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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額保險合同
鎖定
- 中文名
- 足額保險合同
- 外文名
- Full insurance contract
- 隸 屬
- 保險學
- 解 釋
- 保險金額等於保險價值
不足額保險是指保險金額小於保險價值的保險。不足額保險或基於投保人主觀意願,僅以保險價值的一部分投保而產生,或是因為保險標的價值在合同訂立後出現上漲,從而高於保險金額。對不足額保險合同,《保險法》第55 條第4 款規定:“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超額保險是指保險金額大於保險價值的保險。超額保險的產生,或是當事人因善意或惡意投保的保險金額高於保險價值,或是保險標的價值在訂立合同後跌落,而使保險金額超過了保險價值。關於超額保險的法律後果《保險法》第55 條第3 款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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