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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修理

鎖定
車輛修理是指用一切可以運用的手段和技術恢復已損壞車輛形態、性能、作用的過程及技術性行為。其原則是“視情修理”,其目的是恢復原來車輛、總成、零部件的使用價值和技術狀況。“視情修理”是建立在車輛檢測診斷基礎之上,按照不同的技術檢測結果,制定不同的作業範圍和深度,這樣可以防止拖延修理造成車況惡化,又防止提前修理造成浪費。
中文名
車輛修理
類    型
經濟術語

車輛修理原則要求

1.車輛修理應貫徹視情修理的原則
即根據間隔里程定額和車輛檢測診斷以及技術鑑定的結果,視情按不同作業範圍和深度進行修理,既要防止拖延修理,造成車況急劇惡化,又要防止提前修理,造成不應有的浪費。顯然,這種“視情修理”,不是可以憑車輛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意見,隨意決定修理時間和修理作業項目,也不是無論車輛技術狀況如何,都必須嚴格根據間隔里程定額,按期強制執行。
2.視情修理的實質
(1)車輛修理的作業時間,根據車輛的實際技術狀況確定。即車輛已達到間隔里程定額,但是車況尚好,就不必提前修理而造成浪費,可以繼續運行;相反,車況已變壞,雖然尚未達到間隔里程定額,也應該及時修理,避免“帶病”運行造成車況惡化。
(2)車輛修理的作業項和深度。該修哪些部件就修哪些,該到什麼深度就到什麼深度,是一種“按需修理”方式。(3)視情修理是一種充分體現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的修理制度。這種技術與經濟的結合,又是以檢測診斷與技術鑑定為基礎的。因此,必須改進車輛檢測診斷設備和請有經驗的技術人員從事檢測診斷和技術鑑定工作。
3.相關規定
(1)車輛修理必須根據國家和原交通部發布的有關規定和修理技術標準進行,確保修理質量。對不具備相應修理能力的運輸單位和個人,運輸車輛應根據其修理作業範圍,送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認定的修理廠進行修理。
(2)車輛和總成送修時,承修單位與送修單位應簽訂合同,商定送修要求、修理車日和質量保證等。合同簽訂後必須嚴格執行。
(3)車輛送修時,應具備行駛功能,裝備齊全,不得拆換;總成送修時,應在裝合狀態,附件、零件均不得拆換或短缺。
(4)肇事車輛或因特殊原因不能行駛和缺少零部件的車輛,在簽訂合同時,應作出相應的規定和説明。
(5)車輛和總成送修時,應將車輛和總成的有關技術檔案一併送承修單位。修竣檢驗合格後,承修單位應簽發出廠合格證,並將技術檔案、修理技術資料和合格證移交送修單位。

車輛修理分類

車輛修理按作業範圍可分為車輛大修、總成大修、車輛小修和零件修理四類。
(1)車輛大修
車輛大修,是新車或經過大修後的車輛,在行駛一定里程(或時間)後,經過檢測診斷和技術鑑定,用修理或更換車輛任何零部件的方法,恢復車輛的完好技術狀況,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復車輛壽命的恢復性修理。汽車大修是對汽車進行全面的檢修,一般要整車解體和總成解體,需要的作業延續時間較長。為了儘可能壓縮汽車停廠修理時間,應該規定大修在廠車日定額。即由汽車進廠之日起,經過修理、檢驗、試車,至交付出廠之日止所規定的在廠日數(含公休假日)。
(2)總成大修
總成大修,是車輛的總成經過一定使用里程(或時間)後,用修理或更換總成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礎件)的方法,恢復其完好技術狀況和壽命的恢復性修理。
汽車是由發動機附離合器總成、車架總成、前橋總成、後橋總成、車身總成等構成的。在使用過程中,各個總成的磨損程度不盡相同,技術性能的變化情況也不一致。有些總成在車輛大修間隔里程定額未達到之前,不需修理,個別總成則由於技術狀況變差不宜繼續使用,應即進行解體修理或更換部分零部件,以恢復其應有的技術性能。
總成大修有兩種作業方式:①就車大修,即某輛汽車的總成修竣後仍裝在原車上,汽車同時停廠等待;②總成互換大修,是將預先修竣或新購置的總成,換裝到汽車上,然後對換下的總成進行大修,以備下次替換用。
(3)車輛小修
車輛小修,是用修理或更換個別零件的方法,保證或恢復車輛工作能力的運行性修理,主要是消除車輛在運行過程或維護作業過程中發生或發現的故障或隱患。
小修亦稱運行性修理,作業範圍一般沒有相對固定的作業項目,也沒有嚴格的作業週期(問隔里程)。多數小修作業是替換零部件的作業,對有些有一定規律性的小修作業,可以有計劃地安排在某次二級維護作業中合併進行,作為二級維護附加作業。當汽車的小修頻率很高時,表明汽車的技術狀況惡化,應通過技術檢測診斷,確定是否需要進行大修或總成大修。
(4)零件修理
零件修理亦稱舊件修復,是對因磨蝕、變形、損傷等原因不宜繼續使用但尚有修復價值的零件進行的恢復性修理。
零件修理應符合經濟合理的原則。一般情況下,修復的零件,價值低於新購零件,裝車使用可以降低修理費用。修復後的零件應符合其原有的規格、標準,可以繼續使用。零件修理是一種機械加工作業,不納入車輛維修計劃中。

車輛修理車輛修理和車輛維護

車輛維護和車輛修理是兩個密切相關而又不同的概念。車輛維護主要是保持其使用價值,而車輛修理則是恢復其使用價值。車輛維護是國家“強制”性的規定,車輛修理則是“視情”的。它們又有相同點,維護主要是指二級維護前需要進行檢查診斷,根據檢查診斷的結果,科學制定修理作業項目及修理作業項目的深度。對無恢復性需要的,則只進行二級維護即可。如需要修理,則在二級維護時附加作業項目,在二級維護時一併進行。如只有採取總成大修才可恢復性能的,應採取總成大修。對發動機總成及車廂車架總成均需要大修的應進行全車大修。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