍事法制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為統治階級利益服務。
②權威性。軍事法制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
③規範性。軍事法制是以行為規則的形式,對人們的行為起着規範、約束的作用。
④強制性。軍事法制以國家機器為後盾,強制行為主體遵守和執行。⑤穩定性。軍事法制在較長的時期內反覆適用。同時,軍事法制作為國家法制的一個獨立部分,有着自身的基本特徵和派生特徵。主要表現為軍事法制調整的社會關係具有軍事性,即受到軍事法制調整的社會關係是軍事法律關係。軍事法律關係包括國家在國防建設方面的軍事關係,武裝力量建設方面的軍事關係,軍政軍民之間的軍事關係,在戰爭狀態、緊急狀態等非常時期的軍事關係,涉外方面的軍事關係等。
具體表現為:
①法律關係主體的軍事性。任何人或者組織,只有當其置身於軍事法律關係中才具有軍事權利與軍事義務的主體資格。
②法律關係內容的軍事性。法律關係主體享有軍事或與軍事有關的權利,承擔軍事或與軍事有關的義務。③法律關係客體的軍事性。軍事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是用於軍事的專有物或可用於軍事的一般物,以及軍事或與軍事有關的行為。軍事法制的派生特徵是由其基本特徵引申、擴展出來的,主要表現為內部結構和外部形式兩個方面。
內部結構的派生特徵主要是:
①模式設定的非常性。一般法制根據正常情況設定人們的行為規則,而軍事法制則不同。由於軍事行為往往是直接或間接面對政治、軍事、自然災害等非常性的突發事件,對軍事行為模式的設定必然具有非常性。這是軍事法制區別於一般法制的主要標誌之一。
②行為約束的嚴格性。軍事法制要求軍人比普通公民承擔更多的法律義務,要求對違反軍事法制行為的制裁比一般違法行為的制裁更嚴厲,要求對戰爭時期違反軍事法制的行為從重處罰。
③內容公開的相對性。法律制度的公開是其固有的要求,法律制度只有公開,才能有效地實施與監督。部分軍事法律制度特別是高層次的軍事法律,可以對社會公開;但由於軍事活動具有一定時期一定範圍的保密性,部分法律規範只能相對於一定的行為主體和關係範圍公開。
④法律後果的複合性。有關法律後果的規範包括鼓勵性規範和懲罰性規範。軍事法制在兩種規範的形式上與一般法制有兩點不同:一是“獎勵與懲罰”在法律文件中並設,而一般法制多將“法律責任”“處罰”在法律文件中單設。二是獎勵與懲罰的方式獨特,如獎勵的方式有授勳、榮譽稱號、立功,懲罰的方式有降銜、開除軍籍。軍人違反職責犯罪不適用管制、財產刑,而單獨設有剝奪軍銜的附加刑。
外部形式的派生特徵主要是:
①稱謂的獨特性。部分適用於軍隊內部的軍事法規以“條令”稱謂,如內務條令、戰鬥條令、飛行條令等。這種稱謂,是其他部門法少有的。
②形式的多樣性。與民事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等不同,在多數國家中,軍事法制沒有一部獨立、完整、系統的法典,而是由專門的軍事法律法規和其他法律法規中的軍事條款、軍事法律解釋、軍事規範性文件等構成的集合體。指軍事法制的表現形態和方式。國家政體對軍事法制的形式具有根本性影響。在君主專制的國家,君主的命令往往是最重要的軍事法制形式;在共和制國家,由議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文件是最重要的軍事法制形式。軍事法制的創制方式和具體表現形式,還受國家歷史傳統、民族習慣、法律學説的發展,甚至某些特定歷史事件的影響。相同本質的軍事法制,可以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源於同一歷史傳統的軍事法制,儘管在不同時期可能有不同的本質,在表現形式上卻有某些共同之處。歷史上存在過的軍事法制形式,包括習慣法、制定法、判例法和君主敕令等。由於制定法具有形式規範、內容具體、效力穩定等優點,所以現代國家多以制定法作為軍事法制的主要表現形式。制定法形式一般分為憲法形式、基本法律形式、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形式、法規形式和規章形式5個層次。以憲法形式確立的軍事法制,是國家軍事活動的根本法律制度,在全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基本法律、法律、法規、規章等形式所規定的軍事法制的依據和準則。
確立軍事法制的憲法形式,主要有兩種類型:
①憲法典中的軍事條款。憲法典是單獨一部集中規定國家和社會基本制度的根本大法。憲法典中的軍事條款所規定的根本軍事法律制度,是建立國家整個軍事法制體系的依據和準則,在軍事法制中具有權威性、綱領性、全局性、指導性。由於各國的體制不同,憲法典通常分為“單一憲法”和“聯邦憲法”。“單一憲法”是單一制國家只有一部適用於全國的憲法典;“聯邦憲法”是聯邦制國家除有一部適用於全國的憲法典外,還在各邦分別存在着自治憲法典。只有適用於全國的憲法典可規定國家的根本軍事法律制度,聯邦制國家中的各邦憲法不能脱離全國憲法典單獨規定軍事法律制度問題。
②憲法性文件中的軍事規範。在不具有憲法典的國家,其憲法性規範由若干具有憲法地位的文件組成,或者由憲法性的文件、習慣和判例組成。憲法性文件的形式,雖不像憲法典形式那樣集中規定國家的根本軍事法律制度,但其以不同方式所確立的國家軍事法律制度,仍具有根本法的地位。以基本法律形式確立的軍事法制,是對憲法中軍事條款所確立的國家根本軍事法律制度的全面展開,是調整具有全局性的軍事關係的法律制度,效力僅低於憲法,立法權通常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最高立法機關行使,是以法律、法規、規章形式確立的軍事法律制度的依據和準則。
軍事法制的基本法律形式主要有兩種類型:
①基本軍事法。確立國家基本軍事法律制度的法律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美國《國家安全法》、俄羅斯《國防法》、加拿大《國防法》等。
②其他基本法中的軍事條款。如國家的民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中的軍事條款,也屬於基本軍事法律制度的範疇。以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形式確立的軍事法制,是以基本軍事法律制度為依據,調整軍事活動中某一方面重要關係的法律制度。在單一制國家,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最高立法機關行使立法權;在聯邦制國家,由國家和各邦最高權力機關或最高立法機關分別行使立法權。它是以法規、規章形式確立的軍事法律制度的依據和準則。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專門的軍事法律和法律中的軍事條款兩種類型。
在中國,這兩種類型的法律形式經常採用的表現方式主要有:
①法。以“法”的形式專門確立的軍事法制,通常是關於國家在某一個方面重要的軍事法律制度。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是關於國家在軍事設施保護方面重要的軍事法律規範。
②決定。以“決定”的形式專門確立的軍事法制,通常是關於國家或軍隊某一重要事項的軍事法律制度。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保衞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的決定》。以法規形式確立的軍事法制,是以法律為依據,調整軍事活動某一方面中某一問題的軍事關係的法律制度。制定權通常由憲法授予或由最高權力機關授予,由國家的最高行政機關或最高軍事機關行使,或者由最高行政機關或最高軍事機關的首腦獨立行使。它是以規章形式確立的軍事法制的依據和準則。確立軍事法制的法規形式,主要有專門法規和其他法規中的軍事條款兩種類型。
在中國,這兩種類型的法規形式主要表現為:
①條令。通常規定軍隊作戰和訓練動作,或者是軍人的基本行為等。如中國人民解放軍各種戰鬥條令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②條例。通常規定關於國家和軍隊的某一類重要事項,或者軍隊某些組織的組成及職權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公佈的《軍人撫卹優待條例》,中央軍委發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審計條例》。
③規定。通常是關於國防和軍隊某一問題的規範。如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公佈的《關於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中央軍委發佈的《中央軍委關於軍旗問題的若干規定》。此外,還可以表現為綱要、概則、辦法。以規章形式確立的軍事法制,是以法規為依據,調整國家和軍隊某一部門或某一地區軍事關係的法律制度。制定權通常由法律或有權立法的上級機關授予,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各部門、最高軍事機關的各部門、各區域或各軍兵種的最高軍事機關、各區域的各級權力機關和各級行政機關行使。
在中國,軍事法制的規章形式主要有:
①辦法。通常是關於國家或軍隊某一項工作具體的軍事規範。
②細則。通常是貫徹執行某個法律、法規而確立的具體軍事規範。
③教令。通常是關於軍隊武器使用、作戰和訓練動作的具體軍事規範。如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或各軍兵種下發的實彈射擊教令、戰術演習教令、飛行教令。
④教範。通常是關於軍事技能訓練的具體軍事規範。如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或各軍兵種下發的射擊教範、軍事體育教範。此外,還可以表現為規定、規則、標準等。除了以上制定法形式之外,軍事法制的形式還包括依法建立而未上升到法律層次的其他規範。在不同的國家,軍事法制有不同的形式,但在內容上具有一致性。既包括專門的軍事法律制度,如國防法、兵役法、軍官法等中的軍事法律制度,也包括相關的軍事法律制度,如憲法和刑法、婚姻法等部門法中涉及的軍事法律制度。此外,國際軍事法律制度也屬於軍事法制的內容。調整國防領域各種軍事關係的法律和制度的總和。主要包括國防基本法律制度、兵役法律制度、軍人優撫法律制度、軍人保險法律制度、國防動員法律制度、國防教育法律制度、民防法律制度、軍事設施保護法律制度、國防科技法律制度、國防經濟法律制度、緊急狀態法律制度等。國防基本法律制度。調整國防領域基本軍事關係的法律和制度的總稱。主要規範國防活動的性質、指導、目標、建設等方面的基本原則,武裝力量、領土防衞、國防資產、國防生產、國防動員、國防教育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國家機構的國防職權、組織和公民的國防義務與權利、軍人的義務與權利等基本規則。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法國防務總組織法》《澳大利亞國防法》《蒙古國國防法》等。兵役法律制度。調整國家兵役活動中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和制度的總稱。主要規範兵役活動的領導管理體制、服兵役的條件和形式、兵員的徵召和動員、公民的兵役義務與相應權利、相關法律責任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美國義務徵兵法案》、俄羅斯聯邦《兵役義務與服役法》《俄羅斯聯邦徵兵條例》、法國《國民兵役法》《法國徵兵法》。軍人優撫法律制度。調整軍人優撫活動中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和制度的總稱。主要規定優撫對象、優撫辦法、經費保障、法律責任等。如中國《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美國軍地補差法》《美國軍人待遇法》《美國退伍軍人安置法》、俄羅斯聯邦《軍人地位法》、《英國皇家軍人撫卹條例》。
軍人保險法律制度。調整軍人保險活動中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和制度的總稱。主要規定軍人保險的對象、範圍、經費、標準、賠償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俄羅斯聯邦軍人、應召參加軍事集訓的公民、內務機關人員及聯邦税警機關工作人員強制性人壽與健康保險法》、德國《軍人養老保險法》。國防動員法律制度。調整國防動員活動中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和制度的總稱。主要規定國防動員的條件、國防動員的準備、戰略物資儲備、國防動員主體的責任、國防動員的徵用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美國戰爭動員法》《俄羅斯聯邦動員準備與動員法》《德國國家總動員法》、法國《總動員法》、日本《國家總動員法》。國防教育法律制度。調整國防教育活動中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和制度的總稱。主要規定國防教育的組織體制、國防教育的原則與內容、國防教育的保障機制等。如斯巴達國民軍事教育法、美國《1958年國防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民防法律制度。調整民防活動中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和制度的總稱。
主要規定民防的組織領導體制、民防工程和設施的建設與管理、民防的訓練與實施、法律責任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英國《空襲警戒法》、俄羅斯聯邦《民防法》。軍事設施保護法律制度。調整軍事設施保護活動中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和制度的總稱。主要規定軍事設施保護的方針與原則、軍事設施的分類保護、軍事設施保護的組織體制、法律責任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關於在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其他部隊、軍事單位和機關的軍火庫、基地和倉庫周圍建立軍事禁區的條例》、美國《國防設施法》、越南《保衞國防工程和軍事區規定》。國防科技法律制度。調整國防科技活動中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和制度的總稱。主要規定國防科技的目標與任務、國防科技的組織領導體制、國防科技活動的管理與監督、國防科技的相關標準、國防科技人員的使用與保護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科學技術情報工作條例》《俄羅斯聯邦對外軍事技術合作法》。國防經濟法律制度。調整國防經濟活動中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和制度的總稱。
主要規定國防經濟活動的組織領導體制、國防經費的保障、國防生產的方針與能力要求、國防生產的發展重點、軍事訂貨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美國國防撥款法》、俄羅斯聯邦《國防訂貨法》、日本《陸上自衞隊補給管理小六法》。緊急狀態法律制度。國家應對緊急狀態的各種法律和制度的總稱。主要規定緊急狀態的批准程序、緊急狀態的宣佈、緊急狀態的領導體制、緊急狀態實施主體的責任、緊急狀態的法律措施、緊急狀態的解除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美國《國家緊急狀態法》、俄羅斯聯邦《戰時狀態法》、法國《戒嚴法》、《日本治安維持法》《日本戰時管制法》。調整軍隊建設與作戰中各種軍事關係的法規和制度的總和。由於各國武裝力量構成和軍隊體制編制不同,各國現行軍隊法規制度也不盡相同,一般包括軍隊軍事工作法規制度、軍隊後勤法規制度、軍隊裝備法規制度。中國軍隊法規制度還包括軍隊政治工作法規制度。軍隊軍事工作法規制度。調整軍隊軍事工作和作戰中各種軍事關係的法規和制度的總稱。主要規定司令機關的職權、軍事工作的各項制度與規則、作戰和軍事任務的指揮與遂行等。如《中國人民解放軍司令部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訓練條例》、美國《聯合作戰綱要》、《俄羅斯陸軍法令》《英國軍事武裝法令》、法國《軍人條例》、《日本野戰條令》。軍隊政治工作法規制度。調整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中各種軍事關係的法規和制度的總稱。主要規範軍隊各級政治機關的職權、軍隊中各級共產黨組織活動的制度與規則、政治工作各項制度與規則、戰時政治工作的實施等。如《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軍隊委員會工作條例》。
軍隊後勤法規制度。調整軍隊後勤工作中各種軍事關係的法規和制度的總稱。主要規定軍隊各級後勤機關的職權、後勤工作的各項制度與規則、作戰中後勤保障機制等。如《中國人民解放軍後勤條例》、蘇聯《方面軍後勤與工作條例》、美軍《作戰後勤保障》。軍隊裝備法規制度。調整軍隊裝備工作中各種軍事關係的法規和制度的總稱。主要規定軍隊各級裝備機關的職權、裝備工作的各項制度與規則、作戰中裝備保障的機制等。如《中國人民解放軍裝備條例》、俄羅斯聯邦《武器法》。關於軍事犯罪和軍事刑事訴訟程序的法律和制度的總和。從各國現行的軍事刑事法律制度看,主要包括軍事刑事實體法律制度和軍事刑事程序法律制度。軍事刑事實體法律制度。有關軍事犯罪及其刑罰的法律和制度的總稱。主要規定軍事犯罪的各種罪名、軍事犯罪適用刑罰的種類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章關於危害國防利益罪和第10章關於軍人違反職責罪的規定,以及美國《陸軍刑事條例》、《俄羅斯軍事刑法典》《俄羅斯軍事刑罰條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軍事刑法》《意大利軍事刑法典》、日本《戰時刑事特別法》。軍事刑事程序法律制度。有關追究軍事犯罪責任訴訟程序的法律和制度的總稱。主要規定對軍事犯罪進行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的制度與程序。如《關於軍隊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美國《統一軍事司法法典》《美國軍事訴訟證據規則》、法國《軍事司法法典》。
軍事法制的作用,是軍事法制對人的行為和社會關係所產生的實際影響。軍事法制對人的行為所產生的影響,稱之為規範作用,主要包括指引作用、評價作用、教育作用、預測作用、強制作用等。軍事法制對社會關係所產生的影響,稱之為社會作用,主要包括確認作用、調節作用、整合作用、制約作用、組織作用等。伴隨人類戰爭史和法制史的發展,軍事法制經歷了一個漫長的產生、演進和發展過程。古代軍事法制歷時數千年,經歷了由臨戰誓言的臨時性軍事法到相對穩定的成文法、由奴隸制軍事法到封建制軍事法的發展演變過程,形式由單一到多樣,內容由簡單到複雜,逐漸形成較為完備的封建軍事法制。奴隸社會軍事法制,初期以不成文的習慣法為主導,後逐漸被成文軍事法取代。主要表現為國家最高統治者及軍事統帥在戰時宣佈的各種軍事命令。
內容多以徵召兵役,約束軍旅服從命令、努力作戰,實行厚賞重罰為核心。具有濃厚的宗教、神權色彩和較大的隨意性。在中國,奴隸社會時期的軍事法制,通常表現為誓、盟、誥、約、禮、刑等形式,對兵役制度、軍隊編制、作戰訓練和軍紀獎懲等作出規定。其中,“誓”為主要的軍事法形式。《周禮・秋官・士師》稱:“誓,用之於軍旅。”夏朝的《甘誓》,商朝的《湯誓》,西周時期的《泰誓》《牧誓》《費誓》都是當時軍事法制的基本形式。公元前18世紀,古巴比倫王國頒佈的《漢穆拉比法典》,開始重視軍人的法律地位,對軍人的權利和義務作出具體的規定。前8世紀,古希臘斯巴達城邦國家制定的斯巴達國民軍事教育法,對國民軍訓、服役以及軍事紀律等作了規定。公元前2世紀~公元2世紀,印度以宗教、哲學和法律為內容彙編而成的《摩奴法典》,有專門針對軍事活動的法律規範,規定了國王統率軍隊、指揮作戰、軍隊訓練及戰爭規則等內容。封建社會高度集權,軍事法制具有強烈的人治色彩。國家最高統治者在其頒佈的綜合性法律中,有大量的軍事法內容。
此外,還頒佈了單行軍事法規,內容涉及兵役、軍隊編組、管理、指揮及供應、軍人職責與行為模式等。中國古代戰國時期,軍事法從一般的刑律中獨立出來,形式趨向於多樣和成文化,律、令、法成為主要表現形式,內容廣泛、條文明細,如秦國的《戍律》《傅律》和齊國的《庫法》《將軍令》等,中國封建軍事法制初具雛形。秦漢隋唐時期,軍事法制得到迅速發展。臨時性的軍事誓言被穩定的成文法取代,如秦朝的《軍爵律》《置吏律》,漢朝的《宮衞令》《戍卒令》,唐朝的《擅興律》《軍防令》等,封建軍事法制趨於成熟和完備。宋元明清時期,軍事法制進一步發展。宋朝重點增設軍內法規,如《階級法》。元朝制定各種軍事條畫對軍人的行為規範和軍紀作出明確規定,如《省諭軍人條畫二十三款》。明清時期,軍事法制集古代之大成,規範詳備、科條簡約,最終形成以“兵律”為主,各種專門軍事法規為輔,相互補充、門類齊全、詳明嚴密的封建軍事法制。在世界其他國家,12世紀以前,封建軍事法仍然寓於其他綜合性法律之中,通常以君主的“敕令”“詔令”等形式出現,內容包括兵役、官兵職責及違反職責的懲罰等。如801年的《意大利敕令》。從12世紀起,封建軍事法開始向獨立的法律部門發展,歐洲一些國家出現了一些單行的軍事法規。如英國於1181年頒佈的《英國軍事武裝法令》,俄國於1621年頒佈的《民兵總隊、炮兵和其他有關軍事的勤務令》等。
隨着各國國防和軍隊建設的發展,規範國防和軍事活動的專項軍事法成為近代軍事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內容既包括平時的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還包括戰爭準備、實施和保障。17世紀資產階級革命以後,英國、法國、德國、美國和俄國等國相繼創立並發展了資產階級性質的軍事法。英國頒佈《兵變法》《陸軍法》,法國頒佈《組織國民自衞軍的法令》《禁止聚眾的戒嚴法》,美國頒佈《陸軍刑事條例》《民兵法》《徵兵法》《美國戰爭法》,俄國頒佈《軍事刑法典》及一些軍事條令條例,日本頒佈了《陸軍刑法》《海軍刑法》。20世紀後,隨着戰爭的頻繁爆發,一些主要國家加強了平時和戰時軍事立法。英國頒佈了《緊急權力法》《關於行政機關非常職權法》等一系列軍事法律;美國頒佈《擴軍法》《間諜法》;蘇維埃俄國頒佈《紀律條例》《隊列條例》《野戰條例》和《軍事法庭條例》。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為適應戰爭的需要,美國先後頒佈了《兩洋艦隊法》,鼓勵生產軍火的《加速折舊法》和有關征兵與訓練的《徵兵與訓練法案》。
德國、日本為發動和進行侵略戰爭的需要,制定了《帝國防禦法》《國家總動員法》《國防保安法》《國民動員法》等。中國近代軍事法制始於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受西方資產階級軍事法制的影響,具有中西結合、獨裁專制與資產階級民主相混合的特點。清末,清政府開始仿照西方改革軍制,制定軍內章程。最有代表性的是《陸軍部章制》《北洋海軍章程》等,其《內務條例》《簡明軍律》《步兵暫行操法》開創了中國軍隊制定共同條令的先河。辛亥革命後,南京臨時政府先後發佈《臨時大總統嚴加約束士兵令》《陸軍暫行給予令》等軍事法規。北洋政府時期,將頒行的各種陸軍條例輯錄為《陸軍法規》。南京國民政府制定了數量眾多、形式多樣、種類齊全的軍事法規,基本上形成了相對完整、統一的軍事法制體系。
具有代表性的包括《兵役法》《國家總動員法》《陸海空軍刑法》《中華民國戰時軍律》《國軍抗戰連坐法》和《處理在華美軍人員刑事案件條例》《海上捕獲條例》等涉外軍事法規及為鎮壓中國共產黨和革命人民發佈的《限制異黨辦法》《戡亂法》等一批特別軍事法。經歷第一、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世界各國為適應現代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需要,更加重視軍事法制的建設和發展,頒佈了大批軍事法律法規,逐步形成以憲法中的軍事法條款為根本,以《國防法》等基本軍事法律為核心,以軍事法律為骨幹,軍事法規和軍事規章相配套的軍事法制體系,國防體制和軍隊建設逐步實現法制化,現代軍事法制趨於完善。
西方主要國家的軍事法表現形式,一般包括法律、法令、政令、訓令、指令、條例、規章等;內容涵蓋國防和軍事組織機構、兵役和動員、國防經濟和科研、軍隊管理、軍事教育與軍事訓練、軍事司法、軍人優撫和社會保障、戰時和緊急狀態、作戰規範及對外軍事合作等方面。法國先後頒佈《總動員法》《防務總組織法》《國防組織法》《國民兵役法》《軍事司法法典》。美國多次修訂基本軍事法《國家安全法》和《統一軍事司法法典》,頒佈了《戰爭授權法》《國家緊急狀態法》《國家安全機構法》《1958年國防教育法》《國防生產法》《國防專利法》《國民防衞法》《軍事管制法》《陸軍條令》和《陸軍作戰綱要》等眾多軍事法律法規。20世紀50年代初,日本開始了重建武裝力量的準備,頒佈了日本國防和自衞隊建設的基本法《防衞廳設置法》和《自衞隊法》,後又頒佈了《防衞廳組織令》《自衞隊法施行令》《自衞隊法施行規則》作為補充。
2007年1月,隨着防衞廳升格為防衞省,又修訂頒佈了《防衞省設置法》《防衞省組織令》。俄羅斯獨立以後,制定或修訂了《國防法》《戰時狀態法》《緊急狀態法》《反恐怖主義鬥爭法》等軍事法律法規。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政權和軍事機關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發佈過大量的軍事法律規範,如土地革命戰爭時期的《工農紅軍紀律暫行條令》《工農紅軍獎懲條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軍事裁判所暫行組織條例》,抗日戰爭時期的《抗日救國十大綱領》《紀律條令(草案)》《內務條令》《第八路軍軍法處工作條例草案》,解放戰爭時期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宣言》《懲治戰爭罪犯命令》《關於支部工作的條例(草案)》《關於革命軍人委員會條例(草案)》等實效性較強的軍事法律法規,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法制奠定了堅實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軍事法制建設呈階段性發展:
①1949~1966年,國家和軍隊先後制定了有關軍人及軍屬撫卹優待、軍事行政管理、軍事教育訓練、軍事刑事、軍隊政治工作等方面的一系列軍事法律法規,基本形成了比較配套的軍事法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法制開始形成。如《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革命殘廢軍人優待撫卹暫行條例》《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隊列條令》《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志願軍戰時軍法條例》《保守國家軍事機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兵組織暫行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立功與獎勵工作條例(草案)》《中國人民解放軍幹部任免暫行規定》《復員建設軍人安置暫行辦法》《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戰時立功條例(草案)》《中國人民解放軍連隊管理教育工作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草案)》《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訓練大綱》《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工作條例》。1955年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曆史上第一部具有基本軍事法性質的法律。
②1966年5月~1978年12月,由於“文化大革命”的影響,軍事法制建設遭到嚴重干擾,只發布了少量的軍事法規,如《國防尖端武器定型工作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守國家軍事機密條例》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幹部服役條例》等。
③1978年以後,中國軍事法制建設進入全面恢復和開創的新時期,國家和軍隊加快軍事立法速度。隨着國家法制建設的迅速發展,先後制定並公佈、發佈了大量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軍事法律規範,初步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為基本法、與國家法制相銜接的中國軍事法制體系。其中,既包括憲法中的軍事法條款,又包括基本軍事法律、軍事法律、軍事法規和軍事規章。內容系統全面、層次分明,涵蓋了國防領導體制、武裝力量建設、兵役與動員、軍事勤務、軍事經濟、國防科技、軍隊管理、軍事教育與訓練、軍事設施保護、軍人權益保障及軍事司法、對外軍事關係等方方面面,使國防和軍隊建設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在世界新軍事革命條件下,軍事領域發生了一系列根本性變化。軍事法制作為調整軍事活動中各種關係的重要手段,向政治、經濟、科技、文化等多個領域延伸。軍事法制的內容不斷豐富,調整範圍不斷擴大,調整對象更加廣泛,呈現出系統化、科學化、法典化發展趨勢。隨着信息技術的廣泛運用、軍隊信息化水平的不斷提高,以及新的作戰方法和作戰手段的出現,軍事活動涉及的範圍更加廣泛。為適應軍事領域的發展變化,軍事法制調整的社會關係更加複雜,既要對現有的軍事法律法規進行補充完善,又要根據太空領域、電磁領域、新技術領域,以及國際安全與合作領域的發展變化,創制新的軍事法律制度。信息領域的軍事立法將成為各國軍事立法的重要任務,有關信息方面的軍事法律制度在軍事法制中佔有越來越突出的地位,軍事法制的內容將更加豐富、更加完備。隨着世界軍事變革的深入發展,各國將不斷健全軍事法制體系。根據軍事活動的需要,科學確立不同層次軍事法制的效力等級,協調各個軍事法分支門類的相互關係,消除和減少各個單項軍事法制之間的交叉、重複和矛盾,最終形成與國家法制相銜接的,涵蓋國防領導體制、武裝力量建設、兵役與動員、軍隊管理、軍事經濟、國防科技、軍事訓練、軍事勤務、軍事設施保護、軍人權益保障及軍事司法、軍事交流與合作等各個方面,內容系統全面、層次分明的軍事法制體系。隨着各國軍事法制內容不斷完備,軍事法制體系不斷完善,對軍事立法技術的要求將不斷提高。各國的軍事立法將注重增強體例的規範性、內容的客觀性和表述的準確性;在制定各個方面的軍事法律制度的基礎上,注重編纂工作,對現行軍事法規進行系統整理,刪除過時陳舊的部分,修改相互牴觸的條款,充實新的內容,彌補軍事法律規範之間的空缺,力求形成內容完備、體例統一的軍事法典,以增強軍事法制的科學性、嚴謹性。
發佈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2]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
  • 2.    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中國大百科全書·軍事:中國大百科出版社,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