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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代表

(軍事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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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代表是一種軍事術語。
中文名
軍事代表
類    型
軍事術語
軍隊派駐地方有關單位辦理與軍隊有關事務的人員。又稱軍隊代表,簡稱軍代表。主要包括駐交通運輸部門軍事代表和駐工廠軍事代表。駐交通運輸部門軍事代表,是軍隊派駐鐵路、水路沿線交通部門遂行軍事交通任務的人員,一般派駐鐵路局、鐵路分局和航務局、航務分局及主要站、港。主要任務是:負責組織、指揮軍事運輸保障,向交通運輸部門提出軍運保障要求和監督實施,參與管理鐵路軍事專用線等。駐工廠軍事代表,一般派駐重要軍品科研生產企業。主要任務是:檢驗、驗收軍工產品,對軍品生產過程進行質量監督,負責軍隊與工廠的聯絡,戰時協助工廠進行技術支前和生產動員等。軍隊向地方派駐軍事代表,對於維護國家和軍隊的利益,協調軍地雙方關係,保證軍隊按時獲得質量合格的軍事技術裝備,保障軍事活動順利進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自19世紀中葉起,有的國家就有派駐鐵路的軍事代表,較早的國家有德國、法國、俄國等。至20世紀20年代,許多國家的軍隊向交通運輸部門派出軍事代表,並逐步形成制度,但機構名稱和人員職稱不盡相同。1921年,美國軍隊開始向軍品生產工廠派駐軍事代表機構,稱“駐廠檢驗辦公室”,1926年改稱“駐廠代表辦公室”,主要負責軍品的檢驗和驗收。1945年後,陸海空三軍分別建立各自的駐廠代表辦公室。1990年後,對三軍駐廠代表辦公室實施全軍統一領導,2000年改稱“合同管理辦公室”。在中國,軍隊向交通運輸部門派駐軍事代表始於1914年。當時,北洋政府陸軍部向鐵路線區、停車場、船舶碇泊場派駐“司令官”,負責組織、監督運輸部門實施軍事運輸。1937年8月,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在鐵路沿線設立“線區司令部”和“車站司令辦公處”,統管鐵路軍事運輸保障事宜。1946年7月,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東北民主聯軍司令部頒佈了《鐵道軍事運輸暫行條例》,規定在所接管的鐵路局設立“鐵道司令部”,並向東北地區重要鐵路車站派駐“軍事代表”。中國人民解放軍駐廠軍事代表產生於1950年,最初由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總後方勤務部向部分軍工廠派出,稱“駐廠檢驗代表”,同年12月,各軍區向鐵路(航務)局、分局、車站(港口)派駐軍事代表機構,稱“中國人民解放軍駐×××軍事代表辦事處”。1953年5月改稱“駐廠軍事代表”。1964年,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國務院頒發第一部《中國人民解放軍駐廠軍事代表工作條例》。1965年4月,國防部、鐵道部、交通部聯合頒佈了《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鐵路、水路沿線交通運輸部門軍事代表試行條例》,明確規定:軍事代表機構受派出機關和所駐的交通運輸部門黨委的雙重領導。1969年,軍事代表機構改屬後勤部建制。1970年,駐廠軍事代表一度被撤銷。1977年後,恢復駐廠軍事代表。1978年6月,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頒佈《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鐵路、水路沿線交通部門軍事代表條例》,進一步明確了軍事代表的組織機構、工作關係和任務等。21世紀初,軍事代表主要實行“派出機關_軍事代表局_軍事代表室”三級管理體制,業務工作接受有關部門的指導。
發佈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1] 
參考資料
  • 1.    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中國大百科全書·軍事:中國大百科出版社,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