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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額保險合同

鎖定
足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金額等於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投保人投保足額保險,如無相反約定,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全部損失的,保險人全部予以賠償;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保險人對損失部分予以賠償,損失多少,賠償多少。 [1] 
中文名
足額保險合同
外文名
Full insurance contract
隸    屬
保險學
解    釋
保險金額等於保險價值
不足額保險是指保險金額小於保險價值的保險。不足額保險或基於投保人主觀意願,僅以保險價值的一部分投保而產生,或是因為保險標的價值在合同訂立後出現上漲,從而高於保險金額。對不足額保險合同,《保險法》第55 條第4 款規定:“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超額保險是指保險金額大於保險價值的保險。超額保險的產生,或是當事人因善意或惡意投保的保險金額高於保險價值,或是保險標的價值在訂立合同後跌落,而使保險金額超過了保險價值。關於超額保險的法律後果《保險法》第55 條第3 款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參考資料
  • 1.    吳祖謀 .法學概念(第十一版) :法律出版社 ,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