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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龍虎

鎖定
趙龍虎,男,朝鮮族,1960年6月出生,吉林龍井人, 1977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
2020年12月15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趙龍虎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趙龍虎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1] 
中文名
趙龍虎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朝鮮族
籍    貫
吉林龍井
出生日期
1960年6月

趙龍虎人物履歷

1977.07—1978.03,龍井縣太陽鄉知青
1978.03—1980.08,吉林省林業學校中文專業學生
1980.08—1985.04,龍井縣税務局龍井分局科員
1985.04—1990.02,龍井市税務局龍井分局副局長、局長(其間:1981.07—1986.06,在延邊大學政治專業本科在職學習)
1990.02—1991.03,龍井市税務局副局長
1991.03—1992.04,和龍縣税務局副局長(主持工作)
1992.04—1994.10,和龍市税務局局長
1994.10—1996.06,和龍市國税局局長
1996.06—2003.11,延邊州國税局副局長(其間:2000.01—2000.12,兼任延吉市國税局局長;1999.09—2002.07,在中央黨校經濟管理專業研究生學習)
2003.11—2006.03,圖們市委副書記(正縣級)
2006.03—2006.11,延邊州財政局副局長(正縣級)
2006.11—2013.05,延邊州財政局局長
2013.05—2014.03,延邊州副州長、州財政局局長
2014.03—2016.11,延邊州副州長
2016.11—2016.12,延邊州委常委、副州長,統戰部部長
2016.12—2017.08,延邊州委常委、統戰部部長 [2] 
2017.08—2019.12,延邊州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3] 

趙龍虎人物事件

趙龍虎違紀被查

2019年5月28日,據吉林省紀委監委消息:經吉林省委批准,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趙龍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4] 

趙龍虎辭去代表

2019年6月,吉林省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趙龍虎辭去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 [5] 

趙龍虎開除黨籍

2019年12月23日,據吉林省紀委監委消息: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紀委監委對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趙龍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趙龍虎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接受企業及個人安排的打高爾夫球活動、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車輛、車位;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進行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説明問題,在幹部選拔任用、職工錄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趙龍虎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漠,私慾膨脹,以掌管州財政權的“大管家”、“財神爺”自居,忘記職責使命,以權謀私,大搞權錢交易,甘於被“圍獵”,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知止,不收斂、不收手,其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吉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趙龍虎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按程序免去其中共延邊州委第十一屆委員會委員職務;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6] 

趙龍虎提起公訴

2020年1月,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趙龍虎(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松原市人民檢察院向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趙龍虎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意見。松原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趙龍虎在擔任延邊朝鮮族自治州財政局副局長、局長、副州長、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及本人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獲得財政資金、承攬工程等方面提供幫助,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7] 

趙龍虎一審宣判

2020年12月15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延邊州人大常委會原主任趙龍虎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趙龍虎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受賄違法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趙龍虎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趙龍虎在擔任延邊州財政局局長、副州長、延邊州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等職務期間,利用其本人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獲得財政資金支持、承攬工程、工作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多次非法收受20餘家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等共計摺合人民幣1508.9507萬元,獲得股權分紅人民幣112.9萬元。
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龍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508.9507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被告人趙龍虎到案後,提供了查辦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線索,並經查證屬實,屬重大立功表現,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趙龍虎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構成坦白,其家屬代其退繳了全部受賄贓款,認罪態度較好且有悔罪表現,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 
參考資料